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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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一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二国际贸易货物装运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四支付五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第一章品质、数量与包装一、商品的名称二、商品的品质三、商品的数量四、商品的包装一、商品的名称(一)列明品名的意义国际贸易中,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和法律意义1、品名是货物描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品名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3、品名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品名条款的内容1、品名条款的格式1)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商品的名称。2)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列出商品的名称。2、品名条款的规定方法1)只列出商品的名称2)将品名和品质条款合并,在品名的后面用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等进一步对交易的商品进行限定。(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1、合同中对品名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的执行2、合同中对品名的规定必须实事求是,以免为执行合同带来困难3、合同中对品名的规定必须使用国际通用的名称,以防产生误解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降低关税和运费的支出二、商品的品质(一)概念品质(QualityofGoods)——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素质指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指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二)品质的重要性1、品质是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2、品质是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3、品质是国家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4、品质是货物描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三)对品质的要求1、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1)必须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组织生产,以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2)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并接受我国商检局的监督和检查3)出口商品必须坚持“以销定产”、“质量第一”的原则4)出口商品品质必须符合以下具体要求☆按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确定出口商品品质☆不断更新换代,精益求精☆适应进口国的法律、法令和要求☆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2、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把好商品质量关,维护国内消费者利益☆进口品的实际品质,不应超过国内实际需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四)品质表示方法——两大类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1.以实物表示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1)看货买卖即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并以该货物的实际品质表示交易商品品质的方法。按该法表示品质,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看货买卖,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2)凭样品买卖样品---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凡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一种表示品质的方法(Saleby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三种:①凭卖方样品买卖(Seller’sSample)。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买卖合同中表示为:“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asperSeller’sSample)。②凭买方样品买卖(Buyer’sSample)。买方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③凭对等样品买卖(CounterSample)。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回样”,“确认样品”(Confirming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采用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①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②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③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shallbeaboutequaltothe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isnearlysameasthesample)。④为了预防因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收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此项条款只限于品质稍有不符的场合,若交货品质与样品差距较大时,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2.以说明表示品质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质量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包括下列几种:(1)凭规格买卖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ofGoods)j即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多用于表示工业品的品质。(2)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GradeofGoods)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还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多用于表示农产品的品质。(3)凭标准买卖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或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国际贸易中,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FAQ——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指农副产品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具体做法:农产品收获后,广泛抽样,制定该年度农产品的“良好平均品质”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产品的“平均品质”。具体做法: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综合起来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sandIllustrations)。一般适用于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的买卖采用该方法表示品质时,要求交货品质必须完全符合说明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但由于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高,品质与说明书和图样完全相符的产品,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所以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6)凭产地名称买卖用产地名称(NameofOrigin)来表示商品品质,如“青岛啤酒”等。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五)品质条款的规定品质条款中,应规定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品质机动幅度为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Qualitytobeconsideredandbeingaboutequaltothesample2)规定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条款——适用于可用科学方法表示的品质。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凡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对于难以用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合理差异”这种笼统的规定,但使用应慎重3)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等)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关于品质机动幅度,有下列几种订法:①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卖方交付漂布,在此范围内时,均算合格。②规定一定的极限。即规定一定的上下限,即最大、最高、最多为多少,最小、最低、最少为多少。例如,籼米的碎粒最高为35%,水份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4)品质增减价条款为体现按质论价,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①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在我国大豆出口合同中规定:“水份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减增1%(﹣l%)。”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例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1%,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大扣价比例。三、商品的数量(一)计量单位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1)按重量(Weight)计算。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的单位有公吨(metricton)、长吨(longton)、短吨(shortton)、公斤(kilogram)、克(gram)、盎司(ounce)等等。(2)按数量(Number)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晶、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等长度单位来计量。(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5)按体积(Volume)计算。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cubicmeter)、立方英尺(cubicfoot)、立方码(cubicyard)等等。(6)按容积(Capacity)计算。谷物和流体货物,按容积计量。其中,美国以蒲式耳(bushel)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2.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1)度量衡制度种类通常有公制(TheMetricSystem)、英制(TheBritishSystem)、美制(The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System。{Units,简称SI}。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二)计量方法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1.毛重(GrossWeight)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2.净重(NetWeight)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以毛作净”(GrossforNet)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有时采用“以毛作净”(Grossfor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例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采用净重计重时,包装物重量的计算方法:(1)按实际皮重(ActualTare或RealTare)计算。实际皮重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对包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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