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总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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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授课人:谢乃煌(嘉应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欢迎探讨法治、法制学术问题——Email:599194236@qq.comQQ:599194236微博:://t.qq.com/nhnhnh128?pgv_ref=im.perinfo.perinfo.icon&ptlang=2052推荐网站:民商法网共识网凯迪社区.猫眼看人=1法律部门•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体系行政法经济法宪法刑法民商法•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体系划分为了不同的法律部门。社会法程序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自由竞争时期垄断时期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国家宏观调控、管理干预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反垄断法公司法审计法产品质量法…..•社会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经济法应运而生,所以说,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具体含义1、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由经济法律规范构成与其他法律部门交叉2、是调整经济关系的3、只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协调经济关系(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呢?)法律部门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概述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4、宏观调控的法律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2、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5、社会保障的法律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票据法、证券法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金融法、资源法、审计法、税法等工资法、养老险法、社会救济法等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律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6、经济诉讼与仲裁法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经济宏观管理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消法……监督管理税收、价格、审计…...养老保险等各类的社会保障宏观性、整体性,是经济法的精髓所在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均调整经济关系,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经济法借用了民法的一些概念。分界和连接点: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1、民商法:私法;“经济人”假设,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经济法:侧重于公法;“社会人”假设,社会本位;强制性。相同点: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的方法不同——经济法采用综合的,即导向、协商、命令、服从;——民法采用的为单一的协商办法。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民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关系内容不同——权利和义务性质不同:区别点:思考: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如何?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3、当代世界法治国家法制的两大法系,特点分别是什么?终结传统“中华法系”的中国现代法制两位奠基人、法学家:1、沈家本(1840—1913),浙江湖州人。任职于清朝刑部多年,学贯中西。晚年主持制定《大清民律》、《大清新刑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2、伍廷芳(1842~1922):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近代中国第一位法学博士(英国伦敦学院)。1902年后,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等职。与沈家本共同主持修法。沈家本伍廷芳小料资料:大陆法系在十三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和德国之外,欧洲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后随着殖民主义的扩张,各宗主国把自己的法律体系带到殖民地,大陆法也随之向世界各地扩张。现在,除西欧之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某些国家都属于大陆法体系;此外,日本和土耳其等国也引入了大陆法。在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也属于大陆法的范围。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香港地区也采用英美法。南非原属于大陆法体系,后被英国吞并,受英国法的影响,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的混合物,斯里兰卡、菲律宾也有相似的情况。法治国家法制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发展趋势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区别历史渊源罗马法日耳曼法基本分类公法;私法普通法;衡平法诉讼程序纠问制抗辩制法典编纂倾向于法典编纂不倾向于法典编纂趋势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判例法的地位不断提高英美法系的成文法的数量日益增多普通法衡平法救济方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强制履行、禁令审理方式必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询问不设陪审团,书面诉讼程序效力层次劣后优先适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是在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法律。衡平法是在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的修正、补充而发展起来的规则。两者均为判例法。公法私法利益保护的重心公益私益调整的社会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私人之间民商事关系统领理念权力法定权利推定功能领域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实施原则国家干预私法自治大陆法系的“公法”和“私法”法律按古罗马以来的传统作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主体,则此法是公法;私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绪论话题一:关于法治在当代文明世界,“法治”与“宪政”是同义词,有如下含义:(1)基本人权保障(私有财产权保障,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2)以宪法和法律对公权力予以限制,分权制衡;(3)公民主权、政党竞争和民选政府;(4)司法独立和宪法审查制度;(5)军队国家化法治的精髓在于“限制公权,保障人权”,其体现的价值观主要来源于16世纪以来西欧启蒙思想家的主张。数百年来,这种价值观越来越广泛地被文明国家接受,至今已经成为“普世价值”。它与古代世界,以及当代中国及其他所谓“社会主义国家”流行的“打江山坐江山”的价值观是南辕北辙的。打江山坐江山,即奉行“成者为王,败者为寇”,又称为丛林法则。这种价值观,也可通俗地称为“流氓价值观”或“强盗价值观”。有个关于“中国‘法治’现状”的流行段子:1)三个基本法:领导的想法;领导的看法;领导的说法。2)三个诉讼原则: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人情。3)三个效力原则:法律服从红头文件,红头文件服从内部规定,内部规定服从领导决定。4)“法治”基本状况: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应该说:这个段子写实,基本没夸张思考:1、当代中国是否属于法治国家?为什么?2、中国先秦法家所谓“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内涵是否一致?3、一个集团通过暴力斗争取得政权,是否就获得了合法性?“人民的选择”应当如何体现?4、“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否合理?何谓恶法、良法?5、各国的制度及人权状况是否因“国情”不同而无法比较优劣?6、人权是否应当高于国家主权?当一国境内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时,国际干涉是否合理?“爱国”是否应当无条件?7、公民为什么应守法?是否为国家甚至为执政党尽义务而守法?公民为什么纳税?公民是否应当对执政党及其成员感恩?绪论话题二:关于法律和道德这方面,大道理不多说。仅请注意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法律不追责,但道德不容人例1,甲男存心欺骗乙女感情,与乙女海誓山盟并使乙女以身相许后,便找借口与她分手。例2,甲女与乙男约定,若乙男考上研究生,甲女就嫁给他;但当乙男考上研究生后,甲女却另攀“高枝”。例3,大学期末考试作弊……第二种情况:法律可追责,但道德可容人例1,甲驾车半路看见相熟的乙,便主动邀乙上车带她回家;没想到因避让一辆摩托,甲操作失误而翻车,乙死亡。乙的家属若能证明甲有重大过失,是可以要求甲赔偿的,但是,这样的索赔有点“缺德”。例2,甲男强奸乙女,施暴完毕后离开;乙女随即抄近道高处等候,待他过来,翻下一块大石头砸死了甲。乙女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应承担责任。但在道德上,乙女的行为合理。例3,甲父之子乙,吃喝嫖赌,偷鸡摸狗,无所不为。甲在家训导乙,气愤之下失手打死了乙。……例4,甲拿钱托同学乙到街上给自己买东西,但乙过于粗心以致将甲的钱丢了。依法甲可向乙索赔,但是……可以说:道德伸张的社会,才是更温馨更正义的社会。假如凡是法律不追责的,你道德上便不追究;或者凡是法律上可追责的,你道德上便予以追究,那么,你的人生将是过于庸俗功利的人生。绪论话题三:关于“自由主义”法治、宪政,与自由主义紧密相关。毛泽东曾经写过《反对自由主义》一文,将自由主义描述为吊儿郎当、自私自利的“主义”,这是对自由主义的歪曲。自由主义含义简单,可以说,凡是承认普遍的人性、承认个体人格平等并见诸言行的人,都是自由主义者。简要描述如下——1、自由主义是“简单主义”。没学过马克思、恩格斯等共产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不敢称马克思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但是,没学过洛克、伯林、孟德斯鸠、伏尔泰、杰斐逊等杰出自由主义学者的著作,照样可以做自由主义者,只要承认普遍的人性、承认每个人人格平等并见诸言行。2、自由主义是“渐进的经验主义”。自由主义不承认人类社会象自然界一样,存在什么“发展客观规律”,不认为一个类似天堂的社会“必将”在人间实现;但认为人类可以凭经验、凭不懈的日积月累的努力争取不断进步。至于是否一定会进步,进步成什么样子,存在诸多偶然性、不确定性,就长远的将来而言是不可预测的。3、自由主义是“低调主义”。自由主义给个体设置的权利界限是“不妨碍他人”,在此界限内,各种行为选择都是可容忍、受保护的。例如,同学甲每天只擦自己的桌子不擦别人的桌子,按“共产主义道德”,这是自私自利,应受谴责,但按自由主义道德,这是本分,无可厚非(自由主义当然也完全承认道德有高下之分,但认为,道德高尚是在承认人人有不高尚的权利的前提下的个体选择——正因为他本来有不高尚的权利,却仍然选择了牺牲自我利益、为他人服务,那才显得高尚;假如没有不高尚的权利,非得牺牲自我才行,那牺牲自我就不是高尚行为,而是不得已的行为,这样就会制造大量生活中的道德演员,即“伪君子”)。4、自由主义是承认人性普世价值的主义。所谓普世价值,就是认为个人私有财产权、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都是人人天性中追求的东西。所有制度,所有文化,惟有保障、鼓励这些东西,那才是良性的,否则是恶性的,严重的就叫“反人类”。毛某和某党的拥趸,常以污言秽语痛骂反毛或反党的人,认为毛及其那个党就是“代表”了人民。但是,只要这些人愿意和异议者在同一平台上平等讨论,他们就已经做了一回“自由主义者”……若一个人读了大学后还认为:一个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务机关的雇员,其工资及其他待遇是共产党恩赐的;或者认为: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伙,能够依仗暴力和垄断媒体迫使、欺骗民众服从,他或他们就值得钦佩,那么,此人属于人文修养不及格。这可归咎于其父母家教有重大缺陷,以及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的毒化。统治者对自己没有丝毫“恩情”,他们团伙在攫取了巨大利益的情况下,好好为普通公民服务是应尽的义务。这就是常识之一。但是中国的很多父母没这样教育孩子,而一味教孩子怎么钻营、争取做能控制他人的人。这孩子长大后,那秉持流氓价值观、崇拜强权是很自然了。甲、乙、丙等人想学游泳,但强盗A持武器封锁了所有通往水面的道路,并称:你们的特殊身体状况决定了你们不适合“西方式的游泳”,你们的素质还比较低……甲诘问:只要学游泳就是西方式的?乙大骂“强盗”;丙则悠然退后,批评甲、乙“太偏激”,并说:学游泳嘛,须循序渐进……上述甲、乙、丙三人中,最可笑也可鄙的就是丙。此人摆出一副“心态平和”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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