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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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材主编:南京大学范健教授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主讲:王登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第四节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五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六节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的意义•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原则一、“商”的意义•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理解这一调整对象要注意它的内涵以及它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体系•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二、商法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商事自治规则第四节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2、商法与经济法•3、商法与行政法第五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1、商法的起源•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第六节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商主体概述•第二节商法人•第三节商个人•第四节商合伙•第五节商中间人•第六节商辅助人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二、商主体分类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二、商主体的分类•比较重要的分类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第二节商法人•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商法人的特征: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获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商法人的分类: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合营或合资商法人私营商法人外商投资商法人第三节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件: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商个人的分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四节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法律特征: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合伙的分类:1、个人合伙;2、合伙型联营;3、合伙企业。第五节商中间人分类:1、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分类:经理人代办人第三章商行为第一节商行为概述第二节一般商行为第三节特殊商行为第一节商行为概述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具有营业性商行为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分类: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第二节一般商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法上的物权行为商事交互计算第三节特殊商行为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信托、商事信用、商事期货交易、商事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货运第四章商事登记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第二节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程序第五节商事登记的效力第六节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二、商事登记立法•三、商事登记的限制•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特征: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2、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4、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二、商事登记立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事登记的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记的制度。四、商事登记的意义1、有利于商主体确立经营信誉;2、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3、有利于国家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第二节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对象: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第五节商事登记的效力1、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2、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第六节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和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章商号第一节商号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商号的种类第三节商号的取得与废除第四节商号的登记第五节商号的废止第六节商号权第一节商号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特征:1、商号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2、与商店招牌3、与行号4、与商号缩写5、与注册商标第二节商号的种类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人命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第三节商号的取得与废除一、商号的选定二、商号选定的限制一、商号的选定的要求:1、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2、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二、商号选定的限制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到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时,将被禁止使用;3、商号的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4、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商号的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5、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第四节商号的登记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类型: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废止登记、撤销登记、继承登记第五节商号的废止第六节商号权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第六章商事帐薄一、商事帐薄的概念与意义二、分类三、效力与保管四、违反第十四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制度与破产法第二节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第一节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2、特征:(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的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1、概念: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立法模式:(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折衷主义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第二节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条件概述二、破产原因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条件概述即指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和格、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等;或者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二、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以及能否做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意见》第十五章破产程序法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二节破产宣告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二)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含义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范围债务人债权人(限制)主体限制权利限制(二)破产申请人含义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三)破产申请的形式书面(四)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二)破产申请人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企业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国有企业申请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证明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破产申请的形式(四)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二)破产申请人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管辖权审查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理由审查)审查的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审查内容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三)破产案件立案的决定与否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决定受理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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