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第二节起诉与受理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第四节开庭审理第一节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基础程序。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一)完整性与系统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内容(二)普适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返回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一)起诉的概念与条件1.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以解决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诉讼行为。2.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的方式当事人起诉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以口头形式为例外。起诉状应当载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其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二、受理(一)受理的概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职权行为。(二)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立案1.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内容:①起诉条件的审查。②起诉方式的审查。2.对起诉审查的处理与立案。对于符合法定起诉形式要求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三)审查起诉时的特殊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8.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9.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10.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1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受理的法律后果1.受诉人民法院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2.明确了各主体的诉讼地位。3.阻止本案当事人重复起诉。返回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审理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之后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二、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一)送达诉讼文书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分别向原告、被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掌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四)追加当事人(五)其他工作1.确定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2.专门性问题的处理。3.审前调解。返回第四节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形式(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后,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于确定的期日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的形式与程序,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开庭审理的形式1.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的方式。2.开庭审理应当采取法定审理方式: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开庭审理程序(一)开庭准备1.告知开庭日期并发布庭审公告:开庭3日前。2.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及宣布法庭纪律。3.书记员报告相关人员出庭情况。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二)法庭调查1.主要任务是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通过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以及审判人员审查核实证据,查明争议案件事实,并为下一步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2.法庭调查的顺序是:(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各自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四)评议和宣告判决合议庭评议,是指合议庭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等作出结论。经过开庭审理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后,应当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三、法庭笔录法庭笔录,是指在开庭审理阶段,由书记员制作的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法庭审理全部活动与过程的书面记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四、审理期限审理期限/审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审结民事案件的法定期间。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五、开庭审理中的特殊处理(一)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虽未主动申请撤诉,但其怠于参与开庭审理的行为已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即依法按撤诉处理的制度。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