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 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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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2009-34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9.年12月28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吴成昌客舱训练设备和设施标准1.目的和依据客舱训练设备和设施直接影响到客舱乘务员的训练质量,也会影响到客舱乘务员在应急情况下安全职责的履行。为保障这些训练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的要求,确保受训的客舱乘务员能够达到并保持规章要求的训练标准和质量,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制定本通告。2.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按CCAR-121部运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也适用于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的要求,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客舱乘务员训1练大纲》为其客舱乘务员提供训练的训练机构。该训练机构可以是隶属于合格证持有人,也可以是独立的商业机构。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客舱乘务员的训练要求而使用或提供训练设备和设施的任何人,都应遵守本通告的要求。3.定义3.1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指经局方批准的包括课程、设备设施、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的资质、教材、教学方法、检查考核程序、记录保存以及训练质量保障体系的一套训练系统文件。该系统文件应满足规章对客舱乘务员训练的要求,确保每个客舱乘务员能够得到充分的训练,具备相应的熟练操作能力和知识水平,以满足不同机型、执勤岗位和运行种类的需要,胜任所担负的职责。3.2用于客舱乘务员训练的设备和设施:飞机客舱训练模拟器(以下简称客舱模拟器)飞机出口训练模拟器(以下简称出口模拟器)飞机灭火训练模拟器(以下简称灭火模拟器)飞机水上迫降训练场地(以下简称水上训练场)其他模拟实际飞机上配备的各种应急设备的训练设备和设施(以下简称其他训练设备)3.2.1客舱模拟器:指用于客舱乘务员训练的客舱模拟设2备。是按特定机型客舱对应复制的带机身客舱段的封闭式设备,包括客舱基本配备和支持设备运行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客舱模拟器可以是满足本通告4.1要求的单独模拟器,也可以是总体满足该要求的两个或多个模拟器。3.2.2出口模拟器:指用于客舱乘务员训练的机型舱门和应急出口模拟设备。它是按特定机型的舱门和应急出口一比一比例对应复制的,包括机型舱门和应急出口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设备运行的程序以及舱门观察窗的视景系统。3.2.3干租:在本通告中,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或训练机构仅将其训练设备和设施租赁给合格证持有人或训练机构,由合格证持有人使用自己的教员和训练大纲实施训练的租赁形式。3.2.4湿租:在本通告中,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或训练机构使用自己的训练大纲,由其他合格证持有人或训练机构提供教员和训练设备或设施实施训练的租赁形式。4.客舱乘务员训练设备和设施的标准客舱乘务员训练设备和设施,其运行和外观条件应尽可能接近所模拟飞机上的实际配置,能够持续满足规章对于训练的要求,并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4.1客舱模拟器客舱模拟器应满足以下条件:4.1.1能真实反映该机型的客舱布局包括厨房、卫生间、3应急设备的储藏区域和各类舱门包括非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应急窗口)。4.1.1.1厨房可以是独立的,也可整合在客舱模拟器中,但均应满足下列条件:a.具有全功能面板或带功能指示的模拟面板;b.具备典型的代表性,并安装在适当的位置,能够达到训练要求;c.安装代表机型功能性的厨房设备,如:烤箱、烧水器、挡杆等;d.带有开关和跳开关的厨房控制/操作面板应安装在相应的位置;e.水关断阀门应安装在适当的位置。4.1.1.2卫生间:a.与实际飞机同等功能的门;b.内部环境与实际飞机一致,设备可以是无功能性的;c.模拟的烟雾探测装置,其外观、报警声响应与实际配备一致;d.水关断阀门安装在相应位置;e.具有视觉效果的模拟失火和烟雾;f.模拟抑制失火和灭火设备(例如:废物箱门,自动灭火装4置)。4.1.2配备和实际飞机上相同类型的各种应急设备(至少各一件,救生筏/救生包可为仅是包装件),包括固定支架和位置。4.1.3应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性的出口模拟器,其中至少有一个地板高度的出口模拟器,其规格和功能应满足本通告4.2对于出口模拟器的相应要求。4.1.4配备的出口模拟器应具有模拟不能使用和失效功能。4.1.5实施应急撤离训练时,出口模拟器外部应配备合适的滑梯、机翼模拟段或平台。对于实际飞机上配备有应急撤离滑梯的,在客舱模拟器上至少配备一个可供撤离训练时使用的应急撤离滑梯。该滑梯功能、尺寸应与实际飞机配备一致。4.1.6在每个功能性的地板高度的出口模拟器旁配备与实际一致的功能性的客舱乘务员座位,在其他出口旁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客舱乘务员座位。4.1.7配备至少5排旅客座位或等同于实际飞机配备的旅客座位和相应的过道,以便在应急撤离训练中模拟真实的客舱布局。4.1.8应至少在2排旅客座位上方的服务面板上配备与实际飞机一致的阅读灯、呼唤铃、通风口等设备。应至少在2个5客舱乘务员座位、2排旅客座位上和1个卫生间内配备具有脱落功能的氧气面罩。4.1.9应至少在两个客舱乘务员座位旁配备功能性的内话系统;在一个客舱乘务员座位旁配备功能性的客舱乘务员面板。4.1.10配备功能性的驾驶舱和客舱呼叫系统。4.1.11配备客舱正常和应急的灯光。4.1.12配备客舱内部标识,包括标牌和出口指示。4.1.13在每个客舱乘务员座位和旅客座位上都能看见的功能性的“系好安全带”和“禁止吸烟”信号灯。4.1.14在窗口和观察窗等处提供模拟或相应真实情况的视景或图像,如:黑暗、白天、失火、水上等。视景系统应与运动和声音系统匹配,不应产生任何负面的训练效果。4.1.15能够模拟客舱失火、充满烟雾、声音或其它的场景。4.1.16能够模拟飞机滑行、起飞、巡航和烟雾探测警告、应急撤离信号系统、滑梯充气、飞机撞击、旅客尖叫等应急场景的音响系统,该音响效果可在整个客舱中听见。4.1.17能够动态地模拟飞机在起飞、下降、颠簸和应急迫降时的姿态,有上下、左右、俯仰三自由度,重力加速度至少可达到0.5G。合格证持有人及训练机构至少有一种客舱模拟器应当满足此要求。64.1.18客舱模拟器中的驾驶舱设备可以是独立的,也可整合在客舱模拟器中,但均应满足下列条件:4.1.18.1驾驶舱应与该机型仪表盘和操作盘布局基本一致,可以是非功能性的模型面板。4.1.18.2驾驶舱内的飞行机组座位,应配有至少一个有功能的飞行机组座位及附带的肩带和腰腿部安全带。其操作和移动轨迹应与实际飞机配备相一致。4.1.18.3驾驶舱内的供氧设备,其外观和操作方式应与实际飞机配备基本一致。4.2出口模拟器合格证持有人应拥有所飞机型中每一种型号的出口模拟器。对于类型相似的出口,如果结构、外观、尺寸、重量、平衡、正常和应急操作的方式以及移动和推动所需力度的程度相一致时,此出口模拟器可以兼容。出口模拟器应满足以下条件:4.2.1每种类型的出口模拟器应具有正常和应急操作的仿真功能。4.2.2该出口模拟器的结构、外观、尺寸、重量、平衡、操作的方式以及移动和推动所需力度的程度应与实际飞机出口相一致。4.2.3出口模拟器能够在观察窗模拟火情、水上、障碍物7等场景。4.2.4各类出口模拟器4.2.4.1地板高度出口模拟器应满足下列条件:a.门的周围环境-标牌-辅助手柄-门的警示带-指示牌b.在适当位置应具有功能性的客舱乘务员座位c.通讯功能(按需)d.功能手柄和插销e.可操作的人工充气手柄(如适用)f.门和滑梯的压力指示g.模拟滑梯充气的声音效果h.自备梯操作(按需)4.2.4.2非地板高度出口模拟器(应急窗口)应满足下列条件:a.适当的座位b.选择的功能(第4.2.4.1适用的部分)c.逃离绳4.2.4.3其它应急出口模拟器8a.包括驾驶舱逃生口、顶部舱口、机组休息室、尾锥等;b.应满足下列条件:-适当的出口周围环境-门上锁机械功能/出口失效功能c.选择的功能(第4.2.4.1适用的部分)d.飞行机组座位及附带的肩带和腰腿部安全带,驾驶舱逃生口和撤离绳,可以整合在客舱模拟器中;e.机组休息室的逃生口和小舱门,应满足机组逃生、灭火训练的要求。4.2.5出口模拟器为一单独设立的模拟器。出于运行规模和实际考虑,应可以包含在客舱模拟器中,但必须能满足训练量的需求。4.3灭火模拟器应满足以下条件:4.3.1灭火模拟器应安置在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该空间至少能同时容纳5人(含)进行训练活动;4.3.2在通风和消防等方面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4.3.3能够模拟真实的火情,具有人工开启和关闭功能;4.3.4灭火模拟器旁应同时配备符合本通告4.5.4要求的手提灭火器和防护式呼吸装置;4.3.5配备的手提灭火器应适合失火类型。手提灭火器可9以通过高气压等方式扑灭灭火模拟器里真实的火源。4.4水上训练场应满足以下条件:4.4.1水上训练场应有真实的水源,并符合当地卫生标准;4.4.2水上训练场的水深不低于1.5米(含),应至少为15×15米(含);4.4.3水上训练场应与客舱模拟器相连,机组成员可以通过客舱模拟器到达水上训练场并进行水上迫降所需的相应训练和救生船/救生筏的水上操作训练。出于运行规模的考虑,水上训练场可以不与客舱模拟器相连,但至少应与一个出口模拟器相连,且该出口模拟器至少具有5排旅客座椅。4.5其他训练设备4.5.1其他训练设备包括:救生船/救生筏及其所配备的物品(如天蓬、海锚、救生圈、救生包等)、手提灭火器、氧气瓶、防护式呼吸装置、应急定位发射器、漂浮装置(救生衣和具有漂浮功能的座垫)、机组成员和旅客供氧系统、麦克风、应急斧、各类安全带、安装和固定应急设备的支架和搭扣、客舱应急灯光开关、客舱应急撤离指令开关、安全演示用具包、厕所烟雾探测器和应急医疗训练设备等。4.5.2其他训练设备还包括极地运行所需的训练设备,如防寒服、扩充的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自动体外除颤仪(AED)。4.5.3救生船/救生筏应满足以下条件:104.5.3.1救生船/救生筏为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上所配备的代表性的型号。其外观、结构、尺寸、操作的方式应与实际飞机所配备的相一致,同时还应有与实际配备相一致的登船、载人和漂浮功能。4.5.3.2救生船/救生筏上配备的天蓬及辅助设备、小刀,应具有功能性,其外观、结构、尺寸、重量、操作的方式应与实际飞机所配备的相一致。4.5.3.3救生船上配备的救生包,包含的物品应与实际配备的相一致,包括外观和尺寸。其中人工充气泵、修补钳、烟火信号器、信号反射镜的操作方式应与真实飞机配备相一致。4.5.4手提灭火器、氧气瓶、防护式呼吸装置、应急定位发射器应满足以下条件:4.5.4.1型号、操作方式应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上所配备的型号、操作方式相同。4.5.4.2外观、结构、尺寸、重量应与实际飞机所配备的相一致,可为仿真件。4.5.5漂浮装置应满足以下条件:4.5.5.1漂浮装置包括旅客救生衣、机组救生衣、婴儿救生衣以及具有漂浮功能的座垫。漂浮装置的外观、结构、尺寸、重量、操作的方式应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上所配备的相一致。114.5.5.2用于水上训练的漂浮装置可为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上所配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型号,除其外观、结构、尺寸、重量、操作的方式应与实际飞机所配备的相一致外,还应有与实际配备相一致的充气和漂浮功能,此充气应至少具备人工充气功能。4.5.6机组成员和旅客供氧系统、麦克风、应急斧、各类安全带、安装和固定应急设备的支架和搭扣、客舱应急灯光开关、客舱应急撤离指令开关、安全演示用具包应为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上所配备的每一型号或具有通用性,其外观、结构、尺寸、操作方式应与实际飞机所配备的相一致。4.5.7厕所烟雾探测器应为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上所配备的每一型号或具有通用性,其外观、尺寸应与实际飞机所配备的相一致。4.5.8应急医疗训练设备4.5.8.1应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机载应急医疗设备配备和训练》(AC-121-102)的要求。4.5.8.2包括急救箱、应急医疗箱、多用途应急医疗箱、心肺复苏训练器以及合格证持有人根据运行需要而配备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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