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律适用主讲人:刘臻荣第十章法律适用本章知识体系:第一节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适用的概念二、司法的特征(一)职权的法定性(二)程序的法定性(三)裁决的权威性第二节司法体系与司法权一、司法体系的概念与分类(一)司法体系的概念(二)西方国家司法体系的分类(三)我国的司法体系二、司法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司法权的概念(二)司法权的特征第三节司法的基本程序一、调查、分析事实情况阶段二、选择确定要适用的法律规范阶段三、做出法律决定,产生适用法的文件阶段四、司法文书的执行或履行阶段第四节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一、司法的基本要求(一)准确(二)合法(三)及时二、司法的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四)司法责任原则(五)司法公正的原则教学目的掌握司法、司法权的概念与特征,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明确司法体系的概念与分类,司法的基本程序,司法与执法的区别第十章法律适用第一节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适用的概念法律适用(Judicature),又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特指法院的权限及其审判活动。广义的司法,是指与立法和行政相对的、通过适用具体法律规范解决争讼的一种国家的专门活动。二、司法的特征与立法、执法相比,司法具有如下一些特征:(一)职权的法定性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二)程序的法定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三)裁决的权威性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做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一、司法体系的概念与分类(一)司法体系的概念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二)西方国家司法体系的分类西方国家的司法体系即法院体系,大体可作如下分类:1.根据法院所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来区分,有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2.根据法院的审级来区分,大多国家分为三个审级,少数国家分为四个审级。。3.根据法院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或特定案件来区分,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4.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分。(三)我国的司法体系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体系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大系统构成。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体系的另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检察院系统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司法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司法权的概念司法权,即司法职权,是指承担国家司法职能,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二)司法权的特征司法权的特征表现在:1.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的独立性的内涵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司法权的中立性。司法权的中立性是指法院和法官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3.司法权的程序性。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4、司法权的被动性。司法权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非应当事人请求不启动运作的属性。第三节司法的基本程序按照司法权行使步骤作为逻辑起点,司法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一、调查、分析事实情况阶段二、选择确定要适用的法律规范阶段三、做出法律决定,产生适用法的文件阶段四、司法文书的执行或履行阶段第四节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一、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结为准确、合法、及时三个方面。(一)准确准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这是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对案件适用法律要准确,即在确认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区别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分清合法与违法,此案与彼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危害后果等,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最后要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二)合法合法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法律规定,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从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到行使司法权的步骤、期限、方式,再到行使司法权的结果即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司法文书的执行等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进行操作。(三)及时及时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在准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提高工作效率。二、司法的原则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必须坚持以下的司法原则才能真正达到准确、合法、及时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也称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既要求依实体法司法,也要求依程序法司法。“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分析案例:李法官在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中的哪一种做法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A.某市领导电话暗示此案只能判原告胜诉,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承诺,事后也没有采纳这位领导的意见B.就案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李法官查阅了资料,但对其中几个概念不甚明了,于是就此向某大学教授请教C.本案一审法官张某来访,李法官予以接待并宴请,席间张某就此案发表了个人意见,李法官表示“可以考虑”,并在数日后制作判决书时打电话征求张某意见D.原告上书市人大对本案审理程序提出异议,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四)司法责任原则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五)司法公正的原则司法公正具体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严格依法独立地、不偏不倚的进行司法活动。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程序公正尤为重要。2004年6月18日17时48分10秒,北京海淀交通支队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了车牌号为京FU×××的小型客车有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永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海淀交通支队民警通过查询机动车档案信息,认定车牌号为京FUX××的小型客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为郭某,车身颜色为灰色,车型为捷达。同年7月27日,海淀交通支队依照法定程序,对郭某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郭某到指定的地点缴纳了200元罚款。同年7月27郭某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京公交复决字[2004]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海淀交通支队做出的处罚决定。郭某遂于同年10月11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具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海淀交通支队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车牌号为京FUXXX的小型客车有违反交通信号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反映出来的影像、数据信息在于突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的号牌以及其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便确认违法的车辆。但是,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具体资料却难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予以证实。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他(她)享有对该机动车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即对该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当不能确定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时,机动车的所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淀交通支队提交的车牌号为京FU×××小型客车的机动车档案信息表明,郭某系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故海淀交通支队对郭某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本案中,海淀交通支队对郭某做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海淀交通支队在对郭某做出行政处罚时,履行了调查、告知、复核、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送达等法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现郭某虽然对海淀交通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海淀交通支队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故其要求撤销海淀交通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讨论分析:执法行为与司法行为有何区别?比较执法与司法的区别?执法与司法都属于法的适用,但这两者存在下列五个方面的区别:(1)执法与司法的主体不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2)执法与司法程序启动的机制不同(主动性——被动性);(3)执法与司法体现的意志和基本要求不同(单方意志性、民主性、参与性、公开性——司法具有中立性、公正性、严格的法定性);(4)执法与司法行为的效力不同(行政决定、命令具有效力先定性——司法裁判具有终结性和权威性)。(5)执法与司法在程序上体现的价值取向不同(执法注重效率——司法注重的是程序的稳定性)。(6)执法与司法权力的性质不同(管理权——判断权);(7)执法与司法权限范围和运作方式不同(广泛性、体现领导与服从的非专业化运作——局限性、体现司法独立的专业化运作);(8)执法与司法的内容和功能不同(通过管理贯彻实施法律,调整功能——通过裁决解决诉讼纠纷,救济功能);思考题1、如何正确理解司法的概念及特征?2、试述我国的司法体系。3、比较审判权与检察权在职权行使上的差别及各自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4、司法活动有哪些基本要求?5、如何正确理解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司法原则?6、如何正确理解我国的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何不同?拓展阅读书目1.季卫东:“合宪法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2.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339页3.夏锦文:“现实与理想的偏差:论司法的限度”,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4.范愉主编:《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郭成伟、宋英辉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