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4号《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已经2005年8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47.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第147.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任何维修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第147.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民航总局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第147.4条定义培训大纲:由民航总局根据航空器维修和部件修理要求对申请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规定的最低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3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培训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教员:经培训机构授权,按照培训机构管理程序聘任的从事该培训机构教学工作的人员。国外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国外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地区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第二章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147.5条申请范围按本规定申请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包括如下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c)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培训;(d)民用航空器机型培训;(e)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各培训类别中具体项目的专业或等级限定应当按照CCAR-66部的有关规定划分,机型培训还应具体限定到航空器及发动机型号。第147.6条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内部机构,熟悉本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a)本规定附件一《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b)本规定第147.21条规定的培训机构管理手册;(c)申请培训类别和具体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d)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国或本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e)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内维修人员培训意向书。国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的申4请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在吊销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之日起的两年之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第147.7条受理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147.8条审查和批准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进行现场审查的日期。除特殊情况并经双方同意改变现场审查日期外,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双方商定的日期进行现场审查并按规定收取审查费用。维修培训机构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告给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逾期不予报告的,视为放弃申请。民航总局在自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或收到申请人对发现问题的书面改正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要求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外或地区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自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或收到申请人对发现问题的书面改正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第147.9条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及具体项目限定。除非被放弃、暂停或者吊销,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向民航总局提出延长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被放弃、吊销后,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交还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不得转让或涂改。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应当明显5展示在培训机构的主办公地点。第147.10条培训机构的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在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和具体培训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60天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上述变更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a)本规定附件一《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b)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变更部分;(c)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维修培训机构在培训设施、设备、教学大纲、人员、组织机构和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通知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确定是否变更其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性,并对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进行批准。第147.11条管理和监督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国内维修培训机构至少每年度进行一次对本规定符合性的审查。民航总局对申请延长维修培训合格证的国外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在其维修培训合格证到期前进行对本规定符合性的复查。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还将对维修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其与经批准的培训范围有关的设施、设备、机构及人员(包括租用或借用设施、设备)便于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监督和调查,并应当随时纠正其不符合本规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保证本单位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147.12条培训机构的权利维修培训机构在获得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后,应当在批准的培训地点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培训,并向经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在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中包含异地培训管理程序时,可以在批准的地点以外进行批准范围内的培训,6并向经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三章维修培训机构的要求第147.13条培训设施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能力相符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a)维修培训机构的建筑物应当保证培训工作不受气候因素的影响,并应当设置易于辨别的紧急通道,确保此信息传达至所有教员和学员;(b)维修培训机构教室的数量和容量应当满足招生人数的要求,并且每个专业理论培训班不能超过24个学员;培训教室应当有适当的照明、通风、噪音和温度控制,以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用于考试的教室应当保证邻近相坐的学员看不到彼此的答卷内容;(c)用于理论教学的教室应当配备教学所需的演示设备,使所有学员都能清晰辨认所演示的内容,这些设备应当满足相应的培训要求;(d)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为其教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e)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为教员和学员提供一个与其申请能力相适应的图书馆或资料室,提供申请范围内的足够的技术资料;(f)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状态良好可用的档案室,用于档案保存。第147.14条实习设施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开设课程和学员人数相适应的实习场地,实习场地应当配备足够的设备、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并满足以下要求:(a)实习场地的设备、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应当按照培训大纲所需要进行的实习内容配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型或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的实习地点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或具有同等功能的模拟设备用于实习;(b)在同一组件上同时实习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人,并且每位实习教员同时指导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人;(c)实习所需的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的存储设施应当与实习区域隔离;(d)不同目的的实习区域应当有明显间隔及标识,并应当配备适当的7劳动保护设施;(e)如果实习过程中需要维修资料支持,学员应当能够方便接近;(f)实习应当使用与实际维修飞机同类的工具、量具、设备和器材(如不同,应加以说明)。所有仅用于实习目的的工具、设备、器材和维修资料应当标注清晰易认的“仅供培训使用”字样;(g)进行航空器部件拆装实习时,应当按照相应的维修手册进行并具有相应的工作单卡。维修培训机构租用或借用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或同等功能模拟设备时,应当通过书面合同进行,并在本单位质量系统的控制下保证达到培训大纲的要求。第147.15条人员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教员和考官,并符合下列要求:(a)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任命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各一名;(b)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有与所批准的培训类别相适应的足够的教员,其中持有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数不能少于十分之一,每专业不得少于一人。所有理论课程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当于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c)实习指导教员应当具有至少5年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验,并掌握最新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和方法;(d)执照基础部分的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委任考官资格;(e)维修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员的资格标准,根据标准评估并书面任命教员,其中教员的书面任命中应当包括具有授课资格每一课程名称。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为其教员提供与其教学内容相关的持续培训,并且每两年的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70学时。第147.16条培训教员的档案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其每名教员的档案,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姓名和出生日期;(b)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c)以往的工作经历;(d)所有培训记录和证书复印件;8(e)维修培训机构书面任命其担任教员的复印件;(f)执照基础部分的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考官还应当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考官委任书复印件。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培训教员的档案,并保存至其离职后至少两年。第147.17条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其所培训的每一专业/项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相应培训大纲的要求编写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体现具体细化的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包括教学时数分配和需完成的实习项目等。教学大纲应当获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其所培训类别中包含的每一独立专业或课程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应当能覆盖其经批准的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维修培训机构应当确保所有学员具有相应的培训教材。第147.18条培训记录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期参加培训人员的清单和考勤记录,并且为每名学员建立培训记录,学员培训记录中至少包含如下内容:(a)培训起止日期;(b)各培训课程名称、学时、教员;(c)考勤记录;(d)考卷及考试分数记录;(e)合格证书复印件;(f)违规处罚记录。上述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学员完成培训后至少五年。第147.19条考试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考试制度,对每一位完成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并符合本规定第四、五、六章的相应考试要求。考试内容应覆盖相应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考试应当为闭卷考试,得分70%为及格。缺勤课时数超过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课时数20%的学员不得参加考试。培训机构发现学员在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9格,并且对于参加作弊的学员自该次考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考试期间,如果教员、监考人员有任何作弊行为,终止该教员、监考人员资格,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现作弊10个工作日内上报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第147.20条质量系统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培训建立培训管理程序,以规范其所进行的培训工作,并保证符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质量系统,来监督培训机构各项目的培训符合民航总局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