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编号:AP-339SB-003下发日期:2004年7月21日编制部门:民航总局公安局批准人:杨成峰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许可程序规定1.总则1.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许可程序。1.2依据本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决定制订。1.3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鉴定、使用许可的受理、批准及证后管理。2.定义管理程序22.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用于民用航空旅客人身、行李、货物、邮件安全检查所使用的设备。2.2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制造人的,许可其被批准的设备作为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批准文件。2.3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民航总局授权负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鉴定的工作机构。2.4申请人申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安全检查设备制造人。3.批准方式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书》”)。4.鉴定4.1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在接受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后,组织鉴定组对设备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完成后向申请人出具鉴定报告。4.2鉴定组负责设备、技术资料和质量控制系统的审查,其职责为:a.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b.审查设备与技术标准的符合性;c.审查申请人生产该设备的质量控制系统;d.编写鉴定报告。4.3鉴定程序34.3.1鉴定组根据申请人具体申请的项目制定鉴定计划,并告知申请人。鉴定计划包括审查的内容、时间和现场试验以及进行质量控制系统评审的时间等。a.试验前鉴定组对申请项目的技术资料进行初步评审。b.鉴定组对符合试验状态的试验件进行审查、测试。c.鉴定组对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及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最终全面评审。d.鉴定组在鉴定中如发现不符合之处,应形成问题纪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e.鉴定组在完成全面评审后,以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名义提交鉴定报告。5.申请、受理和决定5.1民航总局公安局为受理申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的归口承办部门。5.2申请人申请使用许可的,应当向民航总局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a.《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b.申请人申请使用许可设备的生产制造证明;c.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相关技术标准所要求的技术资料;d.符合ISO9001的质量控制系统说明和符合ISO14000的安全管理系统说明;e.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报告。45.3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提交申请材料,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4民航总局公安局收到使用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b.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e.不属于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55.5民航总局公安局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5.6民航总局公安局对决定受理的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经报请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使用许可证书》(见附件2);如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以函件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监督管理6.1民航总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使用许可证书》持有人在《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进行设备、技术资料、质量控制系统的符合性检查。6.2《使用许可证书》持有人应接受民航总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公安局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经报请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可以撤销许可: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b.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d.依法可以撤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6.4《使用许可证书》不可转让,除民航总局撤销或者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6.5《使用许可证书》持有人应在《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民航总局公安局申请延续《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否则该《使用许可证书》自动失效。民航总局公安局应根据《使用许可证书》持有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6.6如果《使用许可证书》持有人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换证。6.7《使用许可证书》持有人对设备进行更改须向民航总局公安局申请批准。6.8民航总局认为其他应换证的情况时,《使用许可证书》持有人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及时申请换证。7.附则7.1本规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负责解释。7附件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E-mail:申请的设备名称及型号:申请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的名称及编号:附:(1)该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的说明和此技术标准所要求的技术资料;(2)该设备的生产制造证明;(3)符合ISO9001的质量控制系统说明和符合ISO14000的安全管理系统说明;(4)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报告。我声明: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述内容准确无误。申请人授权代表:职务:部门:日期:(章)8附件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编号/No.制造人名称:制造人地址: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确认制造人的下列设备符合的规定,许可用作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批准的设备:批准的质量管理文件编号及生效日期:证书有效期:日期:(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