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004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3年4月10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饶绍武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1.目的2002年10月21日以民航总局第115号令发布并将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以下简称修订后的规则)是对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的修订。修订后的规则较原规则有较大的改动。根据修订后的规则要求,新的执照将取代现行的执照(以下简称原执照)。为明确新执照和原执照的换发程序,以及执照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特下发该咨询通告。2.新执照与原执照的主要区别及执照换发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1新执照的制作和打印2为便于飞行人员执照的统一管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在民航安全技术中心建立“执照制作中心”,负责执照的制作、打印和飞行人员执照档案的部分管理工作。自2003年6月1日开始,对于执照的具体制作,将改变过去由各地区管理局制作打印,送交总局飞行标准司审核签章的做法,改由地区管理局审核推荐,总局飞行标准司审核批准后由“执照制作中心”具体制作的方式。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的滑翔机、气球、飞艇驾驶员执照,依照上述办法,由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推荐,经飞行标准司审核批准后,由“执照制作中心”制作。各地区管理局、中心及总局之间执照和有关文件的传递可采用邮件等方式进行。2.2原“飞行学员合格证”和“飞行教员合格证”现分别称为“民用航空器学生驾驶员执照”和“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执照”;原“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新制作的执照本封面上统称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其具体分类在执照的内容中予以明确;新增加了“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2.3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不包括临时执照)由民航总局颁发;临时执照、II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按CCAR-121部运行除外)、学生驾驶员执照、外国飞行人员执照认可证书由地区管理局负责颁发。2.4由于CCAR-121部运营人II类和III类运行是按121部规章要求进行审定和批准的,其驾驶员II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初始资格的获得和以后的更新通常是结合其执照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进行的,为简化程序,当这类人员取得II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资格后,局方不单独颁发II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证书,而采取由局方指定的考试员在3其通过考试后,在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记录页签注的方式。2.5对于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其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地面教员执照、临时执照、II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按CCAR-121部运行除外)、学生驾驶员执照均采用身份证号码作为执照编号(一律采用18位数);对于申请上述执照或许可的台、港、澳地区的人员和非中国籍公民,其执照和许可证的编号方法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方法进行(编号方法见附录一),外国飞行人员执照认可证书的编号也按此方法进行。同时,为便于档案管理,新的执照还增加了档案编号,该编号由执照制作中心制作执照时具体给出(编号方法见附录一)。2.6新执照取消了原执照中要求的“技术审定批准书”,采用设置“执照记录页”的方式。这是新执照和原执照一项重要的区别。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于飞行人员的执照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采取由个人申请,其所在飞行单位向地区管理局报检查计划,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指定考试员(包括监察员或委任代表)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由考试员在申请人“执照记录页”上进行签注并将检查记录报至地区管理局审核备案的方式。执照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等检查记录,由各地区管理局负责统一存档。2.7新执照增加了初级飞机类别等级。修订后的规则将超轻型飞机、甚轻型飞机和民航总局确定的某些型号飞机从过去的飞机类别中分离出来单独管理。如蜜蜂3、AD100、AD200、海燕650等飞机均属初级飞机类别等级。2.8新执照中对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和过去不同。根据修订后的规则要求,只有下列航空器需要签注型别等级:4(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iii)直升机;(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我国民航需要签注型别等级的航空器的详细目录和签署代码参看本咨询通告附录二。对于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航空器,不需要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型别等级。今后新增加的机型是否签注型别等级,由飞行标准司确定。2.9新执照增加了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按照修订后规则的规定,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但是,执照持有人只有在通过局方组织的英语考试(包括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和英语陆空通话实践考试),并在获得局方在其执照上签注“英语无线电通信合格”后,方可在使用英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本次换发执照时,凡取得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证和英语无线电通信单飞资格(包括单一地区或单条航线资格)的人员,局方将在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上给予“英语无线电通信合格”的签注。2.10新的执照采用执照专用章。执照专用章是用于颁发飞行人员执照、等级和许可的专用印章。执照专用章全称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人员执照专用章”,执照专用章共分8枚,其中一枚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执管,另外7枚,分别由7个地区管理局的飞行标准职能5部门执管。印章的执管单位和编号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第(1)号,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2)号,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3)号,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4)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5)号,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6)号,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7)号,民航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8)号。执照专用章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统一制作下发。2.11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了地面教员执照的要求,凡按修订后的规则实施执照、等级理论训练的地面教员,均应持有相应的地面教员执照,否则,不得实施修订后规则赋予地面教员的各项权利。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及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地面教员的人员除外。2.12关于飞行教员执照。修订后的规则中飞行教员主要是指按照本规则实施执照和等级飞行教学的人员,可以称为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此类教员可以实施执照和等级的飞行教学和地面理论教学。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修订后的规则第61.221条中规定,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及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也颁发飞行教员执照,但局方将在其飞行教员执照上签注“按CCAR-61第61.221条颁发,仅限于在航空承运人或者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限制。此类教员可以称为运输航空飞行教员。为提高飞行教员素质,保证飞行教学质量,原飞行教员合格证持有人不能直接申请换发飞行教员执照(持有滑翔机类别等级教员合格6证的人员除外),而应通过相应飞行教员课程的培训和考试。具体实施方法是:⑴对于申请飞行教员执照的通用航空飞行教员,包括在飞行训练学校和通用航空公司中担任飞行教学的人员,均应参加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举办的通用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该培训课程主要包括航空规章、教学法、有关执照和等级要求的航空知识等内容。在其通过相应飞行教员执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方可颁发飞行教员执照。⑵对于申请飞行教员执照的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包括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均应参加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举办的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该培训课程主要包括理论培训、模拟机培训和飞行培训等三部分,在通过相应考试后方可颁发飞行教员执照。按照修订后的规则规定,局方在向这类人员颁发飞行教员执照时,将在其飞行教员执照上签注“按CCAR-61第61.221条颁发,仅限于在航空承运人或者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限制。对于持有飞行教员合格证的上述人员,在本次换发执照中,在其完成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的理论培训后,局方可颁发带有“仅限于航线”限制的飞行教员执照。这类执照的持有人可以在新机长和副驾驶建立运行经历的运行中担任飞行教员,但不能在模拟机和飞机上的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对于持有飞行教员合格证的上述人员,在本次换发执照中,在其完成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的理论培训和模拟机培训后,局方可为其颁发飞行教员执照。这类执照的持有人具有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的所有权利,可以在新机长和副驾驶建立运行经历的运行中担任飞行教7员,也可在模拟机和飞机上的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3、换发执照范围及有关说明。3.1持有现行有效的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人员,持有滑翔机类别等级教员合格证的人员,均可换发相应的执照;已年满60岁,持有按原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人员也可换发相应的执照(具体要求请参看本咨询通告第6条规定);因个人原因,被局方吊销执照的人员不属此次换照范围;按照CCAR-63部规章颁发的领航员执照、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员执照也不属此次换照范围,此类执照的申办、制作及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3.2属于本咨询通告3.1条换照范围的原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种类或较低种类的驾驶员执照,其相应的等级,包括类别等级、级别等级、型别等级可签注在新的执照上。但是对于蜜蜂3、AD100、AD200、海燕650的航空器驾驶员,其原执照上属飞机类别等级,但在新的执照上属初级飞机类别等级,因此,换发执照时,应将其类别等级换为“初级飞机”。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第61.27条规定,对于在新执照中具有飞机类别等级的人员,如果同时也飞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飞机,则在其驾驶员执照上不需签注初级飞机类别等级,持有飞机类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同种类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持有滑翔机类别等级飞行教员合格证的人员,可以申请换发带有滑翔机类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3.3换发执照时,原执照上的仪表等级,包括加注的“仅限于NDB”限制均应签注在新执照的等级一栏内;原执照上签注的其他限制也应8签注在新执照的备注栏中,但是对于通用航空作业项目的有关限制不需签注在新的执照上。通用航空作业项目的资格和限制,按有关运行规章进行管理。3.4局方在颁发新执照时,将在驾驶员执照的记录页中签注该驾驶员最新一次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时间,以及考试员的姓名,以便于对执照的现行有效性进行检查。3.5申请人在申请换发执照时,也可同时申请在新的执照上增加等级。增加等级的有关表格和文件资料可以和换发执照的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局方,局方将在换发新执照的同时为其增加相应等级。增加等级的有关要求,参看《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一卷。4.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的换发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4.1申请换发上述执照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民用航空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一式2份(其中一份由地区管理局存档),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换发执照的申请。在向地区管理局递交《民用航空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的同时,还应递交其原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体检合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彩色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在《民用航空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上)。彩色照片的要求和办理护照的照片要求相同,一律使用小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近期光面纸彩色照片,底色为蓝色。4.2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对所属飞行人员根据其执照有效期和便于以后执照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的原则,作好计划、拉开梯次,每月安排适当数量的人员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换发执照的报告,并在《民用航空飞行人员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