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客体是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就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行为。(陈兴良教授)•经济犯罪所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或者说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经济客体、市场经济体系、市场经济运行、市场经济管理等构成因素和环节,是一个复杂的动态领域。(马克昌教授)•市场经济,,即市场导向经济,是一种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和主导的经济运行形态,其一般经济活动都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而展开,市场机制成为配置社会资源得到基础手段,并起基础作用。•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客观上必须具有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少数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本章犯罪之分类,请参见教科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与本节其他犯罪的关系将在后面阐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客体是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论者认为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管理秩序是表象,而实质是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伪产品”主要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主要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先前的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1995年法院的解释)•包括合同金额?还是仅仅包括已经销售而尚未收回货款的数额?••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如何对此进行理解?尚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销售金额的性质的理解?是犯罪成立的条件还是既遂的条件?•未遂问题的理解。•犯罪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刑事责任:•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他犯罪的关系•本节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产品和商品的关系?•产品与其他具体商品之间的关系•刑法第149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危险犯。•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实害犯。•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具体危险犯。•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不是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危险犯。•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体、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体、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结果犯•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结果犯•刑法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结果犯。•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构成各该条之罪,但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成立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为兜底条款。•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之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1.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2.重法优先于轻法•上述两个原则哪个具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第四条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第六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之外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废物以及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包括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本罪的犯罪对象中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而仅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特定免税货物、物品。•走私行为包括:•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