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internationallegalresponsibility),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是现代国际法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1)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纠正国际不当行为;•(2)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维护;•(3)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确立国际法主体的正确的行为规范,从而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一、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概念•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国际义务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1、一般国际不当行为(internationalillegalact)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而又未构成国际罪行的国际不当行为。•2、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crime)指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规定的国际罪行包括:•严重违背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国际义务。•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国际义务。•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国际义务。•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国际义务。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二、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国家的不当行为能够在国际法上归因于国家,即该行为属于“国家行为”。•2、客观要件。行为违背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即该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3)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4)官方当局不存在或缺席而行事;(5)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国家;(新政府或新国家例外)(6)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三、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失责任说,虽然国家从事了不当行为,只有在国家有过失或故意的主观因素下从事不当行为,才承担责任。•2、结果责任说,这种学说认为,不管国家的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国家行为违背了国际法或国际义务,国家就应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就采纳了结果责任说观点。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一、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国际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是:•1、其活动都是由国家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2、其活动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3、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二、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形式•1、适用范围•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具有跨界损害的活动,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从事的活动•损害责任承担的形式主要是:•1、国家专属责任•2、由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一、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一)同意(consent)•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因同意免除责任应受下列条件的限制:•1、合法性。•2、自愿性。•3、有效性。•(二)对抗措施(counter-measures)•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1、一般对抗措施•2、自卫行为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forcemajeureandfortuitousevent)•一个国家从事了国际不当行为,但是其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该国无力控制和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该行为的不当性可以排除。•(四)危难与紧急状态(distressandstateofnecessity)•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危难与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一般来讲,国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责任,但也存在以下例外:•1、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如果是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国际损害就可以免除责任。•2、行为国若能证明损害是因为求偿国或者是第三人有意的行为造成的,可以免责。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一)限制主权(limitationofsovereignty)•是指那些对别国进行武装侵略、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构成国际罪行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这是最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只针对国际罪行采用。•(二)恢复原状(restitutioninintegrum)•恢复原状是指将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三)赔偿(reparation)•指国际法主体因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给受害主体造成物质上的和精神的损害而承担的予以物质或货币的补偿方式。一切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法主体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四)道歉(apology)•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于给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使受害方得以满足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二、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形式•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国际不当行为赔偿责任一般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而国际损害行为的赔偿责任,除了国家的赔偿责任外,还包括了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经营者单独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