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人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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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概念:依法在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之间”),即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债务人内部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2、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是营利性的实体,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如:法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同胞、外国国籍人,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2)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有法人资格。4)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者个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其他组织区别1.与合伙企业区别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人数1=2归属投资者个人全体合伙人责任投资者一个人无限责任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2.与公司的区别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法人资格否是责任无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按如下形式承担责任()A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责B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负责C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用准则主义:只要符合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登记成立,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名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以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如: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钱)企业设立基本都有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才能登记注册,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出资资本未做最低注册额的限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出资,非货币要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房)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人)总结:中国人、有名分、有钱、有房、有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1、登记申请1)办理人: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和合法证明)2)设立申请书(载明名称、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3)办理机关: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一般为工商局。4)从业范围:不得从事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有关机关审批的业务须在申请时提供批准文件。5)设立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批准登记后报原登记机关备案。2、审核和登记1)收到申请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15日)审核,符合法律条件予以登记,不符合给出理由。2)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之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3)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法定期限内(15日)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管理方式1、投资人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管理3、聘任管理签订聘用合同,由被聘用的人对企业的事物进行管理3、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义务和责任1)诚信、勤勉义务2)忠实的义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投资人同意,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侵占和挪用企业财产等6)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转让企业知识产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投资者对企业享有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和经营获得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2、投资者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被转让和继承。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对其财产可以自由处分。3、依法申请贷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投资者的义务1、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3、依法纳税;五、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一)变更经营期间,企业的名称、场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改变,在作出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清算1、清算组组成(1)投资人自行清算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财产分配1)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2)不足清偿的,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清偿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4)解散后,对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仍应偿还,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四)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宣告解散。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特征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必须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无限责任;4)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5)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盈余或亏损;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可平均分配或分担。6)具有组织性。二、合伙企业的分类(一)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适用于风险投资等行业。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概念:广义: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范围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诊所等但不适用于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企业人数的上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合伙人的条件问题1、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等。3、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拥有合法的处分权(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名称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且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案例分析1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合伙协议规定: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问题何在?案例分析1不符合项:1、B不能成为合伙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E不能成为合伙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3、企业名称有问题4、E未承担无限责任5、合伙协议事项不全——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火、违约责任等事项没有;解散与清算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6、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7、登记机关的处理超过了期限,且通知人不对。(2)合伙积累财富1、合伙经营积累的财富归合伙人共有。2、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3、只有在分配利润、退伙和解散清算时,合伙人的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现金或明确财产所有权:出资后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土地、房屋、商标、专利等:出资后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归出资人所有,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2)合伙企业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转让与出质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也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4、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一些事物的处理。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物享有同等权利在共同经营的前提下,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有两种形式共同管理OR委托管理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事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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