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一、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1)活人:他人(2)出生的标准:独立呼吸说溺婴?堕胎?(3)死亡标准:综合标准说(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尸体能否成为对象?误把尸体当活人而杀害?2、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3、主体:已经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4、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杀人的:通说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相关危险方法的罪名。5、自杀以及相关行为的认定(1)帮助自杀(2)教唆他人自杀:本罪(教唆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3)相约自杀A、双方均自杀死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B、双方均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不负刑事责任C、一方杀死对方,后又自杀未逞或一方为自杀提供工具(或条件),对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亡,未逞方负刑事责任(4)其他行为引起他人自杀A、正当行为:不存在刑事责任B、轻微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C、严重违法行为: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后果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D、犯罪行为: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不定本罪,可能成立前罪的结果加重犯。(5)逼迫自杀:凭借某种权势或关系,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逼迫他人自杀的:成立本罪(6)受嘱托杀人与安乐死受已有杀人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为。安乐死的条件:患有目前医学上难以治愈的绝症;真诚的嘱托;陷于无法忍受的精神和肉体痛苦中;医师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注意在一些具体犯罪中包容了杀人行为的,以具体罪名定罪,如绑架罪、抢劫罪。6、本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对于不作为杀人的,须有一定的不作为义务作为根据,如职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7、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是指:当场基于义愤杀人;受被害人嘱托;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激愤杀人;“大义灭亲”杀人等。[例题](2000年试卷二第71题)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逼迫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答案]ACD二、过失致人死亡罪1、指普通过失,如果是业务过失,有相关罪名的,构成各罪。2、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注意一本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后罪中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其主观方面也为过失。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没有故意伤害的先行行为。区别两者的意义在于后者可由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而前者不能。注意二其他的犯罪中也存在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但如果法律规定作为其结果加重犯的,以该罪名定罪处刑,不以本罪论。如强奸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三、故意伤害罪(一)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破坏器官机能健康包括精神损害么?这里的健康权不包括“精神损害”,否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二)故意伤害罪中的若干问题1、伤害结果与故意伤害罪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本罪的加重结果犯,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这里的加重结果中的致人死亡的主观形态须为过失,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14-16周岁只对重伤、死亡负责任伤害的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军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构成战时自伤罪。所谓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所谓使人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完整但肢体功能丧失。如缺失任何一手拇指,或者缺失一足全部足趾;肢体完整,但肢体功能丧失,如肢体重要神经完全断裂或者缺损,等等。所谓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如用硫酸、硝酸、刀片等烧、刺人面部,等等。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所谓丧失听觉,是指造成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所谓丧失视觉,是指造成损伤致使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二级;眼部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眼部损伤后致成不易恢复的复视,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所谓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造成其他器官损伤和正常活动功能的丧失。如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颈部器官损伤,出现出血性休克或者呼吸困难;肋骨骨折刺破肺脏引起出血、气胸;幼女外阴严重损伤、阴道损伤,等。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烧伤总面积在30%以上或者三度在10%以上,儿童总面积在10%以上或者三度在5%以上;冻伤达三度,致成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物理性损伤(如放射线、激光等)、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等)、生物性损伤(如蛇毒、病菌等)致使人体内脏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严重后遗症等。认定伤害的轻重程度,主要是依据当时伤势情况的轻重来确定,同时也考虑治疗后的情况。2、几个特殊行为的认定1、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2、利用恐吓、精神刺激故意伤害的3、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的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二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指向他人的健康权,而后者则指向他人的生命权。主客观相统一说。即要综合考虑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人有无错误,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是否有意识的选择,对被害人的侵犯有无节制,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态度等。注意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行为人在故意杀人未遂的情况下,也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等伤害结果的,此罪不能定故意伤害罪。注意在其他犯罪中有些犯罪包容了伤害行为的,仍定该罪,不定本罪,如抢劫罪、绑架罪。而有些犯罪则不能包容,一旦实施即发生转化,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妨害公务罪等。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思考题行为人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争吵,李某在家当宋某之面上吊自缢,宋某坐视不救,李某因未得救而死亡。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