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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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节概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节概述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14项: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基础;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节概述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第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第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是指三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包含两项联系密切的内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法院的独立、法官的身份保障以及法官职业行为一系列法律规范,都是从不同角度上确保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检察权的行使从其本质上不具有独立行使的特点。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一体原则”检察机关内部也遵循权力统一行使原则,不强调检察官的个体独立。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的整体,独立自主地行使检察权。《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对于现行犯,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或者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在刑事审判中,可以吸收公民参加陪审,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在执行阶段,也贯彻了依靠群众的原则,如监外执行的群众监督,管制刑的执行等。第四节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以法律为准绳,还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第五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第六节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原则是刑事诉讼各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分工负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由其他机关予以把关,以达到相互牵制,相互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任何一项均不可偏废。第七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八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执行逮捕进行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既是对公安的监督,又是一种制约。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程序违法可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对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按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刑事执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必须依法进行。第八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第九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保障诉讼的民主性、公正性的关键措施。第十节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上和程序上进行了充分的保障。第十一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十二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几点基本要求: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刑事诉讼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谓。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追诉者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第十三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此原则的含义: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贯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公正和文明的象征。第十四节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下列六种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做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审查阶段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第一种情形应宣判无罪,其余五种情形应裁定终止审理。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第十四节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特赦令——关于溥仪的特赦通知书1945年8月14日日本无条件投降后,溥仪于8月17日逃往日本途中被苏军俘获,押到西伯利亚,在集中营里关押5年。1950年8月溥仪与其他伪满洲国战犯一起被苏联政府移交给中国政府,先后在哈尔滨和抚顺两个战犯管理所关押10年,1959年12月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特赦令予以释放。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在国庆10周年时,对战犯实行特赦,刘少奇主席于同日发布了特赦令。同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分别在北京,抚顺,济南,西安等地战犯管理所召开特赦释放大会,宣布对溥仪等33名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发给了他们特赦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通知书一九六○年度赦字第三十四号遵照一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本院对在押的伪满洲国战争罪犯爱新觉罗·溥仪进行了审查。罪犯爱新觉罗·溥仪,男性,五十五岁,满族,北京市人。该犯关押已满十年,在关押期间,经过改造,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符合特赦令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十五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项原则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对外国人的效力,是《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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