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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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9.4.1需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日照测量。9.4.2日照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图根控制测量,地形图及立面细部测绘,总平面图、层平面图和立面图绘制,日照分析,质量检验和成果整理与提交。9.4.3基础资料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1拟建、在建的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相关资料应由委托方提供,并应负责资料的真实性;2在批或已批的拟建、在建建筑的有关材料应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待批的方案为准;3应收集拟建、在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电子文件;4应收集覆盖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已有竣工图资料。9.4.4图根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6.3.18条的规定。9.4..5地形图及立面细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1日照分析区域地形图测绘宜采用1:500的比例尺,并宜采用数字成图方法;2建筑物主要拐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应小于50mm,一般拐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应小于70mm,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应小于50rnm;高程点高程中误差应小于40mm;3建筑物外围的相关地形图或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的地形图应实测;4客体建筑中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或独立灶间、卫生间、楼梯间等的窗户,可不测量高度,但应测量宽度并标注名称;5客体建筑被遮挡立面上的门、窗、阳台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或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图应实测;6客体建筑为坡屋顶的应实测屋脊线、合水线和屋檐线,并应在适当位置注记相应的高程;阳台、走廊等应如实表示,对于全封闭阳台,可只表示阳台上的窗户,阳台里面的门窗可不表示,对于自行封闭阳台的,应按封闭前原有的门窗表示;7客体建筑层高应实测,建筑物的屋顶、门窗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高程应测定;8主体建筑的屋顶平面图应实测,并宜包括女儿墙、电梯房、水箱等附属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9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室内地坪、室外地面高程应实测;当室内地坪有高差时,应分别测量其高程及分界线的位置,10建筑物的边长、门窗宽度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尺寸可采用钢尺、测距仪等设备直接丈量,也可采用坐标解析法测定;11地面高程的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12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外形宜采用数码相机摄影。9.4.6总平面图、层平面图和立商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应实测;总平面图中的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宜突出表示,并应加以区分。2客体建筑应分别绘制各层平面图;一般建筑物应绘制底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当标准层和底层一致时,可仅绘制标准层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建筑物各层平面图应标注门窗的投影位置。3主体建筑应绘制其北立面图、侧立面图和屋顶平面图,图上应包括女儿墙、电梯房、水箱等附属物。9.4.7日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日照分析使用的软件应经过鉴定,并应获得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2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3日照分析可采用窗户分析方法、单点分析方法、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多点区域分析方法。对于能够确定窗户位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可采用窗户分析方法或单点分析方法;对于未完成单体方案的己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或者无法确定窗户位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多点区域分析方法;活动场地可采用多点区域分析方法。4有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的居室,宜以居室窗洞开口作为日照分析测绘的位置。5满窗日照计算可按照窗户左右端、中心点满窗方式或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进行。6对于一般窗户,应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宜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7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的窗户高度,应按离室内地坪O.9m的高度计算。8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宜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商为计算基准丽。9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宜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10设计封闭的阳台,应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应按原设计和本规范第9.4.5条第5、6款的规定确定基准面。11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应纳入计算。12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应纳入计算。13计算点经纬度应按照项目位置确定。14有效日照时间段的确定宜符合表9.4.7的规定。建筑气候区划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9.4.8日照测量成果宜包括日照分析图、日照分析报告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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