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108条)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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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存在问题项目号问题涉及具体情况法律依据1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融资。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通过虚构借贷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终将该部分借款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2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3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4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金划转时需先通过机构自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步划转等情形。5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6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7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8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委托第三方在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认融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一)等相关规定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二)《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二)、第二十八等相关规定(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三)等相关规定(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四)、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一、违反禁止性规定9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地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10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违规发放贷款11网贷机构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或网贷机构通过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五)等相关规定12借款人是及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街期限不匹配、不对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13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14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宣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是购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15网贷机构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或者出借人仅能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人注意签订电子合同。16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券商资管17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经许可为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连接端口、进行广告1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19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品,或将网贷机构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四)、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六)(七)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六)等相关规定《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七)等相关规定(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20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即通过“超级放款人”出借资金后在网贷机构21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网贷机构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22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完成后,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开展可以调整原始收益率的债权转让业务、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质押的“净值标(九)除相关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23商品和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服务与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九)等相关规定24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虚构(如虚构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等)。25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夸大宣传、隐瞒瑕疵及风险(如夸大累计交易金额、借贷余额、出街人数等业务数据,或将第三方机构的一般业务往来夸大26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险较低”等误导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27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等相关规定28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29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3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一)等相关规定(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31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二)等相关32未指定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或相关制度、措施不健全。33未实际执行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34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或未实际执行已经制定的防范欺诈制度、措施。35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未能依法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36未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制度、措施。37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未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依法保存。(十六)未落实客户实名注册要求38未要求或未严格执行出借人、借款人实名注册要求。《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十七)违反借贷金额应当小额分散的要求39网贷机构仍存在2016年8月24日后新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余额超限额的情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40未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机构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测、或者未申请并通过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41未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等相关规定未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十三)《暂行办法》第九条(一)、(二)等相关规定(十四)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九条(三)规定(十五)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七)规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违反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管理要求(十八)二、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42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43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44未能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信息安全评估,或未接受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45未能在成立两年之内建立或使用与自身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十九)未对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46未对融资项目明确投标截至日期或募集期超过20个工作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二十)未按要求加强与相关征信系统的业务合作47未按要求及时接入有关征信系统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48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交易信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49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时,未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以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50未制定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制度。51未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未做好电子数据的备份52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期限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时间少于5年即灭失、(二十三)未经出借人授权代出借人行使决策53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代出借人选择出借项目、同意出借条件等(包括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开展“自动投标”等业务)《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54未通过网贷机构APP、官网网站、相关合同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出借人可获取的渠道向其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55虽然向出借人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存在字体不醒目、位置隐蔽等出借人易忽略、不易得的情形,或虽以醒目方式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未经《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违反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管理要求(十八)(二十一)电子签名、数字认证不符合规定(二十二)未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二)、(四)及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未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分类管理(二十四)三、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56未制定或未实施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核评估的制度、措施。57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或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58未根据风险评估及出借人分级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出借人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及出借标59未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提示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取规则、禁止性行为、违约后果等,或者虽有提示但并未经借款人确认。60未制定或未实施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评估的制度61未制定客户信息采集、使用及处理方面的安全保护制度。62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安全问题。63删除、篡改客户信息、未经同意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目的、未经同意泄露、传播、买64中国境内获取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分析、处理及存储实际在境外进行。65未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66未完成与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存管(包含仅签订存管协议但业务未上线运行、业务未全部上线、存管银行未通过测评)。67网贷机构设立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的,子账户具备透支功能。68虽已实施资金存管、但尚未完全符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具体要求。(二十六)未能合法、安全地采集、处理及使用出借人、借款人信息《暂行办法》第九条(二)等相关规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六)、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二)、(四)及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未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分类管理(二十四)(二十五)未对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二十七)《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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