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二节辩论原则第三节处分原则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1、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涵义2、对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的保障3、辩论原则的涵义4、约束性辩论原则与非约束性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的涵义6、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集中规定了13条基本原则。——按照原则确立依据法律的不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共有原则,即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原则。一类是特有原则,即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确立的原则。共有原则(6项)——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特有原则(7项)——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第一节当事人平等原则一、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涵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的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民诉法》第8条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诉讼权利相同2、法院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随意限制、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二、对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的保障2005年7月某晚,吴明与罗某来到镇上一卡拉OK,吴明在大堂点了一首“纤夫的爱”演唱。当时,大堂内有一私营企业老板刘某,刘某是该歌城的常客,且出手阔绰。刘某听见吴明唱歌,便叫来歌城保安,说:“这小子唱得太难听了,帮我将他轰走。”保安便奉命来驱赶吴明。吴明不从,仍继续演唱,且故意将声音放大。刘某顿时恼火,掏出3000元钱,向在场的保安说:“帮我修理他,这些钱是搞劳弟兄们的。”于是保安甲、乙、丙三人一哄而上,用警棍殴打吴明。警察赶到后将参与殴打的保安扣留。吴明住院共花费3000余元,经鉴定属于轻伤。吴明出院后,发现当地派出所已经将参与殴打的保安释放,保安均已不知去向。于是吴明向歌城老板王远索赔,被王远拒绝。2006年1月,吴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远赔偿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吴明经济不富裕,没有聘请律师,王远则聘请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王远的律师提出,王远并不知道吴明被人打伤的事情,打伤吴明的保安并非王远雇请的,因此王远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于是主审法官告知吴明,要实现诉讼请求,必须证明参加殴打的保安是由王远雇用的,并告知吴明可以尝试到当地派出所索取案发当天对保安的询问笔录。吴明的请求遭到派出所的拒绝,于是主审法官亲自到派出所取证,并调取了案发当天派出所对参与殴打的保安的询问笔录。笔录中保安承认自己为王远所雇用,并供述了殴打的经过。据此,法院判决王远向吴明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审判决作出后,王远立即提起上诉,认为主审法官明显偏袒原告,不但告知原告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取证,而且还亲自帮助其收集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时,王远还通过律师向当地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调查主审法官有无收受原告贿赂的行为。请问:本案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偏袒了原告,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诉讼中法官应当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二、对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的保障1、对当事人平等地位的静态保障(形式平等)——通过立法为当事人设定权利而实现如:被告答辩;原告撤诉;缺席的处理等2、对当事人平等地位的动态保障(结果平等)——法官以职权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即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予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法官调查取证本案:法官为原告指示权利行使的方式,为原告调查收集证据,从形式上看确实是在偏袒原告,但实际上是法官以职权维护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纠正原被告双方失衡的诉讼地位。第二节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涵义——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诉法》第12条——查明事实;程序参与1、辩论的主体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2、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法庭辩论≠辩论原则4、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5、人民法院应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张某是一名知名度较高的影视演员。2003年底,戴某得知上海协和医院有意邀请张某做广告事宜,2004年1月7日,戴某为此事与张某联系,告之张某有出任协和医院形象代言人的商业机会,并提出收取中介费10万元。为此,张某向戴某出具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张某与协和医院之形象代言广告合约及合作成立后,给付给戴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劳务酬劳”。2004年4月,张某与协和医院签约,张某出任该医院形象代言人并合作拍摄该医院企业形象广告。后二人因中介费事宜发生争议,戴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戴某支付中介费10万元。张某不服,持原诉理由上诉,并且认为原审法院剥夺了其辩论权,请求撤销原判,并纠正原审程序违法之处。经询问,张某认为原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是指,戴某在原审中提交的戴某与张某、吴某、谢某通话录音等证据,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而戴某表示,他在原审中已撤回上述证据。原审法院的做法有没有违背辩论原则?【例题】下列关于辩论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C.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性的,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二、约束性辩论原则与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梁甲与梁乙是叔侄关系。2001年9月,梁甲以梁乙为被告提起诉讼。梁甲称:1999年,梁甲打算开一家音像器材店,侄子梁乙在市中心升平大街有一家店面。两人协商共同投资经营音响器材店。约定:梁甲出资人民币10万元,梁乙则以其店面作价10万出资,利润及亏损均五五平分。由于双方是亲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仅请亲戚蒋某作为见证。2000年1月音响器材店开业后,因升平大街开始市政改造,营业额受到严重影响。2000年底,两人协商后,将店关闭。经盘点,一年共亏损人民币6万元。梁甲于是要梁乙承担亏损3万元,梁乙拒绝。梁乙辩称:梁甲实际上是租用自己的店面,因此不应分担亏损。同时梁乙提起反诉:店面每月租金1000元,梁甲经营了11个月,应付租金11000元,请求法院判令梁甲支付租金和利息。在审理过程中,见证人亲戚蒋某声称不知内情,拒绝出庭作证。双方在法庭上激烈辩论,并拒绝调解。主审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发现无法确定梁乙的店面究竟是作为租赁还是出资。于是法官庭审结束后到升平大街进行调查,走访工商所、居委会等管理部门,发现梁乙经常代表音像店到职能部门办事,而且梁乙也经常在柜台营业。于是法官认为,梁乙的这些行为均表明梁乙是经营者之一。最后判决梁乙向梁甲支付人民币3万元,并驳回梁乙的反诉请求。判决做出后,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主审法官在当事人举证之外亲自调查,并根据自己调查所得证据作出判决,违反了辩论原则;一种意见认为,主审法官给于当事人机会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没有违反辩论原则。问题:如何看待上述两种意见,本案法官究竟有没有违反辩论原则。(一)大陆法系的“约束性辩论原则”——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和证据的提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2、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自认);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限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民事诉讼模式——核心问题: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1、当事人主义: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及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2、职权主义: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为之。(二)我国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1、强调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但未规定法院的审理对象必须以当事人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限,辩论结果对法院裁判没有约束力。《民诉法》第64条2、弊端——当事人诉讼积极性不高;——法官取证影响诉讼公正;——庭审空洞化。“虽然不能把辩论程序的空洞化视为导致程序非正当化的“潘多拉盒子”,但辩论程序的空洞化的确助长了民事诉讼实务中的不正之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不过是法院裁判的信息来源,而且往往不是主要的信息渠道。当事人的辩论对法官完全没有约束力。这样,有反过来促使了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三)我国“非约束性辩论原则”的调整——逐渐弱化法院的职权,增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担当。——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证据规定》,“约束性辩论原则”初见端倪。《证据规定》第2、15、17条如本案发生在2002年4月1日之后,应如何判决?法官的行为构成了对诉讼程序的违反。因为本案情况不属于法院取证的范围。在本诉中,梁甲因无法证明其与梁乙是合伙经营关系,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节处分原则原告肖勇清和被告肖和平是父子关系。2000年以前,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后原告因物价上涨以及体弱多病,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遭到拒绝。2003年原告因患病住院无力交纳住院费,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承担其医疗费用。本案开庭前,被告经法官批评教育,不仅主动到医院付清住院费,而且表示今后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一定照顾好原告。原告见被告能主动改正错误,就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撤诉申请。请问原告肖勇清能否撤回起诉?第三节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涵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诉法》第13条1、主体仅限于当事人。2、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3、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4、当事人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例题】下列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行为是:A.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原告撤回诉讼B.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民事判决提起再审C.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不执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被告在一审中败诉,但其不提出上诉二、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2002年,某市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横穿该市的漓江边兴建一个住宅小区。工程进行到一定程度之后,绿城公司开始预售一期工程的五栋商品房(8层)。其中C栋离漓江最近。绿城公司对商品房的预售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针对C栋的宣传是“远离都市尘嚣,坐拥无敌江景。”绿城公司促销人员在介绍C栋时,也以能够欣赏到江景为卖点。C栋的售价最高,并很快售謦。但当各业主入住后,C栋前面正兴建一个15层的宾馆,将C栋欣赏江景的视野完全挡住。2004年11月,C栋的业主共16人一同起诉绿城公司,以合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退回房款。绿城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对江景问题进行约定。广告中所称的江景依然存在,只要业主到楼下的花园就可以欣赏到。绿城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采纳了绿城公司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05年10月,二审法院开展了名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旧案清查活动。活动中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于是法院提起再审。有部分业主表示不同意再审,法院审监庭法官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业主无奈之下再次参加庭审。再审认定绿城公司与16位业主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判令撤销购房合同,业主将房屋返还绿城公司,绿城公司则退还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做出后,其中10位业主感到非常满意,但其余6位则感到非常不满。因为二审判决做出后,他们即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就近安排子女入学,并已经逐渐适应了该小区的生活环境,不想再搬迁。问题:本案法院的审判权犹如双刃剑,维护了10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侵害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