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的社区矫正工作山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余国宏•做对的事情永远比把事情做对重要一、社区矫正基本概念二、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形势三、社区矫正工作的新现状四、社区矫正工作的新任务五、社区矫正工作的新举措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四种对象•管制--------------------------非监禁刑罚•缓刑-------------------------刑罚执行方式•假释--------------------------刑罚执行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方式(一)管制•是对罪犯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四个特点:•一是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二是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使管制有别于免予刑罚处罚。•三是具有一定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期限的管制。根据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41条、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四是实行社区矫正。•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38条关于管制的规定。一是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是增加了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违反上述禁止令的法律责任。四是关于管制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管制的期限,最高为2年,最低为3个月。此外,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根据刑法第39条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被判处管制的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管制是很好的刑罚方法。但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人们的职业和业务上的流动程度增大,加上国家没有建立监督管制执行的专门机构与人员,使管制的执行往往流于形式,导致司法机关很少适用管制。于是,应否取消管制这一刑种,就成为争议的问题。新刑法保留了管制。一方面管制具有前述优点、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管制刑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归结于管制刑本身,如果将监督管制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常任务之中,并对管制执行方式予以灵活变通,管制刑将显示出其科学性与优越性。禁止令•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12(1)禁制令并不是管制本身的内容,也不是执行管制的方法,而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2)并不是对任何判处管制的罪犯,都必须作出禁制令(3)禁制令的具体内容,以特殊预防为根据(4)即使在有必要作出禁制令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禁止令也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5)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二)缓刑•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暂不执行刑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14•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缓刑不同于免除处罚•缓刑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具有区别缓刑的适用条件•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16缓刑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17缓刑犯的考察•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18缓刑考验期满—“四没有”•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严重违法禁止令19•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20(三)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过执行一定刑罚之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21假释的适用条件•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2、执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人。•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22假释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23撤销假释—3情形•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24•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25(四)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制度。26监外执行3种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254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7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刑事诉讼法第257条:•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28(二)、为什么要实行社区矫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人权司法保障•教育刑的体现•刑罚经济的需要29人民法院非监禁刑的判处情况•全国各地法院2009年至2013年每年判处缓刑的人数分别为250635人,265230人,309297人,355302人,356523人,逐年增长的比例分别为5.82%,16.6%,14.9%,0.3%。全国各地法院2009年至2013年每年假释的人数分别为32704人,35724人,42784人,46995人,48896人。逐年增长的比例分别为9.2%,19.7%,9.8%,4%。2009年至2013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共判处管制刑人数60177人,共判处单处剥夺政治权利240人。以上几项非监禁刑人数占总罪犯人数的33.8%。30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被批准、决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均可以由居住地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3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32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需提交的材料•《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减刑、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书;•(六)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33•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50条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减刑、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34减刑、假释程序•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49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35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社区服刑的四类人员中,被假释的人员一般不得减刑,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一般也不适用减刑,这两类人员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