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考研--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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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目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提单第三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第四节航次租船合同第五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六节海运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订立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一节海上拖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第三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节船舶碰撞的法律及其概念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的管辖权第九章海难救助第一节海难救助及其法律沿革第二节海难救助成立的条件第三节确定救助款项的标准第四节救助合同第十章共同海损第一节共同海损的历史及其规则第二节共同海损的成立第三节共同海损牺牲第四节共同海损费用第五节共同海损理算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第二节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三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统一第十二章船舶污损海洋环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依法保护海洋环境第二节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海上货物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主要通过一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予以规定,强制适用,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余地有限。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大多是合同的第三方。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前者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的合同。后者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二)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前者是指承运人将承揽的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主要用于班轮运输。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P),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租船运输。其可分为:单航次租船合同(SingletripC/P)、往复航次租船合同(ReturntripC/P)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ConsecutivesingletripC/P)。(三)包运合同包运合同(Contractofaffreightment,COA),又称数量合同,是指承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运至约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四)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Multi-modaltransportcontract),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一)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主要有三项: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1。使船舶适航。(1)适航内容。包括: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地接收、载运和保管货物。(2)适航时间。在时间上仅限于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开航以后船舶不适航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3)适航程度。适航有绝对适航和相对适航之分。前者是指只要是因为船舶在开航以前和当时不适航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就应负赔偿责任。后者是指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使船舶适航方面做到了谨慎处理(Duediligence),如果船舶因潜在缺陷(Latentdefect)导致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事实上处于不适航状态,货物因此受损,承运人仍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海商法》对承运人规定的是相对适航义务。2。管理货物(Inthemanagementofcargo)。《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应该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是指从装货到卸货地各个环节中,承运人应建立起有效的工作系统。“谨慎”是指承运人应采用通常合理的方法来处理货物。承运人的“管货”义务与“适货”义务,在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货物从装货港安全地运到目的港。两者的区别有:(1)管货的对象是货物,适货的对象是货舱。(2)承运人只有在履行了适货义务后,才能有效地履行管货义务,如果货舱条件不适合所装的货物,就没有管货的基础。(3)履行适货义务是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而履行管货义务的时间,则是承运人的整个责任期间,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Unreasonabledeviation)。没有按照约定的、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行为,是不合理绕航。凡是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是合理绕航。此外,船舶在航行中遇难,为了安全而离开原定航线,驶往附近的港口避难修理,或者送病人下船等,也是合理绕航。若进行不合理绕航,承运人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二)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Lien)。承运人为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货物的权利。《海商法》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3。责任限制权。《海商法》赋予承运人在赔偿时的责任限制权,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4。免责权。《海商法》列举了12项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的具体事项:(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航海过失”(Negligenceinthenavigationofship),“管船过失”(Negligenceinthemanagementofship)。(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船员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若是承运人的过失,不能免责,但仍然可以享受责任限制。(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完全属于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他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火灾外,应当负举证责任。(三)承运人的责任1。责任期间(Periodofresponsibility)。《海商法》对承运人规定了三种责任期间,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俗称“港到港”;对于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俗称“钩到钩”;对于多式联运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提单背面的“装前卸后条款”(Beforeandafterclause),规定的往往时承运人对于货物装船前和卸船后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2。赔偿责任。(1)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两者以高者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了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另行约定了高于本规则规定的限额。(2)对货物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延迟交付。只有在因为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延迟交付而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才负赔偿责任。对货物因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延迟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3)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4。侵权之诉与“喜马拉雅条款”。《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为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根据侵权行为而提出,均适用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clause),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使他们在法律上处于与承运人同样的地位。(四)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托运人的定义。“托运人”(Shipper),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2。托运人的义务。(1)支付运费。(2)提供货物。(3)办妥货物运输手续。3。托运人的权利。(五)货物交付《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上所载状况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明显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货物交付时,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五、合同的解除(一)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须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应当负担装卸费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二)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互相不负赔偿责任,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退还;已经签发提单的,退还提单。(三)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第二节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四、提单的种类(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B/L)。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因故尚未装船,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提单,是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二)记名、不记名和指示提单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明确具体收货人的提单,是记名提单(StraightB/L)。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指示”(order)字样的提单,称为指示提单。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三)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提单正面没有关于货物状况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CleanB/L)。如果提单上载有货物状况的批注,影响结汇,则谓之不清洁提单(FoulB/L)。(四)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装船日期的提单,为倒签提单(Anti-datedB/L)。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是预借提单(AdvancedB/L)。(五)直达提单预转运提单货物中途不经过转船直接从装货港运至目的港的提单,为直达提单(DirectB/L)。货物由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运至目的港的提单,为转运提单(TranshipmentB/LorThroughB/L)。(六)全式提单与简式提单全式提单(LongformB/L),是指提单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简式提单(ShortformB/L),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七)多式联运提单货物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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