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产品标识标注张以成标识、标志、标签、标示、标注(标记)定义1、标识: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引自《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标志:是表明事物特征的记号。它以单纯、显著、易识别的物象、图形或文字符号为直观语言,除表示什么、代替什么之外,还具有表达意义、情感和指令行动等作用。3、标签:是指包装物上或附于包装物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及其它说明物。4、标示:是以红色、黄色、蓝色、绿色为主要颜色,辅以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其目的指为了防止不必要的损失或者浪费或者明显化而采取的手段。如“现场标示等”。类同于“标识”。5、标注:也称为标记。在烟花爆竹产品中为了识别产品某些特征的记号。常用的标记有商标标记、点火处、向上标记等。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相关标志要求5.1规定标志分为包装设计和产品标志。5.1.1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5.1.2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5.1.3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5.1.4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5.1.5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5.1.6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5.4.2引火线5.4.2.1引火线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5.4.2.2点火引火线的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的点火部位应有护引装置。8.2.4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一年)GB19593—2004《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的相关标志要求5.2.3组合发数≥25发的组合烟花,必须安装主引火线和备用引火线,且引火线位置必须醒目或者有明显标记。8.1标志除按GB10631的规定执行外,外包装上还必须有“不得倒置”的警示语或者警示标志。GB19594—2004《烟花爆竹礼花弹》的相关标志要求5.5.4雷弹应有危险标记。8.1标志礼花弹产品标志、文字等要求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8.1.1礼花弹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a)品名;b)类别;c)A级级别;d)型号;e)生产厂名和厂址;f)生产日期及批号;g)保质期;h)必须标明“本产品必须由专业人员燃放”字样的警句、安全用语、正确燃放图示和使用说明。8.1.2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a)产品名称;b)货号与批号;c)数量与规格;d)毛重;e)体积;f)厂名和厂址;g)出厂日期;h)标准代号;i)“防火、防潮、防爆、轻放”等字样或符号。GB21555—2008《烟花爆竹双响(升空类产品)》的相关标志要求5.2.1.4引火线安装部位与燃放说明应在同一视面,点火处应有明显标志。8.1标志产品标志应注明级别,型号的最大装药量,警示语应注明严禁手持燃放,严禁横放,严禁斜放,严禁倒放,燃放说明应注明燃放时必须垂直于坚硬平整的地面和稳立地面。其余按GB10631-2004中的5.1规定执行。注:GB21555—2008《烟花爆竹双响(升空类产品)》第1号修改单的函的相关标志要求:新8.1标志“产品标志应注明级别、型号的最大装药量……”改为“产品标志应注明级别、含药量……”。GB21552-2008《烟花爆竹黑火药爆竹(爆竹类产品)》的相关标志要求8.1标志按GB10631-2004中5.1规定执行。8.2包装8.2.1内包装内包装应完全覆盖爆竹。包装上除开口及技术上的需要外,不应有穿孔或者破裂,内包装应能防潮、抗震。装箱时应有防潮纸,产品之间应有间隔纸板,层间应有层隔纸板、防松动纸板或纸屑,应注意引线装置等勿使其受到挤压摩擦,封箱应牢固。8.2.2外包装外包装应牢固完整,标志齐全。包装箱应符合GB10631的要求,且每箱质量不超过30kg。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a)产品名称;b)货号与批号;c)数量与规格;d)毛重;e)体积;f)厂名和厂址;g)出厂日期;h)标准编号;i)“防火、防潮、防爆、轻放”等字样或符号。GB21552-2008《烟花爆竹火箭(升空类产品)》的相关标志要求8.1标志见GB10631的要求。8.2包装8.2.1内包装内包装应完全覆盖升空类烟花。包装上除开口及技术上的需要外,不应有穿孔或者破裂现象。内包装应能防潮、抗震。装箱时应有防潮纸,产品之间应有间隔纸板,层间应有层隔纸板、防松动纸板或纸屑,应注意引线装置等勿使其受到挤压摩擦,封箱应牢固。8.2.2外包装外包装应牢固完整,标志齐全。包装箱应符合GB10631的要求,且每箱质量不超过30kg。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a)产品名称;b)货号与批号;c)数量与规格;d)毛重;e)体积;f)厂名和厂址;g)出厂日期;h)标准编号;i)“防火、防潮、防爆、轻放”等字样或符号。GB24426-2009《烟花爆竹标志》4技术要求4.1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4.2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4.3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4.4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不应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用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4.5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不应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分离。4.6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但不包括注册商标。4.6.1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4.6.2可以同时使用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进口产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文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中文(国外注册商标除外)。4.7产品(内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大于30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2.8mm;产品(内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大于20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1.8mm;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小于20cm2时(特别细小的特殊设计产品,如砂炮、拉炮等,不受此限制),至少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GB24426-2009《烟花爆竹标志》5外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1)5.1产品名称应在主要展示板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点的产品名称。5.2产品级别5.2.1单一产品的标志标注的产品级别应符合GB10631中4.1的分级规定,字体应不小于四号字体,对比色度清晰。5.2.2混合产品的标志以混合产品中级别最高的标注为该混合产品的级别。5.3产品类别标注的产品类别应符合GB10631-2004中4.2的规定。5.4燃放安全区域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如“燃放安全区域:XXm(米)(B级:25m;C级:5m;D级:1m)以外”。5.5装药量5.5.1单个产品装药量标注为:‘装药量:XXg(克)’。5.5.2组合类产品标注为‘装药量:XXXXg(克),最大单发装药:XXg(克)’”。5.6生产日期5.6.1应明码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采用“见XX部位”的方式,应明确标注在产品或包装物的XX部位。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但不得篡改。5.6.2应按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XXXX年XX月。年代号一般应标注4位数字;难以标注4位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以标注2位数字。GB24426-2009《烟花爆竹标志》5外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2)5.7保质期保质期应注为:‘保质期:X年’(按GB10631的要求:在正常条件下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保质期应为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一年)”。5.8生产标准号应标注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进口产品除外)。5.9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地、代理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经销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5.10安全警示语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安全警示语。5.10.1安全警示语内容必须在室外燃放(特殊设计者除外,如砂炮、快乐烟花、拉炮等)。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5.10.2安全警示语字体要求安全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应清晰。5.11燃放说明应按附录A给出的文字内容标明燃放说明。5.12摩擦类产品还应在内包装上注明‘不许拆开’;由于产品太小而不能完整标注5.1-5.11的全部内容时,应在内包装上标明‘不许拆开出售’;A级产品除应标明5.1-5.9的内容外,还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GB24426-2009《烟花爆竹标志》6外包装标志内容及要求6.1产品名称同本标准5.1的规定。6.2产品级别同本标准5.2的规定。6.3产品运输危险级别应标注与箱内产品相适应的运输危险级别,内容按GB12268标准标注包括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项别及其所属的配装组。如“1.4G0336”或“03361.4G等。6.4产品标准号同本标准5.8的规定。6.5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同本标准5.9的规定。6.6箱含量箱内装数量。由数字和计量单位构成。6.7净药量包装箱内所装产品的药量总和,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如:净药量:XXkg(千克)。6.8毛重包装箱及其所装产品的质量总和,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如:毛量:XXkg(千克)。6.9体积包装箱的体积,用长(cm或厘米)X宽(cm或厘米)X高(cm或厘米)标示。6.10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外包装上应有“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组合烟花应标注“严格倒置”等安全警示语或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易燃易爆物品图示及文字标志应符合GB190、GB/T191的有关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节选1)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节选2)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节选3)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符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五)(略)。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