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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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争端的预防和处理第一节商品检验第二节索赔第三节不可抗力第四节仲裁第一节商品的检验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指在国际贸易中,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由政府注册的、独立的,是第三者身份的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同时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卫生、安全、检疫、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对装运条件和装运技术等进行的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如: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1款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2款一、买方检验权1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的三个环节:(1)交付;(2)检验或查看;(3)接受或拒收;2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通过一定的检验程序后,可以行使一定的接受或拒收的权利。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买方的检验权的规定:卖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方始明显。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的三种做法:1、在出口国检验(1)在产地或工厂检验;(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为准。2、在进口国检验(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为准。(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三、检验检疫机构1、国外的检验机构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1)官方机构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2)民间、社团检验机构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sSurveyor);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2、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任务(1)我国目前的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2)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实施法定检验;办理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检验程序1.报验:出口商(报验申请书)与(输出合格证)、合同、成交小样、必要资料向检验机构申请。2.抽样3.检验:收文件24小时候检验4.复验5.签发证书五、商品检验证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验残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卫生(健康)检验证书六、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说明:1.有关检验权的规定;2.检验或复验的时间或地点;3.检验机构;4.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5.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等。七、案例我国某公司从美国xx公司进口一批美国东部黄松汁6942千板英尺(35404立方米),价值数百万美元,目的港为上海,原合同规定“按美国西部SCRIBNER标准检验”,但在开证前,美提出另一标准即美国东部BRERTON标准也可作验收标准,最后我司同意修改合同检验条款,改为“按美国西部SCRIBNER标准或东部BRERETON标准检验”。货抵上海后,上海商检局按我进口美松通用的美西部标准来检验,结果共短材3948千板英尺,短少率57%,价值100多万美元。案例评析1.对检验标准的重要性不清楚,在对方提出修改检验条款时失去应有的警惕。2.检验标准不清楚,此公司在订合同前曾请教商检部门,商检部门明确告知,进口美松要按美西部标准检验,此标我国较熟,而且目前通用,东部标准我们不清楚,不能使用,在对方提出修改合同时失去警惕造成损失。注:美东部标准是按美松装船时所占船舱面积计算数量;美西部标准是按美松实际体积计算数量;两种标准计算积之差达40%以上。第二节索赔(claim)一、违约责任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其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公约》A根本违反合同:既可要求损害赔偿,又可要求解除合同。B非根本违反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宣告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索赔与理赔1、索赔与理赔的定义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2、索赔与理赔中的要点索赔依据:A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B事实依据: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3.索赔种类买卖双方的贸易索赔;向承运人的运输索赔;向保险人的保险索赔。4.索赔金额(1)如果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方法:通常应按约定的金额或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2)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为:A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B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C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1、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andClaimClause)(1)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商品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2)索赔依据:法律依据(贸易合同、有关国家法律);事实依据(违约事实真相、书面证明)。(3)索赔顺序:向卖方:国际惯例《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向供应(卖方)商索赔:买方于货到目的地经验货后三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向船方:船抵港后十四天内;向保险公司:船抵港后60天。(4)索赔期限与时效:和商检条款规定一致,具体期限应视商品特定而定。农副产品、食品可短些;一般货物:货到目的地后30-40天;机器设备:货到目的地后60-60天以上。(5)索赔方法:金钱(折价、拒付、延期);非金钱(替换、退货、修补)。2、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我国法律适用于大票商品买卖合同,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期按贷等情况。四、案例我一公司以FOB代租船条件外销日本工艺品一批,当货至日本后因货物有损而发生Claim,而保险公司货物损坏确实包装不良所致。(1)客户向保险公司Claim,而保险公司要求其先向船公司Claim,合理么?(2)最后客户向我公司索赔,寄SurveyReport内之数额超过FOB之全部价格,我方认为不合理,不予赔款,行么?(3)SurveyReport内所要求之数额,我们是否可以讨价还价?(4)本公司的FOB条件是否必须负担货至日本后的风险?1.海上保险,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只限于运输中发生保险事故,所以进口货物之损毁,如在运输中发生,通常被保人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如船公司依规定可减免者,直向保险公司方予考虑,但有时船公司迟迟不予理赔,被保险人为保留索赔时效,只好一方面向船公司Claim,另一方面先保险公司Claim,对于应有卖方负责的损毁,InsuranceCo.不负责。2.索赔顺序:卖方ShippingCo.InsuranceCo.3.因查明货损确系包装不良造成,一切损失应由卖方即我方负责。在此场合,进口商所受损失除①货物价款外,还有②运费③InsuranceCharge④公证费⑤开状费⑥利息等,所以Claim金额自然超过FOB价,也不予理赔,是不对的。4.对于Claim的金额,自然可以讨价还价,但成功与否甚难预料。第三节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一、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和处理1、不可抗力的认定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引起不可抗力的两类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说明:不能错误地认为所有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二、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说明:1、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合同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2、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通常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期限。3、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否则,按有些国家的法律,将被视作默认。三、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1、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规定的主要内容: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2、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第四节仲裁(Arbitratioin)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方式:1、和解2、第三者调解3、仲裁4、司法诉讼仲裁的定义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一、仲裁的形式和机构1、仲裁的形式(1)临时仲裁;(2)机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异国的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设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员设置和具备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说明:国际商事仲裁绝大部分采用机构仲裁。2、仲裁机构(1)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等(2)我国常设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方仲裁委员会二、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定义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书面表示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的种类争议发生前订立;争议发生后订立。3、仲裁协议的作用(1)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不成时,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可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2)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以上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仲裁协议的形式三、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合同、仲裁协议、来往信函正副本、手续费预付金);2、仲裁庭的组成(申请人制定、被诉人选一名,并指定一首席仲裁18员);3、仲裁审理(开庭、调解、搜集证据和询问证人、保全措施);4、仲裁裁决(终局性)。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含义(1)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予执行的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事项,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执行裁决事项。2、《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我国于1987年加入,并作两项保留:(1)互惠保留;(2)商事保留。五、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提交仲裁的事项;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的效力等内容。六、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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