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和管理暂行办法骨干教师是学院改革和发展的中坚力量。选拔和培养骨干教师,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为形成合理的师资结构,保证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总体目标在普遍培养的基础上选拔一批优秀教师进行重点培养,使培养对象在2年至4年内成为思想政治过硬、教学成果优秀、学术水平较高的骨干教师,乃至成为学科带头人、省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二、选拔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政治表现良好。(二)安心本职工作,工作态度端正、踏实,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组织纪律,勇于承担工作任务,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刻苦钻研业务,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独立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近两年教学工作量每周10学时以上。教学文件齐全,教案规范,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排名在本系(部)前30%。2(四)思维敏捷,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教研成绩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五年来,公开发表6篇以上专业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包括在具备CN级以上刊号及具有准印刊号的刊物以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院级(含院级)以上科(教)研项目,并至少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牵头承担院内某一教改项目且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有2篇专业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指列入省教育厅重点期刊目录)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或主编1本或参编3本公开发行有较大影响的教材。(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和操作能力,外语基础较好。(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讲师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龄在5年以上(含5年),身体健康。专业骨干教师应有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三、选拔办法(一)从2013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骨干教师选拔工作,任期两年,期满考核,动态管理。3(二)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每批骨干教师的评选数量占专任教师的20%左右。(三)选拔工作本着“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精神,自下而上进行。1.个人向所在的系、部提出书面申请。2.系、部组织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组织专家组(3至5人)评审提出推荐意见,最后由系、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提出初选意见,排出顺序后报组织人事处。其比例不得高于本部门教师的20%,并适当注意学科间的平衡。3.学院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对各系、部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4.学院组织专家组对骨干教师进行评审。5.学院党委审定候选人名单后,组织人事处进行公示,征求意见。6.公布骨干教师名单。四、培养措施及管理办法(一)系、部要为院级骨干教师选定1-2名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作为其指导教师,也可以根据本系、部的师资情况聘请院外具备条件的同志作为他们的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培养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培养和提高。4(二)加强对骨干教师的培养,努力创造条件让他们在实践中接受锻炼,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三)系、部在分配教学任务、承担科研课题、安排参加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方面,应优先考虑骨干教师,给他们压担子、提要求。(四)在培养过程中,应注意物色、选拔一批优秀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并根据他们的实际水平和能力,优先安排职称晋升指标或提拔到合适的学术领导岗位上来,以适应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五)在骨干教师培养期间,优先安排进修、学习、科研等活动。(六)系、部要给培养对象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业务进修及教学、科研等工作目标和培养计划。被选定的骨干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经过两年培养,要达到以下目标:1、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敬业奉献。2、严格遵守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勇于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能熟练使用多媒体等教学技术,并能提供电子教案。教学效果好,在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中达优秀等次。3、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⑴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带头完成一部学术专5著或教材;⑵作为主要承担者参与并完成一项院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4.正确处理好工作实践与理论学习的关系,在积极承担和完成好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五、待遇(一)学院授予骨干教师“廊坊卫生职业学院骨干教师”称号。(二)每人每年享受1000元骨干教师津贴,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三)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优先。(四)两年内若被评选为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学院将按省级中青年骨干培养对象对待,其不再享受院级中青年骨干教师相应待遇。六、考核对骨干教师的考核要遵循“三严”(严肃、严格、严谨)和“三高”(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原则。(一)骨干教师任期为两年,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骨干教师资格和相应待遇。两年期满,称号和有关待遇即自行中止,须重新申请评审,并只能当选两届,届满可优先参加学科带头人的选拔。6(二)所在部门负责对骨干教师进行日常考核、材料收集和整理,核实年度骨干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并予以鉴定,将考核结果上报人事处。(三)人事处负责骨干教师的考核档案,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审核材料,认定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核发津贴。(四)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随时取消骨干教师资格。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3.出现一起教学事故者。4.本人原因,给学院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损失者。5.从工作安排,工作质量明显下降者。七、附则(一)本办法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