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联合会简介中国矿业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覆盖矿业全行业的社团法人组织。主要由国内外有关矿业公司(含油田)、地勘企业、全国性矿业同业协会、省级矿业协会(联合会)以及与矿业相关的科研院所(校)和矿业城市自愿组成。其宗旨是遵循矿业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为矿业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矿业发展服务。主要功能是在矿业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中国矿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主席团会议,经常性工作机构为会长办公会议。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局,同时设有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办有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业杂志、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年鉴等媒体。依托上述部门和媒体在政策法规咨询、市场信息供给、专业中介服务、国际联络交流以及维护会员权益等多方面提供行业、企业、政府需要的服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安信大厦B楼邮编:100013电话:010-66557663传真:010-66557666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经中国矿业联合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矿业联合会(简称中国矿联),英文名称为:ChinaMiningAssociation(缩写:CMA)。第二条本团体是我国矿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相关行业)的联合性社团组织。主要由矿业企业与从事矿业活动有关的科研、教学、设计及中介等企事业单位,各矿业行业协会、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和与矿业有关的管理部门等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推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推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宏伟任务而努力。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矿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当好国家矿业发展战略和制定矿业方针政策的智库;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矿联在矿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桥梁作用,充分发挥中国矿联联系社会的纽带作用,为矿业、矿山、矿城、矿工(简称“四矿”,下同)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服务。本团体的强大支撑是“三个依靠”:即依靠主管部门的支持;依靠矿业企事业单位和矿业社会组织的支持;依靠矿业职工的支持。第五条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本团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和健全党组织;依据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第六条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土资源部,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一)围绕“四矿”问题开展矿业法律法规政策、矿业经济、矿业金融、矿产勘查、矿业要素市场建设、矿产开发利用、矿业用地与矿山环境保护等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与立法咨询建议与服务。(二)大力宣传和贯彻政府的矿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倾听企业呼声,接受业界投诉,及时反映行业及企业需求,依法维护会员和矿业企业合法权益,搭建社会、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商平台。(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科技理论创新,推广高新科技成果应用,推进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加快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广并履行《绿色矿山公约》,促进绿色矿业发展。组织有关科技创新的奖励与评定。(四)推动矿业文化教育事业,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矿业先进文化,促进矿业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矿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和谐矿业关系。组织有关矿业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和专家服务;组织推荐、评选和宣传名牌矿业城市、绿色矿山、优秀矿业企业和劳动模范。(五)大力开展民间中外矿业合作与交流,搭建“走出去、引进来”的服务体系平台,提供法律政策、资源状况、投资环境、投融资等咨询服务。作好矿业新闻宣传工作,办好矿业年鉴、会报、会刊、网站及其他出版物。(六)建立健全矿业行业自律性机制,组织或者参与制定行约、行规、技术标准,开展行检、行评,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矿业行业的整体利益;联络和协调矿业行业协会及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共同或各有侧重地开展面向矿业的各种活动,发展矿业公益事业。(七)开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其他有关工作与活动。(八)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或指令,开展相关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分别为会员和荣誉会员。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则成为本团体会员。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章程或有关制度发展的会员,经会长办公会审核,均为本团体的会员。荣誉会员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决定授予。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荣誉会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向本团体反映问题或请求法律支援;(四)向本团体提出批评或建议权;(五)监督本团体的活动。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调研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料。(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五)履行承诺的社会责任。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予以除名,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追认。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为贯彻以企业办会为主,联合矿业行业协会共同办会,大家事、大家办的原则,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依次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长办公会、秘书局,以及高级资政委员会等支撑机构。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决议、决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经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五)审查和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大工作计划。(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七)决定授予名誉会长;聘请顾问、高级资政。(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决定并召开理事会。(二)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三)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四)审议并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五)决定增补常务理事、主席团主席、顾问、高级资政。(六)履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矿业行业协会负责人、有代表性的矿业企事业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等,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四)行使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能。第二十九条主席团主席实行轮值制,设执行主席一人,由会长担任;轮值主席由主席团协商产生,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第三十条中国矿业联合会设秘书局。秘书局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并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第三十一条为咨议本团体发展方向和矿业大政方针,推动开展重大专业咨询服务,设立高级资政委员会,由矿业界具有较高声望的资深老领导和专家担任高级资政。高级资政委员会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聘任。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矿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矿业社团工作。(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成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法人代表为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并主持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人事制度和职工薪酬调整;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调整;对秘书局工作实行领导和监督检查。会长办公会是本团体经常性机构,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应是中国矿业联合会在职干部。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领导机构的决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本团体副会长在会长(会长办公会)委托下,分管具体工作。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局全面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领导机构的决定。(二)主持秘书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召集和主持召开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直属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秘书局部室主任组成的秘书局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三)协调团体内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围绕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心任务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提名并协商拟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报会长办公会决定;提出秘书局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的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提名聘用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四)受会长委托担任中国矿业联合会首席新闻发言人,代表本会发布有关重要信息与新闻。(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总工程师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团体全面技术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