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监狱人民警察防暴防护装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监狱人民警察防暴防护装备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人民警察法》、《监狱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狱人民警察防暴防护装备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执勤中随身配带的个人警用装备和处置狱内突发事件所配备的防暴器材,包括警棍、警哨、强光手电、自卫喷雾器、手持对讲机和多功能腰带等“六件套”(以下简称警用装备“六件套”)以及手铐、防暴网枪、盾牌、防火服、防刺背心、防沾染隔离服、防割手套、防暴头盔等器材。第三条警用装备“六件套”配发到监区(分监区)一线的执勤民警及监狱巡查、督查民警,其他防暴防护器材配发到监狱防暴队。第四条在配发使用防暴防护器材前,必须对使用民警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应用知识,熟悉性能和要领。第五条监区(分监区)带值班民警及监狱巡查、督查民警执勤时应规范佩带警用装备“六件套”。佩带时要系紧多功能警用腰带,背革带右肩左斜,腰带右胯间系挂手持对讲机、自卫喷雾器和警哨,左胯间系挂警棍、强光手电。第六条监狱人民警察在执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一)追捕逃犯遇到抗拒时;(二)罪犯行凶、聚众哄监、结伙斗殴暴动骚乱时;(三)罪犯进行暴力袭警,需要自卫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监狱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棍时,应以制服对方为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符合使用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棍。第七条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棍后,应当立即口头向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报告监狱分管或值班领导。第八条监狱人民警察在执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使用警哨:(一)需要呼唤民警或看押部队共同制止罪犯违法行为时;(二)需要警告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罪犯停止违法行为时;(三)需要群众协助追捕正在逃跑的罪犯时。第九条监狱人民警察执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使用强光手电:(一)夜间值勤,遇停电、雨雾等特殊情形时;(二)巡逻搜索时;(三)处理突发事件需要时。第十条监狱人民警察在执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自卫喷雾器。(一)罪犯以暴力方式抗拒或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暴力袭警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自卫喷雾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将其带离现场,使用正确的方法帮助其减轻症状,如症状不能消失或痛苦状况加重,要迅速将其送往医院医治。第十一条监狱人民警察执勤时应当携带对讲机,保持通讯畅通。使用时语言文明规范,通话内容简洁,并注意保密。第十二条监狱人民警察在执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第十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使用手铐,需由监区(分监区)填写《使用警戒具审批表》,经狱政部门审核,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分管监管的领导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手铐时,可以先使用手铐,后补报审批手续。符合使用手铐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监狱人民警察使用防暴网枪、盾牌、防火服、防刺背心、防沾染隔离服、防割手套、防暴头盔等装备时,应当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规范使用。第十五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暴防护装备的管理。应设立专门库房统一保管,安排专人管理,实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严格领发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对损坏或超过使用时限的防暴防护器材定期报废,及时更新。第十六条民警执勤中随身配带的警用装备“六件套”由使用的民警负责保管,不值勤时应将其存放在专用柜内,除执行任务外,禁止带出监狱。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监狱除要求当事人按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狱人民警察调离配发的岗位或退休、辞退的,监狱要及时将配发的器材收回。第十七条监狱应将民警警用装备“六件套”和其它防暴防护器材的佩带与使用情况列入警务督查内容之一,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