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丰城矿务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政策解答按照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经集团公司批准,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为使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特编制本问题解答。一、什么是并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停止执行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以内退、协保、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途径出中心,没有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也要比照出中心的办法安置。政府和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并轨人员实现再就业,妥善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险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二是全面开始新制度的运行。除内退人员以外,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和今后企业新裁减的人员,主要应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实现再就业之前,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不再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二、为什么要实施并轨?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05年底基本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工作任务,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是认真总结几年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践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逐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体制,更好地维护广2大职工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要在全国多数地区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黄智权省长在省人大十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并轨工作的高度重视。因此,实施并轨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抓紧抓好。实施并轨也是再就业政策发展的必然结果。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的形势,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要求企业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后进入中心,由中心代发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央领导同志指出:“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向就业市场化转变的一种过渡办法”,因此,10号文明确规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2002年,大部分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满后,中央又及时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通过社会各界和广大下岗职工自身努力,全国再就业工作和并轨工作都取得了很大进展。据劳动保障部通报,到2004年底,东部7省市和天津市、海南省已基本实现并轨,内蒙古、安徽、重庆、宁夏等地基本关闭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东北三省的并轨工作今年将完成,全国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已由700万人下降到100万人。这些都充分说明实施并轨是大势所趋。广大下岗职工在过去的各个时期中,为企业做出了很多贡献,下岗3本身就是为企业改革发展所做出的巨大的自我牺牲。由于年龄、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并轨后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必须看到,实施并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可逾越的阶段,要相信政府和企业一定会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你们的实际困难。三、实施并轨的政策依据有哪些?实施并轨的主要政策依据有:(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办[2001]39号);(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六)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围绕促进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就[2004]46号);(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八)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就4[2005]17号)。四、实施并轨的对象有哪些?实施并轨的对象为截止到2005年8月底,已进入或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中心托管的内退等其他富余职工以及未进入中心的停薪留职、“两不找”人员,不包括挂编、已参与破产处理的人员。五、在实施并轨时,国家对并轨人员中心有哪些政策?1、法定内退:至2005年12月底,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并轨人员,必须办理法定内退,不得选择其他方式出中心,不解除劳动关系,由托管机构按局内退的有关待遇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按照省政府赣府发[2001]32号文件精神,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至2004年12月底,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并轨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协保”协议。企业一次性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至退休之日,不发给基本生活费,自谋职业,享受局内部医疗保险待遇,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未选择或不符合其他出中心政策(含企业补充的政策)的人员必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每年800元的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工龄计算到2005年12月,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六、在实施并轨时,企业对并轨人员出中心有哪些补充政策?1、局内退:至2005年12月底,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并轨人员可以办理局内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发给本5人,一次性拨付给托管机构,并与托管机构重新签订托管协议,由托管机构代发生活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内退生活费待遇按本人技能工资标准75%计发;如工龄满三十二年以上(女职工和提前退休工种人员工龄满二十七以上)或离正常退休年龄不到三岁的,按本人技能工资标准90%计发。矿龄津贴按发放比例打折,固定性津贴42元照发。2、准内退:至2005年12月底,男工龄满30年,女满40周岁的并轨人员可以办理准内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发给本人,一次性拨付给托管机构,并与托管机构重新签订托管协议,由托管机构代发准内退生活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女性准内退生活费标准为:满40周岁不满42周岁的,按技能工资、矿龄津贴的40%发给生活费;满42周岁不满44周岁的,按45%发给生活费,满44周岁的按50%发给生活费,固定性津贴42元照发。男性准内退人员享受生活费标准为:按本人技能工资、矿龄津贴的50%发给生活费,固定性津贴42元照发。准内退人员未符合局内退规定年龄之前其待遇不变,达到之后可转为享受局内退待遇。七、企业对女性的再就业有没有什么保护政策?考虑到女性在煤炭企业再就业相对困难,对她们实行社保援助政策。即:对40岁以下的女性并轨人员,为帮助她们实现再就业,成立家政服务站,鼓励其从事矿区家政服务等非正规就业。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应先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再与家政服务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签订协议,可以享受为期二年的社保援助政策,由矿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发给每人每月124元,代缴全部社会保险费。八、实施并轨对工亡职工配偶有没有什么政策?6对并轨出中心的因工死亡职工配偶,要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关系合同;对不愿意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比照抚恤人员处理,不受年龄限制,不发给经济补偿金。九、实施并轨中,离岗长期病休职工如何处理?离岗长期病休人员,需要经过省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为大部份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不发给本人,一次性拨付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按确定的长病待遇代发疾病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6个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9个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患绝症的为12个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鉴定没有达到级别的,按并轨有关政策执行。十、实施并轨中对原停薪留职人员有什么规定?并轨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工龄算至停缴养老保险费时间止。到达法定内退年龄的,可以办理法定内退手续。十一、对“两不找”人员如何处理?“两不找”人员必须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其工龄算至停缴养老保险费时间止,无养老保险帐户的,计算至离岗时止。十二、原破产单位下岗人员如何处理?破产单位的人员及遗留问题,按破产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再按并轨政策执行。十三、挂编人员如何处理,是否可享受并轨政策?7未上过岗的挂编人员,不享受并轨政策,且不再在企业办理挂编手续,其个人档案由丰城矿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代为管理。十四、并轨人员如迟迟不办理手续如何处理?并轨人员应办理而在三个月内未与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封存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十五、并轨人员如有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实施并轨工作前,各单位要对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拖欠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药费、集资款等相关债务的,要一次性清偿,并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拖欠单位备用金、购房款、社保费、停薪留职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在发给的经济补偿金中相应抵扣。十六、实施并轨后,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会如何?新裁减的人员如何处理?所有并轨出中心人员,下岗生活费发至2005年10月,从11月起,改按新的相应身份执行待遇,企业将停止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进入中心(站)的下岗职工全部按并轨政策规定出中心,没有进入中心(站)的下岗职工也参照并轨政策分流安置。实施并轨工作后,我局今后新裁减人员直接纳入失业保险,不再办理下岗、挂编、请长假、外借等手续。十七、在实施并轨中对再就业人员有什么政策?对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后,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关系合同。十八、在实施并轨中,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什么措施?8并轨人员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用足用好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将本企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统一规划,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主要采取如下措施:1、整顿清理劳动组织。清理地面、井下辅助岗位使用的短期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及返聘的退休人员,腾出岗位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地面要严格控制外部调入人员。对不服从分配的下岗职工,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发经济补偿金。对35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下岗职工,本人自愿报考采煤、通风等煤矿紧缺专业(大专以上层次),先按规定办理出中心手续,录取后与企业签订有关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不发经济补偿金;未被录取的,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今后石上井等新建项目开发,要优先录用下岗失业人员。2、充分发挥矿区社区的服务职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成立家政服务站,非全日制就业组织等。充分利用政府给予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开发一批如保洁、保绿及家政服务等就业岗位,重点安置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无条件服从社区有关部门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3、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