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企业类型地位治理结构治理规则内资企业现代企业公司企业有限公司一般(2—50人)法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章程1人一般国有独资公司(外资企业)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法人募集设立公开[上市公司]定向[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非法人协议有限合伙(地方性立法)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传统企业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法人乡村集体不定私营企业不定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资企业(股权型)法人董事会联合管理章程协议合作企业(契约型)不定外资企业不定我国公司的发展我国以农立国、以商为末的思想极大地阻碍了公司的发展。(一)萌芽时期萌芽于明末,出现各种形式的合伙经营组织。(二)早期:我国公司主要有三类:—外国资本创办的公司。主要集中在航运、金融、制造业、公用事业。—清朝、北洋政府、国民党官僚资本创办的公司。清洋务运动在“自强先求富”的号召下推动商业的发展,出现了政府官办、官商合办、官商督办三种形式的公司,如1872年的轮船招商局(官办);北洋政府创办如华新纺织公司;国民党四大家族创办的公司。—民族资本创办的公司,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我国逐渐颁布有关法令鼓励创办公司,出现较为规范的公司如广州造纸厂、上海源记公司、达生纱厂等民族资本创办的公司。史料载,民国成立前我国经注册的工业公司有360家,1920年大1167家;国民党政府时期发展较快,至1949年经其核准登记的公司共11298家,占当时企业总数不到1%,其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8108家,无限责任公司1250家,有限责任公司1195家,两合公司158家,股份两合公司36家。国民党迁往台湾后,台湾公司发展很快,公司成为当地的主要组织形式—80年公司数为25.84万家,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183053家,有限责任公司75313家,另无限责任公司22家,两合公司12家。—86年,公司数28.8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214044家,无限责任公司73118;—88年,公司数323398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235563家,无限责任公司87778家。台湾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很快,家族色彩浓厚当代中国公司经历的五个阶段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1.经济恢复期没收官僚资本进行改组,组建了一些钢铁、纺织等工业公司,如鞍山钢铁公司,及一些国营公司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国营外贸专业公司。保留了原存民族资本创办的私营企业包括1万余家各种公司。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独资、合伙及公司的五种形式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二2.公私合营时期将没收的官僚资本转为公股结合原有的民族资本、国家投资于发生财务困难的私营企业,采取公司组织形式。一般公股占50%以上。如一些服装、鞋帽等专业公司。颁布〈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毕,私营、公司合营企业完全消失,传统意义的公司不复存在,部分国企号称公司但非公司实质。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三3.工业、交通托拉斯63-65年原为减少行政干预试办。63年第一个全国性的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成立,接管了全国62个卷烟厂、1个复烤厂、1个机械厂、1个印刷厂。64年8月又试办11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到文化大革命停办。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四4.78年—90年代公司得到一定发展,途径有三:—开放吸引外资。外商投资公司即三资企业。79-91年达37189家,其中合资22791家,独资5901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作8492家,采取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改革放权以后,企业规模扩大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三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如成立了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丝绸总公司及汽车工业、船舶、有色等全国性专业公司。颁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这一时期的公司大多是行政性公司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即是原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80年代中期的股份制试点。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五5.90年代以后为提高国企效率,从政府简政放权让利到承包经营责任制到股份制,特别是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的重点,并制定、颁布了公司法之后,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组织形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第一节公司概述公司制度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使得闲散资本得以通过公司集中起来,完成社会零散资本所不能完成的任务,加速了社会发展。最早的公司是荷兰殖民主义者所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第一节公司概述成立公司最初需要国王的Charter(特许状),现在大部分公司的成立采取核准制或登记制。现代公司制度最大的特征在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一节公司概述(一).法律特征: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第一节公司概述(二).公司的种类: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无限公司(UnlimitedLiabilityCompany)有限公司(PrivatelyHold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HoldCorporation)两合公司第一节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一节公司概述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新《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概述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法人人格滥用1.注册资本显著不足。2.人格高度混同,包括资产、财产、机构、人员、业务五个方面的高度混同。第一节公司概述公司法设计了六大防弊措施: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而且一次缴足。计划生育政策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公司不能再设一人公司。第一节公司概述名称披露即公司必须在公司的名称里面注明个人独资的字样。一人股东作出决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法定审计年终财务会计报告要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审计。第一节公司概述举证责任倒置股东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节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第一节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第一.设立程序简便易行第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协调第三.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第一节公司概述第四.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第五.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状态。第一节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第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二.股东最高人数限制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第一节公司概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第一节公司概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公司组织的资合性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第一节公司概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第一.股份融资速度快、规模大,拓宽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第二.股东众多,股份分散,有效地分散了公司投资人的投资风险;第一节公司概述第三.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方面使投资者投资更具灵活性。另一方面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第四.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股权、股权与管理权的分离。第一节公司概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缺陷第一.公司设立难度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十分严格,设立程序非常复杂。第一节公司概述第二.股东权益极易受损。股份分散,鼓动人数众多,不仅使公司缺乏凝聚力,而且股东极有可能因此失去控制公司的能力,在董事、经理违背诚信义务的情形下,股东权益极易受损。第一节公司概述第三.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易,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利于经济安全。第一节公司概述2.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因为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绝对控股51%和相对控股第一节公司概述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第一节概述3.依据公司的管辖系统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无法人资格。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1999年12月25日修改2004年8月28日修改2005年10月7日修改我国《公司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2月29日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第一次修正的内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公司法》(1993年)第六十七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公司法》第二次修正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公司法》(1999年)第一百三十一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公司法》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10月27日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公司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第二节公司法概述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总之,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因此,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或主体法第三节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第三节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