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链结•[司考真题]甲与乙订立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5头牛。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费1000元,该损失由谁承担?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道甲保留了对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于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第一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合同法》总则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规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这充分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案例:下列合同中,属于买卖合同的是()A甲与乙签订的甲向乙交付电脑,乙向甲支付价款的合同B乙与丙签订的乙向丙转让专利的合同C丙与丁签订的丙为丁运输货物,丁向丙支付运费的合同D丁与戊签订的丁为戊雕刻印章,戊向丁支付报酬的合同•(一)概念•《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这一特征使买卖合同区别于一方交付标的物于另一方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支付价款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对待给付。这一特征使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互易合同。•3、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一)当事人:出卖人和买受人•1、买受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外: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P298)•2、出卖人:•①须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②《合同法》132条:应当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重要问题一:无权处分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理论依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例1:甲乙为朋友,甲有一彩电委托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后甲得知,原谅了乙的行为,并告之丙:我同意乙的行为。问: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案例2:设例1中,乙丙订立合同的次日,甲对乙说:那台彩电赠给你吧。乙大喜。问: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如果,以上两种途径均未实现,则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分两种情形处理:•a为保护社会的交易安全及更好的保护第三人利益,若此时标的物尚未交付给第三人,此时,无权处分合同也并非无效,此时,应作如下处理:•Ⅰ无权处分合同有效;•Ⅱ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Ⅲ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例3:设例1中,乙丙订立合同后,乙尚未将彩电交付给丙,甲即取得了自己的彩电,丙得不到彩电,遂生纠纷,丙诉至法院,问:乙丙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b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从物权效力角度,第三人可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应作如下处理:•Ⅰ善意买受人取得所有权;•Ⅱ原权利人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所得价金并赔偿损失;•案例4:例1中,丙不知乙不是彩电主人,以1200元买下并取走彩电,后甲听说后,提出此彩电正常市价应在1300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重要问题二:“一物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案例5:甲牵牛从地间回家,路上遇到乙,和乙说:我这牛要卖,500元你要不要?乙回答:好,我买了,回头我去你家交钱牵牛去.甲再走一段,又碰到了丙,和丙又把卖牛之事说了一遍,丙当即表示购买,但没装钱,他掏出纸笔,写了份买卖牛协议,双方签字.甲快到家门口时,遇到丁,说了卖牛之意后,丁当即拿出500元交给甲,甲把牛交付给了丁,之后,乙、丙找到甲,几方发生了纠纷,该如何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不因此影响各买卖合同的效力;此时,若各合同均未履行,则作出如下处理:•Ⅰ出卖人自由选择履行相对人;•Ⅱ出卖人对其他各买受人负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案例6: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规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乙可以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二)标的物•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认定为实物;•2、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3、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种类物);•4、禁止流通物---合同无效;限制流通物------分情况而定(P300);•案例7:甲为一老人,仅有一子乙,别无近亲属。甲有一汽车,甲于酷暑中病重。奄奄一息,乙遂与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以甲死后乙能继承到甲的汽车为标的物,约定9月9日前交付给丙。谁料至9月9日,甲奇迹般痊愈。问:乙丙合同如何处理?•三、买卖合同的内容•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法。•《合同法》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