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二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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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概念(一)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二)性质:通说认为是事实行为。(三)与相关制度的区别1.与合同(1)事实行为VS法律行为。(2)单方行为VS双方行为。(3)无原因VS有原因。2.与不当得利(1)行为VS事件(2)以意思为要件VS不以意思为要件3.与侵权行为合法事实行为VS违法事实行为4.与代理(1)无因VS有因。(2)不以本人名义VS以本人名义(3)事务不限VS事务为法律行为5.与无权代理(1)不以本人名义VS以本人名义(2)事实行为VS法律行为(3)效力特定VS效力待定(4)不一定存在第三人VS存在第三人(5)行为有利于本人VS行为不一定有利于本人。二、无因管理制度考虑的价值取向(一)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二)鼓励互助义行。三、管理他人事务的形态(一)有法律义务1.契约义务,如委托、雇佣、遗赠扶养协议等2.法定义务,如监护、财产代管等(二)无法律义务1.为他人(真正无因管理)(1)正当无因管理(2)不当无因管理2.为自己(不真正无因管理)(1)误信管理(2)不法管理一、管理他人事务(一)从事了事务管理行为1.范围:可以作为有效债之关系客体的一切事项。案例:甲素来与丙有隙,一日双方发生争执,甲被丙殴至吐血,嚎呼誓报此仇。乙系甲的好友,听闻此事之后,径直掏钱50元买来杀猪刀一把,当晚将丙的一条胳膊卸下。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关系请求甲支付50元买刀钱?2.性质(1)事实行为,如救起落水儿童、收留迷途宠物狗等。(2)法律行为,送落水儿童到医院挂号就诊、出租房屋、招工修缮房屋、代人交水电费。3.名义(为法律行为时)(1)可以自己名义。(2)可以本人名义,将发生无权代理关系。案例:甲乙系邻居,甲外出很长时间未归,房屋闲置。甲外出之前曾留房屋钥匙一把给乙。乙为了增加甲的收入,将房屋出租给丙。试问:乙丙订立租赁合同时,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还是无权代理?4.目的:达成与否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案例:甲乙系邻居,甲外出,时值夏季台风欲来,甲宅有被暴风雨摧毁之虞。乙为了防止甲宅倒塌,招工修缮,但甲宅仍然倒塌于台风暴雨之中。试问:甲乙之间能否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二)管理的对象是他人事务1.“客观的他人事务”判断标准,即根据该事务在法律上归属于何人加以判断。2.“主观的他人事务”判断标准:若无法根据法律判断该事务的归属,则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判断。案例:甲乙丙系邻居,均养猪户。一日,甲丙就其中一头误落两米旱井之中的小猪的所有权归属争执甚久,以至将小猪遗忘于井中。乙投以食物,小猪才不至于沦落到未被摔死却被饿死的惨绝猪寰之境地。试问:乙的无因管理行为之本人是谁?二、管理事务系为他人(一)判断标准:具有管理意思,即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他人事务,并希望该事务管理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该他人。案例:甲乙为友邻,甲病亡时身边没有亲人,乙为其支出殡葬费,后甲的配偶及子女赶回。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案例:甲驾车不慎,撞伤6岁儿童丙,丙父乙随即送丙赶赴医院急救,支出医药费5万元。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支付医药费?案例:甲乙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丙受伤,应对丙负连带责任。乙对丙履行了全部损害赔偿义务。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返还其应担部分?案例:乙受甲之委托购买货物一批,事务处理完毕,才发现委托合同不能成立。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案例:乙谨慎驾车前行,甲驾驶摩托车突然从一小巷口狂飙而出。乙为了避免撞伤甲,急速转弯,撞上围墙,车毁人伤。试问:如果甲对其行为存在过错,甲乙之间可否构成无因管理?试问:如果甲对其行为没有过错,比如山体滑坡导致摩托车狂飙,甲乙之间可否构成无因管理?(二)管理人不必认识本人案例:乙于风雪交加的郊外遇到一位昏迷的拾荒老妪,误以为是同事甲的母亲而送往医院救治。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试问:乙的无因管理行为的本人是谁?(三)可以兼为自己利益案例:甲乙系邻居,某夜甲宅失火,乙考虑到大火可能烧及己家,便持灭火器前往救火,身体受伤。试问:乙的行为可否成立无因管理?(四)本人可以是多人案例:甲乙系邻居,甲的房屋出租于丙居住,为丁设了抵押权,向保险公司戊投了火灾保险,并已与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当晚甲宅失火,乙前往救火,身体受伤。试问:谁是无因管理关系的本人?案例:乙的邻居甲驾车新手上路,撞伤路人丙。甲受此惊吓呆若木鸡,乙见状马上送丙上医院急救。试问:谁是无因管理关系的本人?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一)无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财产代管、消防警察救火、110警察制止侵权、履行先行行为而生的法定义务等。(二)无约定义务,如委托、遗赠扶养协议、雇佣等。注意: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只是成立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便符合该条件,也不一定发生无因管理,主要表现在履行道德、宗教、公益性质的义务,比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佛教教徒给寺庙添香、青年志愿者为孤儿院打扫卫生等。案例:甲乙系邻居,某天傍晚乙带甲的4岁孩子到附近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跳入汹涌的江水之中将其救起,因受冻生病花费医药费400元。试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思考: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般救助义务?见死不救是否违法?如果界定为违法,对无因管理制度有何影响?一、分类标准:管理人是否有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二、分类(一)正当无因管理:管理人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二)不当无因管理:管理人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案例:甲在后庭院种植稀有名贵药草多年,一日,甲赴深山采集最的药草品种,新搬来的邻居乙以为其后院杂草丛生,雇工帮他拔除。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案例:单身汉甲有宋代钧瓷一件,再三表示乃传家之宝,绝不出售。某日,甲突遭车祸住院,需巨额医疗费,邻居虽明知甲的意思,仍赴甲宅取而售之。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案例:甲有家具一件,外表旧陋,乙不知其为名贵古董,以为甲无钱修缮,雇工以油漆漆之。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三、标准判断(一)“有利于本人”是指事务管理本身在管理人及一般观念看来将对对本人有利,如救火、救助落水之人。但管理人无需担保管理的风险结果。思考:如果落水者活得生不如死想自我了断,救之是否对其有利?案例:甲宅失火,乙奋身扑火,奈何火势太猛,甲宅尽遭焚毁,乙亦因救火受伤。试问:甲乙之间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二)“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客观上已经表示的意思,如落水者大呼“救命”。(三)“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根据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本人的意思。案例:瓜农甲的西瓜在地里已经熟透,但甲因急事外出近期不能归还。邻居乙摘而卖之。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四、几种特殊的情形(一)非债清偿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债务,系典型的无因管理。2.但以下情形,为不利于本人:(1)该项债务已过诉讼时效。(2)该项债务有其他抗辩权存在。(二)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若本人的意思违反公序良俗,即使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本人意思,也不属于“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案例:甲为个体工商户,欠税拒不缴纳,邻人乙代其缴纳。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案例:甲宅有一危险院墙随时有倾覆之可能,危及左邻丙的房屋安全,丙再三提出加固请求,均遭甲蛮横拒绝。一日,甲外出,右邻乙知晓此事,随即将危墙修缮加固。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三)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虽有违本人意思,也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案例:甲的结发老妻贫病交加,甲遗弃之,另结新欢。邻居乙为甲延医治疗,供应饭食。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一、正当无因管理(一)概述1.正当无因管理发生法定债之关系,阻却违法。案例:甲宅失火,乙破其门窗而入救火。试问:乙的行为是否违法?2.正当无因管理虽使本人受益得利,但是系有因得利,故不构成不当得利。案例:甲宅失火,乙破其门窗而入救火。甲宅主要财产获得保存,但乙被火烧伤。试问:甲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思考:既为“无因”管理,为何本人的得利系有因?3.正当无因管理可以向不当无因管理转化并与侵权行为竞合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实施环节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从事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行为,因过错不法侵害本人权利者,侵权行为仍可成立,二者竞合。案例:甲乙系邻居,邮局送来甲的包裹,适逢甲不在家,乙代收之。后在乙交还给甲时,因为乙的疏忽而致使包裹内的物品毁损。试问:甲乙之间此时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二)管理人的义务1.主给付义务: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事务。案例:幼童甲迷路,乙将其带回家收留并四处为其寻找父母。期间,甲童患感冒,乙为甲求神拜佛,未及时延医诊疗,导致甲转患肺炎。试问:乙的行为系何种性质?注意:关于“有利于本人及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有两层意思,一是就是否管理,二是在决定管理之后如何管理。2.从给付义务(1)通知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若能通知本人,则应及时通知;若无紧急情事,则应等待指示。若本人指示继续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若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为管理,则不再适用无因管理规则。案例:瓜农甲的西瓜在地里已经熟透,但甲因急事外出近期不能归还。邻居乙摘下西瓜,准备次晨进城代卖。当晚乙通过手机联系到了此前联系不上的甲。试问:甲说“既已摘下,你就尽早卖掉,按市价卖,我出5%作为酬劳”,乙在次晨以市价售出,则甲乙之间为何种关系?试问:甲说“既已摘下,你就放在我家院内,等我回去再卖”,乙考虑西瓜将坏,次晨仍以市价售出,则甲乙之间为何种关系?思考:本人对无因管理事务的承认的权利,属于何种权利?(2)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事务管理的状况和结果报告本人;因事务管理所收取的金钱、财物及孳息、权利等应转移给本人;若有损害,应当赔偿。系准用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计算义务。(《合同法》第401条)(三)管理人的权利1.必要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指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或有益费用及其利息的偿还请求权。2.所负第三人债务清偿请求权,指因管理事务对第三人负债,得请求本人清偿或在对第三人清偿后向本人追偿。3.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得请求本人赔偿。注意:无因管理人没有报酬请求权。案例:甲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正欲驾车离去,停车场工作人员乙称:“已经给您洗车,请付洗车费5元。”甲表示:“我并未让你为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试问:如果乙所收5元纯系成本,是否可以要求甲支付?试问:甲是否不当得利?案例:甲乙系邻居,甲外出,暴风雨将至,甲房有倾覆之危。乙雇工修缮,直接支出交通、通讯费用50元,欠施工队施工费800元,乙在参与修缮时从房顶跌下,花费医药费39元。试问:乙可请求甲支付哪些费用?案例: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之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其救了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试问: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试问:张某的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能否请求该女子偿付?试问: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试问:张某向服务员借的食宿费100元能否请求女子偿付?试问: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思考:拾得遗失物能否请求给付报酬?试问:张某是否应当赔偿女子衣服损失?试问:轻生女子父母欲以将其许配给王老五张某的方式感谢张某,可否?二、不当无因管理1.管理行为具有违法性案例:甲辛苦多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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