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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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要内容1各国土地所有制形式2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3我国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4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5土地使用权的转让6征地与拆迁7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5土地使用权的转让5.1转让的含义5.6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5.5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方式5.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年限5.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条件5.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国家土地使用者出售、赠与、交换、继承一级市场(出让市场)二级市场(转让市场)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原则①权利义务转移的原则;②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③效益不可损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得损害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经济效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条件①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合法获取的;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缴清;③投入土地的开发建设资金不少于总投资额的25%或已完成“七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权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其转让应经董事会决议。可使用年限=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方式出售、交换、赠与。土地使用权再受让人的义务:(1)支付被转让余期土地使用权价款;(2)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要求必须经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批准,并依法补交相应地价款;(3)使用权余期届满,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附着建筑物交还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人的权利:取得余期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人的义务:把余期土地使用权以及与此相联的对余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赠与、继承、抵押的权利交给土地使用权再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再受让人的权利:获得余期土地使用权以及与此相联的权利6征地与拆迁6.1土地征用6.2房屋拆迁安置6.1土地征用6.1.1定义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将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在有偿的基础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行为。6.1.2程序(1)申请定点申请条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经批准的立项书。申请主管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协调补偿安置方案(3)核定用地量新《土地管理法》(1999年4月1日执行)规定按“土地用途管制”办法审核: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70公顷以上非耕地都须经国务院批准;征用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划拨用地(5)核实实际用地量6.1.3补偿费的确定(1)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按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2)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耕地游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的再安置补助,每人补助费按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被征前人均耕地面积被征耕地面积剩余劳动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3)土地投资补偿费是对被征耕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地上构筑物和青苗,按实际估价补偿。(4)非耕地的补偿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耕地补偿办法执行。河北定州村民因征地遭三百人袭击六人死亡湖南郴州手雷扔向阻拦征地村民广东南海征地案:政府出动直升机案例6.2房屋拆迁安置6.2.1定义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因建设需要,在有偿的基础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为。目前适用法规为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6.2.2基本程序6.2.3拆迁补偿6.2.4拆迁安置嘉禾拆迁沈阳拆迁申请用地制定拆迁方案,办理拆迁许可证冻结户口拆迁公告,动员会,签拆迁协议实施拆迁办理产权灭籍手续安置拆迁户在《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1.安置对象:安置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权人,而不是其所有权人。只有在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时,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才为同一对象。2.拆迁安置的形式:一次性安置和过渡安置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3.安置原则:拆一还一拆迁风波不搬走就放火烧他们7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7.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特点7.3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7.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的一种例外和补充。土地使用权划拨有以下特征:(1)土地使用权划拨采用的是行政划拨手段,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划拨行为;(2)无使用期限的限制;(3)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以较小代价或无偿即可取得;(4)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产物,但是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其转让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才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详见《二十五类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国家根据划拨土地使用者不再使用土地的事实或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将原划拨的土地收回,另行支配。具有下列因素之一的,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①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发展的需要等因素而迁移的。②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解散的。③因不符合法定成立条件或者违法经营而被撤销的。④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债务而宣告破产的。⑤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1)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无偿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出让。(2)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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