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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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公益信托2020/1/22本讲内容一、公益信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实践与问题三、公益信托的成立与效力四、公益信托的监督五、公益信托的终止与近似原则2020/1/22一、公益信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公益信托(CharitableTrust)的概念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信托收益用于信托文件所指定的公益目的。《信托法》第16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宗教、人权、世界和平、同性恋权益、动物权益等,算不算?)2020/1/22英国《2006年慈善法》列举包括:1、扶贫与消除贫困的事业;2、发展教育的事业;3、促进宗教的事业;4、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的事业;5、推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的事业;6、促进艺术、文化、历史遗产保护和科学的事业;7、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事业;8、促进人权、解决冲突、提倡和解以及促进不同宗教与种族之间和谐、平等与多样性的事业;9、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事业;10、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11、促进动物福利的事业;12、有助于提高皇家武装部队效率的事业;13、其他符合本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事业。2020/1/22(二)公益信托之特征与基金会之比较(《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台湾法务部意见:设置之便宜性、费用之便宜性、管理之便宜性、监督之严整性、财产运用之宽广性、孳息支出之灵活性。日本意见:设立方式简便、无须受专备人员的要求、不受捐赠规模与存续期间的限制。2020/1/22现行法律对基金会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必须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对于原始基金更有着严格的规定: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分别不得低于800万元和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此外,法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虽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基金会对慈善事业的投入,但也限制了其行为失去弹性。2020/1/22与直接捐赠之比较(黄甲等与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返还捐赠余款纠纷上诉案)黄甲、顾某系夫妻,其子黄乙生前系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以下简称如师附小)的学生。1996年10月,黄乙被确诊为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1997年3月,黄乙所在的少先队四(2)中队在全校发出了“让‘百灵鸟’重新歌唱”的募捐倡议,募得的捐款人民币20100元交给黄甲、顾某为黄乙治病。因黄乙换骨髓至少需20万元,1998年1月,如师附小在如皋市报上以全校少先队员的名义发出题为“为了挽救一棵生命的幼苗”的倡议,呼吁社会各界为黄乙治病进行捐款。经新闻媒体引导及社会各界的安排、策划,如师附小成立了募捐办公室对捐款进行管理,至1998年4月,共募捐人民币241783.65元(包含已给付黄甲、顾某的20100元)。在黄乙治病过程中,黄甲、顾某凭票到如师附小支取并使用捐款。2020/1/221998年10月黄乙病故。1999年9月28日,黄甲、顾某到如师附小支取了用于黄乙治病及丧葬费的所有费用,并注明“结清所有账目”,合计支用捐助款人民币171049.71元,剩余70733.94元。2001年12月,黄甲、顾某诉至法院,要求如师附小返还剩余捐款,后又于2003年8月撤回起诉。2005年4月8日,如师附小与如皋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5月13日,如师附小将捐款余额70733.94元捐给如皋市慈善会。2005年5月9日,黄甲、顾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如师附小返还捐赠余款人民币70733.94元。问:这笔钱如何处理?或者说,归谁所有?2020/1/22(三)公益信托的分类1、维持基本财产公益信托、动用基本财产公益信托;2、单独出资公益信托、共同出资公益信托;3、一般目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公益信托;4、事业经营型公益信托、给付型公益信托;5、纯粹公益信托、类公益信托(我国区分);6、永久性公益信托、期限性公益信托。2020/1/22二、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实践和问题(一)我国实践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统计,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以及类公益信托项目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然而根据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员黎颖露的统计,如果对照公益信托的必备条件,自《信托法》出台以来,国内真正符合规定的,不过三四个信托项目。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李建华恰好调任银监会陕西监管局局长,在他的积极协调下,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由西安信托公司(现更名为长安信托公司)设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并于当年6月6日正式成立,这是国内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2020/1/22另外两个被确认为公益信托的项目分别是:2008年10月,由百瑞信托承托的“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十年,信托资金与收益将捐赠给汶川地震灾区及贫困地区的教育项目;2009年9月,由重庆信托承托的“金色盾牌·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查看说明书),募得基金1亿余元,信托期限十年,其信托资金与收益捐赠给重庆特困、伤残、牺牲的公安干警及家属。万向信托公司推出的“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永久存续,不设投资门槛;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无偿捐助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筛选确定的、执行中国境内自然环境和生态保护公益项目的个人、组织或法人机构,以发展环保事业,保护生态环境。2020/1/222020/1/22(二)存在问题1、主管机关方面的问题缺乏统一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造成资源浪费、权责不分、管理混乱;消极监管模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行政程序繁冗,由于缺乏统一管理,一旦涉及多部门审批,效率差,“拖沓的程序降低慈善人士捐赠热情,而放弃公益信托计划”。2020/1/222、税收方面的问题(缺乏税收减免的规定)公益信托以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客观上增进了民众的共同福利,不仅帮助政府履行了其应承担的社会职能,也节省了国家公益事业支出的行政费用。因而,各国税法都将之列入税收优惠的行列。《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交纳25%所得税。在美国,其公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则全额免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其中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50%。2020/1/22公益信托灾害救济在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的同时,易使委托人、受托人产生利用其规避税负、偷逃税收的动机。比如公司捐赠人利用设立公益信托的公益捐赠可享受公司所得税税前抵扣的优惠,名义上将捐赠用于公益目的,事实上却为了自身经营目的的需要;或者担任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公益信托的免税资格从事与公益职能无关的投资活动,免于就其所得缴纳相应税收,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抑或受托人向受益人发放救助金的过程中,利用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使内部人或特殊关系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更有甚者,一些委托人、受托人假借公益之名谋取个人私益,相应的税负自然被转嫁到其他遵纪守法的纳税人身上,显然有失公平。上述公益信托滥用税收优惠的行为,有违税收减免的初衷,因而需要法律加以规制。2020/1/223、信托监察人具体规定的缺失包括:任职条件、职责与权利、职责的终止等等。第61条,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如何将政策性、抽象性的法律条文落实到实处。是体现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2020/1/22三、公益信托的成立与效力(一)公益信托的特别成立要件第62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59条,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2020/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3.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应当订立公益信托文件,并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公益信托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益信托的名称;(二)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三)公益信托目的;(四)公益信托存续期限;(五)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方法;(六)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八)受托人管理费、信托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交付方式。前款第八项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2020/1/224.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2020/1/22(二)公益信托的特别效力(主要针对受托人义务)5.信托公司担任公益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公益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公益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三)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公平选择受益人,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四)编制公益信托财务会计报告;(五)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办理与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六)保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七)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2020/1/22第63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6.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二)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三)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四)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2020/1/22四、公益信托的监督(一)信托监察人的监督7.信托公司设立并管理公益信托,应当接受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察。每个公益信托均应设置独立的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监察人与信托公司不得有任何关联关系。第64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2020/1/22信托监察人的职责(1)第65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比如行使信托法中规定的受益人的权利)。(2)认可受托人的报告8.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作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第67条第2款,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2020/1/22(二)主管机关的监督(1)第66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2)第67条第1款,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9.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信托公司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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