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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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涉及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其专利保护、使用、转让及纠纷处理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托运人不得使用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第二章基本技术条件第九条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附表1)及有关规定。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常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凡未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第十条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涂打“关”的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第十一条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第十二条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1的规定限速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报铁路局请示,铁路局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表2-1重车重心高度H(mm)区间限速(km/h)通过侧向道岔限速(km/h)2000H≤240050152400H≤280040152800H≤30003015第十三条货物的装载高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货物装载限界(见附件3)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见附件4)。第十四条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第十五条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2.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所需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木,然后在横垫木上加纵垫木,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木上。第十六条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C64、C64A、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5、附表6。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小于1.3m时加垫长度不小于1.3m的横垫木)承受均布载荷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4.在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2)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6.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且在车辆中部装载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中部所装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3t。(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7.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第十七条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7、附表8的规定。第十八条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第十九条货车装载重量应使用计量衡器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确定。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水量等变化情况随时测定其密度,每季至少应测定一次,装车时,应按所装车辆的容积和货物密度,量尺划线,确定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的测定办法,由铁路局统一制定。散堆装货物装车后必须平顶。第二十条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墙(板)的宽度应一致。袋装货物袋(扎)口应朝向车内。第二十一条装载货物时,应使用必要的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常用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的技术条件及运用管理要求见附件5。禁止使用菱苦土(菱镁砼)、水泥、砖、石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篷布不能作为装载加固材料。第二十二条常用加固方法有拉牵加固、挡木或钢挡加固、围挡加固、掩挡加固、腰箍下压式加固、整体捆绑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见附件2。加固的一般要求:1.拉牵可采用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又字形或反又字形等方式。2.使用多股镀锌铁线、盘条加固时,需用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盘条。3.使用钢丝绳加固时,应采用配套的钢丝绳夹。使用紧线器作连接装置时,紧线器与钢丝绳的强度应匹配。4.使用挡木或钢挡加固时,其高度不宜过大,与车地板之间要有足够的联结强度。5.掩挡的有效高度应符合要求,掩挡与车地板的联结强度必须足以防止掩挡自身不发生移动或倾覆。6.使用腰箍下压式加固时,每道腰箍的预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7.必要时,加固线与货物、车辆棱角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第二十三条加固货物时,所用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mm,一般不短于100mm。第二十四条对超出端侧墙(板)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应用绳网或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也可用挡板(壁)、支柱加固、镀锌铁线(盘条)等加固。袋装货物起脊部分应使用上封式绳网等进行加固。第二十五条使用铁地板长大货物车装载货物,可采用焊接加固,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接地措施。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禁止在车辆上挖孔。第二十六条专用货车上附设的装载加固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则要求,生产厂家或产权单位应提出装载加固装置的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经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审核、公布后,装载加固装置方可投入运用。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一节超限、超长货物第二十七条一辆平车装载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1.均重货物使用60t、61t平车装载,两端均衡突出时,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表3-1突出车端长度L(mm)L15001500≤L20002000≤L25002500≤L30003000≤L35003500≤L40004000≤L45004500≤L≤5000容许装载重量(t)58575656555453522.货物一端突出端梁装载时,重心容许纵向偏离量应根据附件2计算确定。3.所用横垫木或支(座)架的高度,应根据附件二计算确定。4.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mm,见图3-1。mm图3-15.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2,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mm图3-2第二十八条跨装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1.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mm。2.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3.跨装货物应使用货物转向架,货物转向架有关具体规定见附件5。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长度应遵守第十五条的规定。货物转向架下架体的重心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纵向偏离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4.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辆分别固定在一起。对货物及货物转向架的加固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并将提钩杆用镀锌铁线捆紧。5.中间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通过9号及其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遇设备条件不容许或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进。6.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7.跨装车组禁止溜放。第二十九条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第三十条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应用白色或红色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第三十一条限速运行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限速××公里”字样。装运超限、超长货物,发站还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长货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第二节木材和竹子第三十二条木材使用敞车装载时,应大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腐朽木材应采取防火措施。第三十三条装载原木(包括坑木、小径木)时,使用Φ6.5mm盘条2股对每垛起脊部分(上层腰线以上的货物)做整体捆绑。材长大于4m的,每垛整体捆绑4道;4m及其以下每垛捆绑2道。盘条拴结后的余尾部分折向车内,并用U形钉钉固。车辆两端的安装挡板时,应使用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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