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保险方案一、建设期保险基本情况1、投保险别在项目建设期,除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外,项目公司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详见运营期保险方案)和工伤保险,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2、投保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3、保险金额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的金额。4、保险费率依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5、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施工单位以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的共同名义进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项目公司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二、建设期保险管理小组项目公司办公室部门下设保险管理小组,专门对保险相关事宜进行管理;承包商必须明确专职部门和人员。三、建设期保险投保时间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于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一个月之内完成投保;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员工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必须实时跟踪投保。四、建设期保险的实施管理1、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保险凭证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项目公司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后,及时报甲方核备。(2)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3)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施工单位和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4)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保险的实施程序要求(1)招标前按规定保险金额投保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的金额。(2)通过招投标选择重合同、守信誉、偿付能力强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选择既降低成本(保险费),又能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险公司。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签署合同前,清楚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谨慎设计“特别扩展条款”,以保障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3、保险的实施管理要求(1)将投保和理赔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范畴,明确专职部门和人员,建立重大事件理赔机制,及时应对重大理赔事件;保险合同及条款内容繁杂,对方方面面责任制定的比较详细,施工单位在投保时仔细研究并理解条款定义,特别理解和掌握投保方的权利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按条款不予赔偿的方面),减少理赔的盲目性;(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和项目公司均要严密注意在某项工程发生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涨价,费用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虽然保费有所增加,但该项工程在受到损失时,所应得到的赔偿也会提高。避免沟通不及时,导致理赔时争执不下,影响施工的顺利进行。(3)在保险实施中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报告给保险公司,作好报案记录。配合保险公司作好现场查验,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现场进行详细的查勘记录,查事实,找证据,并将原始记录妥善保存,特别注意记录准确的出险时间、申请理赔时间。将理赔原始资料按专门的档案资料及时予以规范管理和归档。(4)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提供完善的索赔材料;给付时限,施工单位跟踪督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方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及时按约定期限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施工单位,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公司在达成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