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一、背景二、“四条红线”的内涵三、“四条红线”的管控要求四、触犯“四条红线”的追责要求五、事故调查有关要求集团公司近几年连续发布了《关于对有关作业升级管理的通知》、《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周末及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持续防控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大型储库、油气管道、海上作业、油气销售、交通运输和自然灾害等领域存在的“八大”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生产安全风险进行了再识别、再认识,明确了“六个方面”新的较大风险。为加大“八大”安全风险和“六个方面”新的较大风险管控力度,集团公司设置了“四条红线”。同时,结合企业存在的固有风险,集团公司对企业进行了分类。3安全生产事故“三个没管住”:一是,承包商事故没有管住;二是,油气泄漏着火爆炸事故没有管住;三是,检维修事故没有管住。节假日管理力量薄弱的风险。季节转换期人员不适应的风险。改革调整期人员思想波动的风险。承包商管不住的风险。检维修监管不到位、许可管理不到位的风险。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带来的风险。备注:集团公司下发了安委办〔2018〕12号文,对六个方面新的较大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标准。油气勘探领域钻修井井喷失控风险。炼油化工领域装置火灾爆炸风险。大型储库领域油气站库火灾爆炸风险。油气管道领域长输管道泄漏爆炸风险。油气销售领域储运设施火灾爆炸风险。海上作业存在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以及钻井平台和船舶翻沉风险。交通运输存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船舶等泄漏、火灾爆炸及翻沉风险。重大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八大”安全风险“六个方面”新的较大风险45一、背景二、“四条红线”的内涵三、“四条红线”的管控要求四、触犯“四条红线”的追责要求五、事故调查有关要求高危作业是指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安全〔2009〕552号)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作业人员产生高度危害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线打开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动火作业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定的特殊作业,包括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性、缺乏程序规定的非常规作业活动和由承包商完成的非常规作业活动,包括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的和无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等。风险作业是指一是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能量意外释放的高危和风险作业6二是可能导致着火爆炸的生产经营领域的油气泄漏生产经营领域的油气泄漏是指炼化装置、油气站库、油气管道、城镇燃气设施等可能引发着火爆炸事故的泄漏。特别是:油气田企业销售企业联合站天然气处理站炼化企业危化品储存罐区成品油库国家原油储备库地下储气库另外,集团公司有炼化装置1100多套,加油站2万多座,各类油品储罐6万多座,国内油气长输管道8万多公里、燃气管道3万余公里,特别是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危化品53种,“两重点一重大”装置351套,这些场所、装置都存在较大的油气泄漏风险。7三是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段(包括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和会议期间)的施工作业重要敏感时段是指全国“两会”、党代会等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国际会议、国家重大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段。节假日现场管理力量薄弱,重要敏感时段增加了企业工作压力,也是集团公司、专业公司、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时段。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节假日是指周末和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8油气井井控等关键作业是指钻井和井下作业,井下作业包括试油(气)、射孔、小修、大修、增产增注措施等施工。仅2017年全年,集团公司就进行井下作业12.5万井次,钻井进尺2.6万千米,发生溢流137次,存在较大的井喷失控风险。“12•23”井喷失控事故“12•22”井喷着火事故“4•19”井喷失控事故四是油气井井控等关键作业910一、背景二、“四条红线”的内涵三、“四条红线”的管控要求四、触犯“四条红线”的追责要求五、事故调查有关要求企业要制定关键风险领域安全生产“四条红线”的作业目录、评估安全风险等级以及管控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和活动中。要开展关键风险领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跟踪监督,进一步强化反违章活动,特别是狠抓管理部门违反管理程序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行为整治。加大过程违章排查力度,要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行为和隐患建立问责制度。专业公司要结合涉及“四条红线”管理的业务,科学安排生产经营计划,严格落实监管强化措施,及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总部机关要开展关键风险领域“四条红线”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炼化大检修专业安全监督、重大敏感时期专项安全监督两个“全覆盖”,严肃问责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的各级管理干部。1112一、背景二、“四条红线”的内涵三、“四条红线”的管控要求四、触犯“四条红线”的追责要求五、事故调查有关要求(一)触犯红线的条件。对于涉及“四条红线”的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一是高危和风险作业发生的亡人事故;二是油气泄漏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三是节假日及重要敏感时段发生的亡人事故;四是井喷失控事故。1.亡人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的一般A级事故和较大及以上事故。2.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而引发的火灾或爆炸事故。13(二)触犯红线的责任追究。发生触及“四条红线”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事业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必须追责。1.先免后查的条件(1)发生死亡1-2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或井喷失控事故:因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到位、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必须免职。(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先免后查。2.责任追究二级单位被免职的领导受到行政处分的,不得以免职代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在原单位继续任职,同时视事故性质和管理原因追究上一级有关领导的责任,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在集团公司有关会议上做检查。1415一、背景二、“四条红线”的内涵三、“四条红线”的管控要求四、触犯“四条红线”的追责要求五、事故调查有关要求一、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一般A级生产安全事故企事业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或党委书记和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开展事故调查。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专业公司业务分管副职领导或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重点调查发生事故单位领导的履职情况。安全环保监督中心负责内部事故调查。16对于集团公司内部甲乙双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甲乙同责、失职追责、一事双查、有所区别”的原则,根据责任情况从严追究各相关方企业的事故责任,确保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二、认真落实甲乙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