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讲座-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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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周崇宇律师联系电话:136004781252017年9月15日——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一)我国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海上保险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海上保险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共41条(从第二百一十六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一、我国海上保险的主要法律渊源5.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部分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第115条至127条,共23条(二)上述法律规定法律效力和适用的先后顺序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我国海上保险的主要法律渊源(一)保险利益原则,也叫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海商法》没有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利益原则,防止保险合同变成赌博合同,防止道德上的风险。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认定上,应该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而这个经济利益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所强制禁止的就应该认为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民事主体在进行任何民事行为时都要诚信信用,这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最大诚信原则不是简单的由民法的诚实信用发展而来,它是海上保险实践中逐渐概括总结而来,从字面上解读就是最高级别的诚实信用。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拒绝赔偿。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则其免责事由和拒赔理由不成立。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包含了以下一些规则: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2.陈述义务与误述的处理规则;3.海上保险的保证制度;4.风险变化的通知义务;5.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规则;6.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规则。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四)补偿原则补偿原则可以归为保险利益原则中,基于此原则,有以下规则:1.委付规则;2.代位求偿权;3.重复保险排除;4.超额保险禁止;5.不足额保险分摊。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一)船舶保险单和2009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租船人、船舶实际所有人(协航99轮船舶保险案)2.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荣通达1轮碰撞事故案)3.航行范围——沿海航区——内河A级(莞航238船舶保险案)——港澳航线(协航99轮船舶保险案,保险法第30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保险险别——全损险(梁凯珊渔船保险案)——一切险——附加险:1/4碰撞、触碰责任险,船东对船员雇主责任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5.列明风险(八级大风)——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拖——船舶技术状态——船舶配员——船舶装载6.船舶一切险的三个保险金额——船舶损失,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费用7.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利息起算时间,递交理赔资料60天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30天)——权益转让——代位求偿8.推定全损(梁凯珊渔船保险案)——委付(“协航99”船舶保险案)9.免赔额(免赔率)(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粤广州工0082”触碰电缆保险赔偿案)(二)保险条款与《海商法》规定不符的条款1.多次保险事故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与《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碰撞、触碰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第七条二、2“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二百三十九条【多次损失赔偿】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2.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先向第三者索赔与《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第二百三十七条【保险赔偿的支付】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1998)广海法深字第74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法经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依据保险合同径自向保险人索赔,只要在向责任人索赔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给保险人保留必要的调查、理赔时间即可。”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三)船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处理1.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2.被保险人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报告保险人,现在通讯技术发达,应该尽早通知保险人。3.船舶救助打捞、修理费报价,只要条件允许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该及时回复。4.被保险人收集属于保险事故的证据5.被保险人收集证明损失的证据材料。6.推定全损时要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是否认可推定全损和是否接受委付应及时回复。7.被保险人提交保险理赔资料,保险人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做出核定理赔。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广州海事法院1984年-2006年期间受理船舶保险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统计(张贤伟律师和吕越瑾律师的统计)。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有30宗案件。船舶不适航最为激烈2.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有10宗案件。3.双方没有保险合同关系,有9宗案件。该类争议焦点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4.违反告知义务,有8宗案件。5.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有7宗案件。6.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有5宗案件。7.诉讼时效届满,有4宗案件。四、法院审理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8.合同已解除,有3宗案件。主要是指因所有权变更引起合同解除。9.被保险人未提供有效索赔文件,有3宗案件。10.被保险人违反出险后的通知义务,有3宗案件。11.保险价值过高,有3宗案件。12.被保险人不能证明发生保险事故,有3宗案件。13.被保险人未缴保费,有3宗案件。14.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船舶非法运输,各有2宗案件。15.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有1宗案件。16.保险合同终止(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有1宗案件。17.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有1宗案件。四、法院审理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上述船舶保险合同案件的各个争议焦点,保险人拒赔的主要理由中的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未提供有效的索赔资料、被保险人未交保费等,多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四、法院审理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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