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安全自检(宣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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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要点1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3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查设置地测部门、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文件。责任落实管理一、安全管理单元2《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22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相关人员配备的文件等。4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查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并检查实际落实情况。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查是否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井工煤矿安全自检(宣讲)表制度6托管煤矿管理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按照文件要求,对托管条件进行审查、查看是否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是否落实托管责任。灾害防治安全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投入工伤保险生产组织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8条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是否符合规定8《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9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每月提取情况和管理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查是否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7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查看本年度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内容、审批、贯彻、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规定。11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查年度生产计划是否与矿井核定能力一致,月度生产计划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编制的劳动定员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矿字[2006]216号)的相关规定12事故防范整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查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是否符合“四不放过”的原则。13矿井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查地质报告的编制、修改和审批是否符合要求。14地质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的编制、审定15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查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审定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图档检查开采范围开拓布置矿井查储量计算图表,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接续查矿井、采区的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是否完整。20安全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查矿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及采掘工程平面图,查看矿井各安全出口的设置、间距,查看矿井的提升系统及行人通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1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查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及采区设计,到现场检查。二、开拓开采单元16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查地质图及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是否及时、准确绘制。17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查各采掘工作面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填绘,并与采矿许可证标注的许可开采范围进行对比。18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查矿井的通风、运输、提升等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19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22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查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及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到现场检查。采区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布置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24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查矿井初步设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查看现场。采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26专项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查采区设计及审批文件,与采掘工程平面图比对;查看现场。27设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查工作面设计及审批文件。作业规程30制度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查采掘工程平面图、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及审批情况。31措施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现场测量工作面倾角、检查防滑装置的可靠性。28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4-2010)第3.3.2条查放顶煤工作面设计及审批文件。29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查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审批记录,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复审记录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表4-1的要求。23《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查采区设计、月度作业计划、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查看现场。25《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检查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及作业规程;查看现场。32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查相关的安全措施、现场检查坠落设施。33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查相关制度,现场检查巷道失修、变形情况。34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查通风系统图、现场查密闭管理、泄水孔留设情况等。35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查井上、下对照图、隐蔽工程记录档案。通风要点:井下供风量、通风能力核定规定。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要点:通风系统图绘制。《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要点: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通风布置、专用回风巷设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的相关要求。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38检查通风系统图、瓦斯鉴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作业规程、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记录(每15天至少1次),看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前是否开掘其他巷道;倾斜长壁布置的盘区大巷超前距是否超前2个区段;采煤工作面生产前,通风、排水系统是否形成;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是否“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并现场核查对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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