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条约法[教学目的]了解条约的概念、名称、结构和文字;掌握条约的缔结和生效的法律制度;掌握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掌握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和无效。[本章内容]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二)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三)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二、条约的名称(P)名称多样,有公约、宪章、盟约、规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宣言和声明、联合公报、换文、谅解备忘录等。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两个概念1、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依国际法确定的。2、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利。(二)具有缔约能力的主体1、国家享有完全的缔约能力2、国际组织具有与其资格相适应的缔约能力。3、争取独立的民族的缔约能力是不完全的。4、地方行政区在国家的授权下也具有在经贸领域的缔约能力。二、条约的缔结程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草签、暂签-待核准签字、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并赞同)加入是未参加起草和议定条约的国家,在条约允许的情况下,表示受条约的约束。一般发生在开放性、多边条约中。三、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一)保留的概念: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求同存异,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二)保留的限制条件(范围):(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的准许范围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三)保留的三种形式: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的部分用语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四)保留与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国之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有关条款。2、在保留国与反对接受国之间,所涉及的条款在两国间不适用。(四)保留的撤回和撤销可随时撤回和撤销五、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国家主席代表中国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第三节条约的效力•探讨条约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条约的生效2、条约的暂时适用3、条约的适用4、条约无效5、条约的失效一、条约的生效(一)概念: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各当事方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受该条约的拘束。(二)生效方式1、条约经签署后生效2、条约经批准后生效3、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后生效4、条约于规定的一定日期生效5、在条约无规定、谈判国也无规定的情况下,条约在经确定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生效;二、条约的暂时适用•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生效前的适用,一般涉及需要批准的条约。•原因:由于很多条约要求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才能生效,可能很长时间才能生效。•情形:1、条约本身如此规定;2、谈判国以其他方式协议如此办理。实例:GATT1947,暂时适用了半个世纪。三、条约的适用(一)条约的遵守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合法、现行有效的条约。无效条约、不平等条约无需遵守。2、例外:(1)情势变更(2)条约与强行法规则冲突(3)条约的保留条款(二)条约的适用范围1、时间范围:条约自生效之日开始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溯及力。有效期的限制?2、空间范围:一般情况下,条约适用于各该当事国的全部领土。3、条约的冲突的解决(连续性条约的适用问题)缔约方就同一事项缔结了两个或数个内容不同的条约,造成了不同的条约之间产生矛盾的情形。解决途径:1)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2)依据条约规定的规则3)后法优于先法原则4)确定当事国之间有效的条约予以适用(三)对第三方的效力原则上,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设权利或义务。“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第三国明示或推定的同意最惠国条款;某些国际条约;某些国际组织的章程;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主要是联合国宪章,需要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3、条约所载规则因国际习惯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4、由条约建立的客观制度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四、条约的无效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一)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缔约代表没有缔约权或越权缔约,会导致条约无效。•2、违反自由同意•(1)错误: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2)诈欺:是指缔约一方故意虚假的陈述或事实欺骗另一方诱使其缔结条约的行为。•(3)贿赂:是指缔约一方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谈判代表,使其同意与之缔约的行为。•(4)强迫:包括对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是为了满足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因此是不能用条约来排除适用或违反的规则。五、条约的失效•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一)条约终止的原因•1、根据国际实践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终止;•1)期限届满;•2)条约解除条件成立;•(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条约可因当事方明示或默示的共同同意而终止。•(3)废止或退出条约•(4)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规定的事项已履行完毕,条约即告终止。•(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因一方违约而终止•(11)情势变迁•(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第四节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1、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3、善意解释(二)条约解释的机构:1、条约当事国的解释;2、国际组织的解释;3、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解释;第五节条约的修正、修改(一)条约的修正:是指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定条约。(二)条约的修改:是指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定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