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主讲:宋艳慧1352192627613521926276@163.com物权法课程整体结构图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物权效力第三章物权变动第四章所有权(一)第五章所有权(二)第六章用益物权第七章担保物权(一)第八章担保物权(二)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及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与债权第三节物权的客体第四节物权的种类第一节物权及物权法•一、物权(一)概念的生成:自然关系社会关系法权关系(二)定义: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三)特性:直接支配对物绝对权享受利益排他性不可侵性追及性公示性物上请求性独立处分性••二、物权法(一)定义:调整民事主体对于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特征: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公共性(三)发展动向:国际化物权种类的增加物权关系的意思自治用益物权的消长所有权的价值化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与担保形态的多样化第二节物权与债权一、联系: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的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它们的联系非常紧密:物权往往是债权发生的前提,而债权运动的结果则往往是物权的取得或转移。二、区别:1、性质:支配权VS请求权2、发生:法定主义VS任意主义3、效力:绝对的支配VS相对的请求4、期限:无期加有期VS有期三、从物权的优越地位到债权的优越地位由于所具有的社会作用的不同,致物权与债权制度自始即明显对立,而物权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但在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与债权相结合,出现了法律上所谓的物权债权化的现象,发生了从原来物权的优越地位转向所谓债权的优越地位。第三节物权的客体一、物及其特征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1、非人格性:可为权利客体2、有体性:占有空间、能感觉3、可支配性:为人力所能支配4、独立性:独立于其他物5、价值性:满足需要二、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建筑物、构筑物、林木)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物2、主物与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将物分为主物与从物。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从物以外的物皆为主物。3、原物与孳息原物:孳息所从出的物孳息:原物所出的收益天然孳息: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利益。三、一物一权主义一个物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反过来说,即一个所有权的客体通常应该是一个物。理由:1、财产归属及客体范围的确定2、财产流转的安全、顺畅3、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第四节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予以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理由: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物的经济效用、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适应社会的需要。二、种类: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5、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7、本物权与占有第二章物权效力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节物权的优先效力第四节物权的追及效力第五节物权请求权第一节概述物权效力指物权权能的保障力或强制性作用力,是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实现物上利益的法律强力,使物权人对物权的支配处于完满状态,如有妨害及妨害之虞则效力使其恢复完满状态。第二节物权的排他效力一、含义:同一标的物上已经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发端于物权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在于保障权利人可以独占地享有标的物的利益。二、内容: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可以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3、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次序先后确定。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第三节物权的优先效力一、含义: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的,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效力。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1、内容:优先享受其权利先成立物权压制后成立物权2、例外: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次序公益理由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内容:一物二卖别除权2、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公益理由第四节物权的追及效力一、含义: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二、内容:1、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第五节物权请求权一、含义: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或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内容:1、他人无权占有物权的标的物时的物权的返还请求权;2、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3、物权在将来受到妨害的危险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1、债权说2、物权说3、准债以说4、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5、物权派生的请求权说四、物权请求权与相关制度的关系1、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目的要件2、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五、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1、肯定说2、否定说3、折衷说第三章物权变动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物权行为第三节物权变动第四节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第五节物权消灭的原因第一节概述一、含义: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二、形态:1、发生:原始取得、继受取得2、变更: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3、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三、原因1、依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当事人意思2、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事实状态或法律规定第二节物权行为一、概念: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的结合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生效要件标的物可能、确定、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1、独立性(分离原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2、无因性(抽象原则):不以债权行为的欠缺或不存在而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3、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即公示要件主义原则。三、我国法学界的理论观点:1、肯定说2、否定说3、折衷说第三节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规范模式:1、物权形式主义: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需有物权合意;2、意思主义: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3、债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二)我国现行模式:采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继承2、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4、法院判决5、先占6、取得时效7、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8、添附等第四节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一)公示的概念: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二)公示制度的内容:1、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与登记变更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其享有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2、公示的效力:成立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折衷主义。(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1、各国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契据登记制(对抗)权利登记制(生效)托伦斯登记制(生效、任意、发证、基金)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生效、发证)2、分类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3、效力(四)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与交付占有: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交付的形式:1、现实交付简易交付2、观念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二、公信原则:(一)含义:对登记或占有(交付)等公示方法仅依其外观表征即赋予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该外观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法律对善意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三)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第五节物权消灭的原因一、物权消灭的含义:物权失去了它的存在。二、原因:1、抛弃: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归于消灭的单独行为。2、标的物消灭:3、混同: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事实。4、因法定期间完成而消灭。5、强制征收、没收等等第四章所有权(一)第一节所有权通说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通说一、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二)特征:完全性、整体性、弹力性、恒久性、观念性。(三)作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现代私法秩序的基本、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秩序的基石。二、所有权的权能(一)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二)消极权能: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三、所有权的限制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的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一)客体上的限制:根据公益需要,因财产的不同种类和用途作不同限制。(二)权利义务上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三)限制方式:通过相邻权及特殊侵权责任等加以规范。(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在一定限度内不行使权能的义务、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四、所有权取得时效(一)含义: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二)要件:1、占有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2、关于占有之始是否为善意;3、占有的标的物为他人的物;4、须经过一定的期间。(三)效果:发生物权的变动。(四)时效的中断:因一定事由的出现,使已经过的取得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取得时效重新起算。(五)举证责任:主张时效取得所有权的人,对其对标的物的占有,负有举证责任;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及公然占有。(六)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第二节土地所有权一、概念、特征:以土地为标的物,所有人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独占性地支配,并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1、私益性与公益性;2、土地用益权的优先性。二、土地的单独所有与共同所有1、单独所有;2、共同所有:土地总有、土地合有、土地共有三、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1、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2、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3、土地征收制度四、从土地法到空间法2000年卷三:35、依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有关土地权属的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C、农村、城市的宅基地和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D、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幢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建筑物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事务所产生的成员权所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二、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1、专有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种空间权客体——专有部分范围2、共有所有权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收益的权利。法律地位:从属性、不可分性共有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三、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006年卷三: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第五章所有权(二)第一节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二节动产所有权第三节共有2005年司考题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