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讲座原《消防法》1998年9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了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消防法》修订的背景二、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要。三、面对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的新需要。一、随着我国经济的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时期。四、原《消防法》的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1)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2)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3)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4)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新《消防法》立法宗旨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三大立法宗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消防工作的根本任务;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赋予了消防工作新的使命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凸现了以人为本。(原: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消防法》修订的意义《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广大消防官兵而言,消防法的修订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工作职责任务。《消防法》修订后重大变化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比现行《消防法》多出1章20条。新增加了第五章“监督检查(6条)”增加法条最多的是第二章“火灾预防”(新增9条);其次是第三章“消防组织”(新增2条);其余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各新增1条。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二、健全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由过去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完善为“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单位、个人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三、提出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理念总则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一条是消防法核心内容的高度浓缩)首次在法律中提出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理念。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1-5章开篇部分均为政府职责)1、宏观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3.2)2、基础建设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8.1)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3、宣传教育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6.1)4、农村消防工作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30)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5、火灾预防方面:①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1)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52.2)③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22.2)④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55.2)⑤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70.5)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6、消防组织建设方面: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35)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36.1)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36.2)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7、灭火救援方面:①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46)②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45.3)③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49.2)四、强化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化、责任制)8、消防工作责任制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2.1)五、明确了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消防工作职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化、责任制)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4.2新)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52.2新)②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6.4)③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12)五、明确了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消防工作职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化、责任制)④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65新)⑤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6.5)五、明确了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消防工作职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化、责任制)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6.6新)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6.7新)⑧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71.2新)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新的职权(部门依法监管)行政许可职能方面:1、取消了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这一行政许可职能。20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与2007年国务院505号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配套)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新的职权(行政许可)2、保留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专职消防队验收两项行政许可职能。3、保留了建审、验收两项行政许可职能,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作了重大改革:①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新的职责(行政许可)4、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批职能,消防法未具体明确,尚有待进一步规定。但从新《消防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应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来履行。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新的职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职能方面:一是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最高罚款上限达三十万元,同时在原有的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等5种行政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种类;并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的手段;(62、63、64、68)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新的职权(行政处罚)二是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未经建审、验收、开业前检查的,不需再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才能处罚)及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部分违法行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可直接予以行政处罚;(58-64、68、69共9类违法行为)(注意不是所有处罚都无前置条件,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案65、电气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案66、单位不履行职责的部分行为,如消控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67,就必须先责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能处罚)六、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新的职权(行政处罚)三是新增了15项可以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1)消防设计经消防部门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