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活动属于经济活动,经济学主要解决需求和供给的矛盾,在招标采购领域主要表现为处理需求和竞争关系的平衡;招标采购属于管理活动,管理学主要解决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主要表现为处理“合法”和“合理”关系的平衡;招标采购活动属于技术活动,主要解决满足需求和性价比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制定需求标准和确定符合标准的能力和水平;招标采购属于法律活动,主要解决公法和私法的关系问题,表现为正确界定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以及管制和意思表示的合理边界。即体现公权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政越权无效、民事行为则表现为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招标投标活动属于经济、管理、技术、法律等更多重领域交叉的复合型的交易行为。说到底,招标投标活动是公权力管制下签订并履行民事活动的过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阶段可分为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执行招标程序、完成中标合同四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说方案是采购活动的战略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则是采购活动的具体战术安排,它直接关系到采购目标的实现。标准招标文件处处体现了上述复杂的交易关系的多重特征。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国务院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主任: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1·、预算法规定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1)一般公共预算、(2)政府性基金预算、(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2、项目(工程)(1)额度要求:200万和10%以上,如项目3000万预算资金250万,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2)使用国有企业资金并且国企占主导地位或控股的项目,如公路项目国企投资51%,或没有控股但董事长、总经理国家推荐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原3号令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解读:如6月1日后16号令生效后,交通部没有出台规定,没有使用国有资金的民营企业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本款“同一项目合并进行的┅合同估算价”指: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第一款规模的强制招标。不同阶段估算价不同:初设(概算)、施工(预算)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取消了地方政府层层加码的权力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门调整。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5.1)招标条例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解读:所谓不可分割实现功能必须指工程设计图纸包含的建筑、结构和设备图纸或清单问题:非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工程可以分割达到规模标准的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紧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