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三篇金融机构组织法第四章商业银行法第五章政策性银行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第四章商业银行法—概要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主体。所谓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它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兑结算为主要业务,并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主要经营原则。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它是唯一能够接受活期存款的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创造存款货币,从而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范围极广,最能全面反映银行的基本特征。过去,我国的四大专业银行身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职能,结果是:一身两任,职能不清,业务界限不清,风险责任不明,使国有专业银行难以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创建三家政策性银行,专司政策性银行业务,从而促使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离,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化;并为改善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调控创造条件。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依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金融发展的要求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此后,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法人治理、内控体制机制、风险管理、股份制改革与上市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的调控与监管过程中也颁布了大量的金融法规和规章。第四章商业银行法—关键术语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三性原则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第四章商业银行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一)商业银行的概念(二)商业银行的性质(三)商业银行的职能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延伸阐述〕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各异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金融机构组织大型化、集团化,金融业务经营混业化、综合化、全能化日益成为一种趋势,以应对工商企业巨型化、跨国经营等对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金融资本跨国流动和金融竞争国际化的需求,金融各业机构、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由于历史传统、法律制度文化等方面的不同,世界各国金融机构的混业模式存在各种那样的差异:(1)法人综合经营模式。在该种模式下,同一法人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的业务而较少受到限制。德国、瑞士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这种模式要求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法律观念、良好的信用文化传统和自律意识。(2)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综合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从组织结构上设置了“防火墙”,一定程度地隔离了母子公司间的经营风险。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纯粹控股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控股公司自身并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但可同时控制、管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二是事业型控股公司,即以某一业态的金融机构(或其它经济实体)作为投资母体,投资设立其它业态的金融机构,投资母体本身可以直接从事某类金融(或经济)业务,但其它业态的金融业务要由子孙公司办理。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二)商业银行的性质从前述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中,我们可归纳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性质:1.商业银行是企业。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三)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主体,其对现代经济生活的重要性集中反映在它的四个基本职能上面: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职能。4.金融服务职能。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商业银行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归纳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三大类。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8个原则:1.“三性原则”。2.“四自方针”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原则。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6.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7.公平竞争原则。8.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银行法是指一切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除商业银行法外,尚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规定。性质。商业银行法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立法模式。关于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模式,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放在一起立法;有的国家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分别立法。将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适应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不同性质的要求。至于是将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立法,还是合并立法,取决于一国的经济、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取向和对银行含义的理解。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英格兰银行法。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末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章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于1931年3月制定了银行法,但未施行。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金融业也实行单一的国家银行体制,规范银行组织及其业务开展的都是行政命令,相当长时期没有关于银行的立法。我国目前德商业银行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银行。至于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也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其性质、组织形式等与银行有很大区别,对其资格要求也不同于银行。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精神,对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另行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为宜。对政策性银行,考虑到它们的开发性、专业性和非盈利性等特定政策目标的要求,将以单行条例的形式予以规范,不在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之列。同时,商业银行法第92条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商业银行法。此外,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一)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三)商业银行的变更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规定(三)关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二)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的种类、编报及保存(三)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四)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与经营业绩审计六、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七、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接管(二)商业银行的终止八、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或称立法宗旨,是关于制定商业银行法所要达成的基本目标,或者说是商业银行法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一是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如果有独立主体资格,它是以法人、合伙还是自然人的身份出现。如果是法人,它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商业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的关系如何。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一)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广义的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组织形式和狭义的组织机构两个方面。狭义的组织机构又可分为内部组织机构和外部组织机构。1.组织形式。2.内部组织机构。3.外部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机构一般有四种不同形式:(1)单一银行制。(2)总分行制。(3)集团银行制。(4)连锁银行制。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二)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二)商业银行的设立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根据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可分为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申领证照三个程序。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二)商业银行的设立3.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对于经济、金融及行业竞争的影响很大。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过中国银监会的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