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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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主体一、行政主体(一)概念指向由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种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通常简称政府,是指按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国家机关。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国家公务员:(1)概念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一定行政职务,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人员。(2)法律地位双重身份:公民、公务员公民: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这种个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自己。公务员: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判断:凡是公务员所从事的行为都是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担任公职的人即丧失普通公民的身份。凡是公务员所从事的行为都是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而无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授权(1)概念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权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2)特征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引起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行使行政职权。(3)法律地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法律地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1)权力来源不同。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权力来自于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委托;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予。(2)权力性质不同。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获得的权力不能独立行使,必须要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名义行使。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获得的权力可以独立行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行为的后果归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行为后果由本身承担。(4)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委托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一般应征的委托组织的同意。行政授权关系不以授权组织的同意为前提,授权具有单方意志性,授权组织不得拒绝。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的形成,取决于它们赖以制定和实施时所遵循的相同的原则或准则。没有相同的制定或实施原理与准则,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就会杂乱无章,形成不了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原则,也不同于行政法的局部原则,它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则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不是适用于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则,也不是适用于一切法律规范或一切法律部门的原则。(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在行政法部门内部,行政法也要遵循许多不同层次的原则,有些原则只适用于调整某一行政领域的部分行政法律规范,有些原则则适用于调整所有行政领域的一切行政法律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规律,也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依法行政的要求,能够涵盖行政的全过程,调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行政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一切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是它进行行政管理的先决条件。(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它既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仅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权力,也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设定的一种义务或职责。(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最基本内涵。应当指出的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过程,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有约束力的原则。它所指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宪法,也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我国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行政主体的设立,初看之下似乎只有合法性问题而无合理性问题可言。行政主体的设立不仅应当合法,也应当合理。在实践中,不注意行政主体设立的合理性,必然导致机构设置的重复、臃肿,或设置不敷实际所用等问题,造成相对人负担过重、行政机关人浮于事,或行政职权乏人实施等后果,影响行政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行政职权作为由具体的行政主体掌握的国家行政权,不仅在宪法、法律和法规予以设定的时候就应当坚持合理性标准,而且即使在行政主体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依法取得的时候,也不能只讲合法性标准而不讲合理性标准。因为无论是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职权,还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或委托标准,都比较概括笼统。(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行政职权的行使合理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心,因为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联系,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四)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原则,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政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公平的理性原则,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直接调整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价值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制具有特别的功能。(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1)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2)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3)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等主客观原因,任何国家的行政法律体系都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必要的调整。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的涵义(一)概念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三)特征1、从属法律性2、一定的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四)分类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特征: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单方性;可反复适用性;行政性(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3、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1)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2)双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5)几种典型的行政行为1、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2、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已举行争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办法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形式某项权力,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1)概念: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向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2)种类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扣留、强制戒毒等对财产的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等对行为的强制:强制登记、强制从事劳动4、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如:国家订货合同、公共工程合同、人事聘用合同。5、行政处罚(1)概念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种类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3)适用条件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适用主体是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有一定的适用时效。(4)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处罚程序手续简便、时间短、效率高,但它只能针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一般程序这又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一般行政违法案件实施处罚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最严格、最完整、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程序。除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循的步骤包括:立案、调查、审查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在以案件承办人员为一方、以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与公正的一道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是:(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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