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章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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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本章重点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单方行为。不同观点一切与国家行政活动有关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行政诉讼中的行为。行政行为的不同定义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含义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主体要素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要素行政行为的特征公共服务性(民主、公共负担、公共服务)从属法律性(执行法律、行政立法是准立法)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行政行为的特征单方意志性(依职权、依申请、行政合同、参与行政有变动,但基本特征未动摇)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共性)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关联;行政指导例外)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通过行政行为的内容,实现行政职能。行政行为内容的归纳与概括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责任认定、权属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有效推定、对世权、绝对或相对?)确定力(对行政主体的实质确定力;对相对人的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具有相对性)拘束力(对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执行力(自觉执行、强制执行、拘束力是前提、执行力是保障)行政行为的分类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标准:适用与效力作用的范围意义:不能任意交叉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复议与起诉内部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因素可诉(是否直接影响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形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对象(人或事)是否特定实践标准:范围与时间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意义法学研究类型化与体系化的需要影响救济途径行政行为的分类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标准: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区分的相对性意义:影响复议与司法审查的程度和深度行政行为的分类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标准:是否可以主动作出意义影响诉讼请求、诉讼类型、审查判断标准和最终的判决。行政行为的分类授益与不利行政行为单方与双方行政行为要式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自为行为、授权的行为、委托的行为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成立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判断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依据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主体要件(组织或个人代表行政主体所为)主观要件(有追求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意图,并有追求该效果的意思表示,不管意思是否真实、自愿)客观要件(有外现的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客观行为)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功能要件(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产生法律效力。生效规则:行政行为在生效时间上的差异便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对行政机关来说,成立即生效;对相对人来说,知晓方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时生效(直接人身强制)受领生效(告知并接受,通常对象特定,送达)公告生效(通常对象不特定)附条件生效(附条件或期限。如土地确权裁决,30+起诉后、判决前不生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应当合法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委托权限、活动能力、在权限内行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权限合法事项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其他限制(手段、程度、条件、委托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内容合法、适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内容明确具体、适当;公正合理)符合法定程序(符合特定程序要求;符合一般程序要求,如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无法律标准,有待行政程序法规定。列表比较(见下表)比较项目概念行政行为无效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自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因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所致,根据不同情形,可自始失去效力,也可自撤销之日失去效力。行政行为废止因形势或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现行法律、政策,或已经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故终止其效力。比较项目条件比较行政行为的无效重大、明显违法;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越权;受胁迫;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行政行为的撤销合法要件缺损;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的废止依据修改、废止或撤销;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比较项目法律后果比较行政行为无效对相对人无约束力;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无效;恢复原状。行政行为撤销自始失效或自撤销之日失效;主错赔偿;相对人过错,利益收回、损失自负、他人损失依过错程度适当赔偿;主错担内责。行政行为废止自废止之日失效;失效之前获利不收,履行义务不补;损失较大,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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