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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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行政的含义•一般含义:执行事务或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特殊含义:国家的组织活动。•行政的分类•一般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的含义•动态的、职能的角度: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静态的、国家机关的角度: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的国家行政机关。界定行政的主要观点•政治、行政二分说。•立法、司法排除说或形式意义的行政说。•实质意义的行政说。•行政即管理说。教材上行政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四层含义:主体;范围;目的;方法和手段。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权含义: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行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三层含义:(1)行政权的合法来源;(2)行政权行使的主体;(3)行政权的性质(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社会自治:三大社团;军嫂协会。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权•限行政权(抽象)•行政职权(具体)•行政权限(行政职权的构成要素)•行政权的内容(略)•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来说: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积极能动和消极破坏作用)•公民权利(略)•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对立、统一且总体趋于平衡。案例分析•公立高校成被告•足协处罚球霸•夫妻看黄碟与警察扫黄•处女嫖猖案行政法的概念•含义: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两层含义•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行政法理案例分析•★【案例】李慧娟案。•★【潜规则】黑头〈红头〈白头〈口头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最多。•内容上的特点•内容广泛。•低层次行政法规范易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共存。•◎★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法所独有第二节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的概念、含义及分类•行政法关系的概念•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的含义•调整对象•调整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内容•行政法关系的分类•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含义•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一般认为,行政建议、行政咨询关系不需上升为法律关系,行政政策关系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些行政行为,虽对相对方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但对作出这一行为的行政机关却有约束力。如行政指导。•分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注意区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内容——权利和义务•注意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特征•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大多数行政争议由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由司法程序解决。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控制行政权的需要。避免历史周期律。苏共和国民党下台的启示。•含义•重点掌握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特征•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普遍性标准•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各个环节。•特殊性标准•为行政法所特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作用与分类•含义•是行政法治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作用•二个指导,一个有助于,一个弥补。•分类: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中“法”是广义的法。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法律保留原则(积极的行政法治原则):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法律是狭义的。•★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立法保留与司法保留。•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法律优先原则(消极的行政法治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要求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是广义的。•★法律效力优于行政立法。•★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区别】•(1)积极与消极。•(2)法律保留原则比法律优先原则要求严格。•【示例】法律缺位时,可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无法适用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例:卫生防疫站的问题(后收回);警察委托保安抓人有违这一标准。依法行政对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的不同要求•积极行政。法无明文禁止即作为的行政。又称服务行政。不受严格限制。•消极行政。无法律则无行政。受严格限制。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法律虽规定具体明确,但行政机关有选择权。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符合立法目的;•不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适用法律;•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立法体现•★比例原则:公私权衡,限制不利,保持比例。•三个要求:•1.目标适当性要求。•2.措施必要性要求。•3.措施与目标比例性要求。•★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应守信,正当信赖要保护,合法损害要补偿。•★★★★★中国学者的误读,德国法本意保护违法的受益行为,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是对违法性的维持,目的保持法的安定性。许可法确立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学界集体误读德国法信赖保护原则。扩大为政府行为不管合法与否。•◎◎适用条件:•(1)信赖的基础是政府的行为;•(2)对政府行为存在信赖;•(3)信赖值得保护。案例分析•【示例一】该发2000发3000。•【示例二】粮站白条。•【示例三】2006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五题(本题35分)•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行政应急性原则•含义: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适用条件•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并不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是行政法中的紧急避险。示例•【示例一】防洪法规定。•【示例二】非典不属法定传染病,但强制隔离。(后修法)•【示例三】紧急状态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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