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肖磊2010年3月15日温州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第二节行政法的法源第三节行政法的特点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第五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权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三、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某市国营农业机械厂是一家大型企业。90年5月,该厂行政办公室发布分房通知,并列出分房的条件。工程师黄波认为,他在该厂已工作近9年,对该厂设备更新改造作出过较大贡献,且他家一直住房紧张,老少三代11口人挤在23平方米的平房里,急需改善住房条件,而且他也符合所列的分房条件,但分房名单上却没有他。黄波认为很不公平,便多次向厂行政办公室、厂长及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但均为获得解决。黄波一气之下,于92年4月以该机械厂行政办公室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黄波的起诉。试问:法院为什么驳回他的起诉?案例导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一节一、行政、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1、行政涵义之争2、现代行政的类型3、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又称作公共行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现代行政类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现代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区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其他公共行政普通行政以营利为目的企业行政民营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行政其他普通行政4、特点:(1)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比较性质:公法/私法主体:特殊/普通目的:行政管理/民事活动手段:行政强制等/民事协议等(2)公共行政与其他国家职能的比较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公共行政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具有如下特点:它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它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它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小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二、行政权的概念1、行政权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如处罚权、许可权和立法权。2、与行政职权、行政权限的关系职权:与一定的职位或部门相联系,一般用来形容职权的具体内容。权限:在知道有某项职权时具体的范围和界限。三者关系:抽象—具体—更具体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三、行政法的概念是规定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和原则)的总称。1、规定内容:公共行政2、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3、构成要素:行政法规范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第二节行政法的法源一、行政法法源的概念二、行政法的正式法源三、行政法法源位阶问题四、行政法的非正式法源第二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一、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外在形式。国外行政法法源的简介(P40-43)1、法国2、德国3、美国4、日本第二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二、行政法的正式法源(制定法法源)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第二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法源位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宪法全国人大具有最高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比宪法低、比其他高行政法规国务院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比其他高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依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省会所在地市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府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低位例.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有()。A.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B.温州市政府发布的征收过桥费的通知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D.修改后的婚姻法E.贵州省政府第188号令F.公安部的会议纪要G.宁波市政府关于征收机场建设费的通知测试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李某,女,回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兄弟姐妹;张某,男,壮族,户籍所在杭州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一妹妹。李某与张某于2002年在武汉市登记结婚。2003年,李某在武汉市产下一女,2004年又在杭州产下一子。事后,李某所在机关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扣除李某20%的工资;从李某儿子出生之日起,取消李某连续3年的加工资资格;对李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李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的规定,作出了下列规定:(1)李某所在的机关不得被评为当年度的先进单位;(2)对李某所在机关处以罚款500元。案例精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3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理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理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19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19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理性”四、行政法的非正式法源A.法律解释(具体参见P56)B.判例C.习惯和惯例D.行政法理第二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1990年8月,浙江某县A、B两村在修复被山洪冲毁的堤坝时,为一块石头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A村村委会主任夏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便通过村有线广播喊话:“凡在村的社员,都到黄家田公路边上去,B村要强抬石头,我们不能罢休,这口气一定要出!”随后,发生两村村民斗殴。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规定,以“煽动闹事”为由,决定对夏某治安拘留12天。夏某不服(经复议,复议维持),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精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一审判决维持公安处罚决定。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时认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是一个行为,夏小松意气用事,客观上助长了村民的对立情绪,但他没有变造谣言,迷惑、欺骗群众的故意。基于这样的理由,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和某市公安局的决定。二审宣判后,公安机关认为此案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于是浙江省公安厅向公安部呈递《关于“造谣惑众、煽动闹事”中指一种行为还是两种行为的请示》。案例精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1991年5月20日,公安部作出专门批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规定的‘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是指两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前者指以制造谣言的手段蛊惑人心,造成群众思想混乱,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后者则是以各种方式、手段挑逗、鼓吹、唆使群众闹事,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的安定。在前一种行为中,行为人可以煽动闹事为目的;而后一种行为中,行为人可能兼有造谣惑众的情节。在这两种情况下,两种行为均可合并裁决处罚,但不能以此认为没有煽动闹事目的的造谣惑众或者不具有造谣惑众情节的煽动闹事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案例精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根据公安部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991年10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为公安部批复属于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权解释,法院应予采信,因此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案例精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关于“法律解释”的效力一、法律解释的种类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学理解释二、作为行政法法源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地方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法律解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2001年,武汉一名中学生被违章小客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父母以该区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得不到及时抢救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国家赔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中“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规定,区公安分局延迟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中级法院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武汉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没有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这样的认识,武汉中院撤销原判,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思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三节行政法的分类与特点一、行政法的分类二、行政权的特点第三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一、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第三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三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有无隶属关系内部行政法外部行政法调整范围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二、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上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众多2、内容上的特点内容广泛行政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第三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五、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第四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1、定义:是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或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