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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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合同法基本原理第1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2节合同的订立第3节合同的效力第4节合同的履行第5节合同的变更及终止第6节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第7节合同担保本章主要内容第1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第1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民事主体。(2)合同本质上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协议。(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4)合同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5)有效合同受法律保障,具有强制执行力。合同的类别及形式类别:(1)书面、口头、默示合同(2)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3)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4)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5)诺成与实践合同(6)总合同与分合同(7)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8)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公证、审批、登记等则是书面合同的特殊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法》内容广义的合同法概念:是指调整我国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一系列民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概念:专指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济合同法》(1981.12)•《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3)•《技术合同法》(1987.6)•《合同法》1992.9《合同法》的内容简介新出台的《合同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23章、428条。《合同法》总则包括8章,分别是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共129条。《合同法》的分则包括15章,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合同法》附则只有1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实施日期,届时废止原有的3个合同法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的原则包括: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自愿的原则包括订立与不订立的原则、选择和相对人、确定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权利。•公平的原则公平约定权利与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诚实、真实向对方介绍有关合同的情况,不得有欺诈行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人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场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和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合同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投标书、规范与图纸、设计变更等方面的内容。订立合同的程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订立的方式:(1)要约(2)承诺第2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1)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应具备的条件P384点合同的订立(1)要约要约的法律效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对受约人的约束力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续存时间合同的订立要约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二)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三)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的订立(1)要约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注意与要约的不同之处。二者区别:P39实例分析合同的订立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表示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将订立合同的实质条件,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受其要约邀请约束的意思。合同的订立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例分析:育才中学要建立实验室,分别向几个计算机商发函,称“我校急需计算机100台。若贵公司有货,请速告。”第、二新河公司,就100台计算机送到学校,这时育才中学已经决定购买另一家计算机商的计算机,故拒绝新河公司的计算机,由此产生纠纷。育才中学发函属于要约邀请,育才中学的拒绝不属于违约行为。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要约实例分析合同的订立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3)要约失效要约失效的情况: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但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做出承诺除外。《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条件•承诺的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撤回(2)承诺(1)承诺生效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2)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时间规定了四种情况: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订合同确认书时生效;未采用书面合同,但已经履行了义务的,对方接受,合同成立。承诺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工期招标公告评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投标招标截止日开标中标定标签订合同竣工开工保修结束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投标有效期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合同有效期合同保修期合同订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电文形式的在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订立的地点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特点: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付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27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28缔约过失责任第3节合同生效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即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生效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的三种情形:成立生效批准登记生效约定生效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部分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该部分内容的效力予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因非对方的过错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邀财产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第4节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合同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关于质量关于价金关于履行地点关于履行期限和方式关于履行费用合同法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点,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双方共负义务的,各自负责各自的费用。价格上涨价格下降逾期交货原价新价逾期提货新价原价弥补空缺的法定条款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其作用是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抗辩权-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到期未履行,相对人为保护自己提出抗辩•不安抗辩权-在履行的过程中有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对方将不会履行债务或不能履行债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债务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抗辩权•实例分析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一份买卖水泥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建筑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疾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水泥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水泥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成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当债务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实例分析甲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建材价值90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0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全部建材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月的预先支付货款60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建材。根据合同法律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后履行抗辩权,即可以拒不交付建材。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并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有不履行债务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实例分析甲与乙订立了挖掘机买卖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恶化,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要乙提供担保,但乙不同意,于是甲于8月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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