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五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八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一、相关概念(一)民事行为(二)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1.民事行为的含义与类型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的含义与类型指行为人无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之意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无因管理行为(2)正当防卫行为(3)紧急避险行为(4)侵权行为(5)遗失物的拾得行为(6)埋藏物的发行行为3.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P133/134)(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类型(1)广义的法律行为(P134)(2)狭义的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2.准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类型指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1)意思通知(2)事实通知(3)感情表示3.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P135)(三)民事法律行为1、含义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特征(1)为民事主体实施(2)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4)为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双方、多方行为(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五)要式与不要式行为(六)主行为与从行为(七)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一)单方、双方、多方行为1.区分标准行为人人数之多寡。2.各行为之含义及典型(1)单方行为(2)双方行为(3)多方行为3.此类区分之意义法律对三者的成立要求不同。(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1.区分标准行为效果内容性质之不同。2.各行为之含义及典型(1)财产行为(2)身份行为3.此类区分之意义(1)适用范围不同(2)法律效果性质不同(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1.区分标准行为有无对价。2.各行为之含义及典型(1)有偿行为(2)无偿行为3.此类区分之意义(1)行为性质认定不同(2)行为效力认定不同(3)责任认定不同(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1.区分标准行为是否以交付实物为要件。2.各行为之含义及典型(1)诺成行为(2)实践行为3.此类区分之意义二者成立要件不同。(五)要式与不要式行为1.区分标准行为是否须依某种特定形式成立。2.各行为之含义及典型(1)要式行为(2)不要式行为3.此类区分之意义二者成立、生效要求不同。(六)主行为与从行为1.区分标准数行为间内容之主从关系。2.各行为之含义及典型(1)主行为(2)从行为3.此类区分之意义从行为之效力附属于主行为。(七)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1.区分标准行为有无独立的实质性内容。2.各行为之含义及典型(1)独立行为(2)辅助行为3.此类区分之意义辅助行为仅是独立行为生效的条件。(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1.区分标准行为与原因之关系。2.各行为之含义及典型(1)有因行为(2)无因行为3.此类区分之意义原因不存在或有瑕疵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默示形式(一)口头形式1.含义以谈话方式进行意思表示。2.优缺点(1)优:简便、迅速(2)缺:易生纠纷、证明力弱3.适用场合即时清结、标的额小的行为。(二)书面形式1.含义以书面文字方式进行意思表示。2.优缺点(1)优:证明力弱(2)缺:不简便3.适用场合标的额大、对行为人利益影响大的行为。4、具体类型(1)一般书面形式(2)特殊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形式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典型代表:书面合同、授权书、信件、数据电文等。效力:证据效力成立或生效效力(2)特殊书面形式第一,公证形式行为人以其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公证机关认证,使该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第二,鉴证形式行为人将其书面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予以认证。(三)默示形式1.含义依行为人之行为,按逻辑推理或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的形式。2.类型(1)推定形式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思表示。(2)沉默形式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第二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含义及构成要素二、意思表示的分类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四、意思表示不自由五、意思表示的解释一、意思表示的含义及构成要素(一)意思表示的含义(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意思表示的含义行为人将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欲达之法效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之行为。(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目的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行为二、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二)对话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三)独立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四)明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五)健全与非健全的意思表示(一)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区分标准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2.具体类型(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第一,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第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3.区分意义二者生效的时间与条件不同。(二)对话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1.区分标准相对人可否同步受领意思表示。2.具体类型(1)对话的意思表示(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3.区分意义二者生效时间不同。(1)对话意思表示一般一经做出即生效(2)非对话意思表示之生效有不同立法例国内合同法采“到达主义”(三)独立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1.区分标准是否能依表意人之独立意思生效。2.具体类型(1)独立的意思表示(2)非独立的意思表示3.区分意义前者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后者构成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四)明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1.区分标准表意方式之不同。2.具体类型(1)明示的意思表示(2)默示的意思表示3.区分意义有些意思表示必须明示;默示意思表示仅于法律明确规定或有交易习惯时尚生效力。(五)健全与非健全的意思表示1.区分标准表意人之表示是否出于真意或自由。2.具体类型(1)健全的意思表示(2)非健全的意思表示第一,非出于真意的意思表示第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3.区分意义二者效力不同。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一)虚假表示(二)伪装行为(三)隐藏行为(四)错误(五)误传(一)虚假表示1.含义表意人将真意保留心中,其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意且表意人明知。2.构成要件(1)该表示行为内容具有法律价值(2)表意人之表示足以使人相信其愿受该意思约束(3)该表示与表意人内心真意不一致且其自知(4)表意人内心并不希望该表示生效3.效力(1)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之约束(2)若相对人明知表意人之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则该表意行为无效(二)伪装行为1.含义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其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皆欠缺内心真意(2)对方明知表意人之表示非内心真意(3)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行为3.效力原则上有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4.《民法通则》中的相近规定(1)“恶意串通”(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隐藏行为1.含义表意人为虚假意思表示,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2.效力(1)该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2)被隐藏的意思表示之效力:由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四)错误1.含义指表意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以致内心真意与外部表示行为不一致。2.构成要件(1)该错误由表意人自身造成(2)表意人内心真意与外部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此不一致(4)该错误严重,足以影响表意人之决定(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时为决定标准3.类型(1)表示内容中的错误(2)表示行为中的错误(3)动机错误4.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5.效力:可变更、可撤销(五)误传1.含义因传达人无意识之错误而使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发生错误。2.构成要件传达人误传时主观上须非故意。3.性质视为表意人之错误(民通意见77条)3.效力(1)国内实践将其归入重大误解(2)误传人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四、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欺诈(二)胁迫(三)乘人之危(一)欺诈1.含义是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形,致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其真意为意思表示的行为。2.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2)欺诈人须有欺诈的故意(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4)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3.效力一般为可变更、可撤销,损害国家利益时被认定为无效。(二)胁迫1.含义是一方以未来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做出有违其真意之表示的行为。2.构成要件(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3)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4)须表意人因胁迫人之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须表意人因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3.效力一般为可变更、可撤销,损害国家利益时被认定为无效。(三)乘人之危1.含义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之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之行为。2.构成要件(1)表意人客观上正处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处境(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4)行为人乘人之危行为与表意人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5)须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3.效力一般为可变更、可撤销。五、意思表示的解释(一)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二)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一)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1.意思主义2.表示主义3.折衷主义(二)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2.整体解释3.目的解释4.习惯解释5.诚信解释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二、民事行为的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一)一般成立条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二)特殊成立条件1.约定条件2.法定条件二、民事行为的生效(一)民事行为生效之含义(二)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二者联系成立是生效的前提。2.二者区别(1)着眼点不同(2)判断标准与构成要件不同(3)发生时间不同(4)效力不同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一般有效要件二、特别有效要件一、一般有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标的合法(四)标的可能和确定1.标的可能标的不能2.标的确定(1)自始确定(2)能够确定二、特别有效要件法定特别有效要件第一,办理法定手续第二,死因行为的行为人死亡约定特别有效要件第一,当事人约定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成就第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所附生效期限成就第五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概念(二)特点(三)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四)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五)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六)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概念1.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其生效或失效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3.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妨碍相对人利益的(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可能发生的事实3.应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三)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1.附条件行为与效力待定行为着眼点不同(1)前者着眼于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2)后者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有效性能2.二者适用情形不同(1)前者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2)后者适用的情形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四)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生效(延缓/停止)条件与解除(消灭)条件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1.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1)附生效(延缓/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已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解除(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已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