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第二章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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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教材第二章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本章内容第一节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第二节建设工程报建制度第三节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四节建设用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从项目的投资意向和投资机会选择、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二、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决策阶段1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2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3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4工程建设项目的后评价阶段52第二节建设工程报建制度一、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二、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报建的范围报建的时间报建程序报建的内容第三节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立法宗旨: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条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二、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和依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的编制依据三、城乡规划的制定(一)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二)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的制定1.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2.城市和镇的详细规划(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四、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新城区开发建设与旧城区改建近期建设规划城乡建设和发展(二)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图示页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23五、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第四节建设用地法律制度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1.土地公有制2.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一、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三、土地征收制度(一)土地征收的审批(二)土地征收的实施(三)土地征收的补偿(四)劳动力的安置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三)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五、乡(镇)村建设用地制度(一)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三)乡(镇)村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六、临时建设用地制度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非法交易土地的法律责任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三)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案情简介】2013年1月4日,街道办巡查时,发现某楼盘工地没有任何手续即开始施工,便要求其提供相关手续后再动工。1月6日,群众打电话到街道办举报,称该工地涉嫌乱修建。随即,街道办到工地强行要求停工。然而,工地无视街道办的处理意见,仍继续修建。1月14日,街道办给城管局去函,请城管局查处。1月18日,城管局复函称:已于1月16日,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强制工地停工,希望办事处继续加强监管。但此后工地仍继续施工。7月26日,规划局给街道办发函称此楼盘是未批先建项目,希望办事处依法查处。7月27日,街道办到现场发现楼盘已经修了十几层,他们随即锁了工地的吊车,要求强制停工。7月28日,街道办再次到现场,发现挂锁被砸,工地继续施工,于是堵住浇筑商砼车,阻止倒混凝土料,直到所有商砼车退场,强行停工。但街道办走后,工地仍继续施工。8月12日和22日,街道办两次给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去函,要求强力查处。12月10日,街道办发现楼盘主体已基本完工,再次发函,要求介入调查。城管局称分别在1月和8月中旬接到过两次违建报告,且两次都强行停工。后来调查了解,开发商在9月份又再次开工建设,但并没有接到报告。2014年3月19日,城管局作出公告:该楼盘项目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规定,从即日起,责令其项目停止一切施工,禁止人员、车辆进出,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2014年4月11日下午,县政务信息发布会通报了此项目的查处情况:依法没收此违法建筑并处总造价10%罚款;对涉及该项目的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案件分析】该项目属典型的违建,但政府是否有权没收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对该楼盘按法定程序给予没收并处总造价10%的罚款是有法理依据的。【案件评析】县政府没收此23层违法建筑的做法并无不妥,这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如果让违法者后期来补办手续,不仅让其得不到处罚,反而还能让其从中得到好处。对于违法建筑,政府部门以前采取的手段主要是限期拆除,但是一方面拆除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有时候也没有拆除的必要,没收违法建筑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这是要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当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情形比较常见,一方面是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另一方面是受利益驱动,因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可分为哪几个阶段?2.简述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时间。3.简述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4.简述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5.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6.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些?出让最高年限是如何规定的?建设法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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