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海事法律关系及其法律冲突一、海事法律关系概述海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海商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事法律关系应包括:1.海事合同关系2.海事侵权关系3.船舶物权关系4.因海上特殊风险而导致的其他法律关系二、海事法律冲突例如,各国对船舶登记就有不同的规定,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海难救助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1.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船舶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1)船舶所有权①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②船舶所有权的特征A.人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是船舶所有人,但在有些国家,船舶经营人也可以成为船舶所有权的主体。B.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包括船舶属具。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进行登记。③由于各国对于船舶所有权取得和消失的船舶登记规定的条件不尽相同,导致了各国法律关系船舶所有权取得和消失条件方面的差异和法律冲突。(2)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①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抵押权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来设定的。②船舶抵押权的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③船舶抵押权的转移及消灭。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④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各国一般规定,按照船舶抵押权的登记顺序,登记在先的先受偿,以确保先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3)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具有秘密性、追及性和程序性。各国对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顺序及标的等规定不尽相同,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冲突引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主要有:(1)承运人的责任各国相关法律均对承运人的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对于承运人对承运货物负责的责任期间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同。(2)托运人的责任各国对于托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相似。尽管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但由于不同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同,不同公约的缔约国之间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面也存在冲突。即使是同一公约的缔约国,由于有的国家在参加公约时作了一定的保留,因而这些国家间也存在海事法律冲突。3.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坏的物理状态。狭义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给予特别限定的碰撞,或者称为海商法上的碰撞。各国法律中关于碰撞船舶的范围,构成船舶碰撞的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目前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为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此外,为了适应海上侵权行为的新发展,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起草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草案》(《里斯本规则草案》)。4.海难救助的法律冲突海难救助是指对在海上遭遇灾难的船、货及相关的运费及与被救助财产有牵连的人命,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商业活动或法律行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于海难救助的标的,构成诲难救助的危险的规定不尽相同,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目前,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有《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5.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虽然各国对此均有规定,但其规定的详简程度不同,对于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所考虑的因素也不尽相同,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目前,这方面的国际公约有1974年及1994年修订后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表现形式有“委付制度”、“执行制度”“船价制度”、“金额制度”、“并用制度”等。虽然各国立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均作了规定,但它们对适用的船舶、海事赔偿责任的主体、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额、责任基金的分配和责任限制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这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目前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公约有《1924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57年关于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公约》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第二节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一、各种海事法律关系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一)国际条约的适用适用途径: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惯例的适用可以因国家立法的规定赋予其法律效力,也可由当事人的选择适用而产生法律效力。第二节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二)二、海事法律适用常见的系属公式(一)船旗国法(二)物之所在地法(三)行为地法(四)法院地法(五)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六)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七)理算地法第二节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三)三、各类海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一)海上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多数国家采用承运人属人法或船旗国法。2.海上拖航合同:多适用承拖方属人法或船旗国法。(二)海上侵权的准据法的确定不论是油污损害还是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的损害,如果发生在一国领土或领海范围内,那么,其赔偿责任应适用领海所属国的法律。第二节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四)(三)海上物权准据法的确定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各国学者、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都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1.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应是被担保债权的准据法。2.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依船舶所在地法。3.船舶的优先权应适用船旗国法。4.船舶优先权应适用法院地法。5.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第二节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五)(四)共同海损的准据法确定一般准许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还有国家认为应依事实发生地法。(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准据法的确定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准据法的确定,一般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四、我国关于海事关系法律适用1、对于海事合同争议,适用意思自治,当事人未选择,最密切联系原则。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失,适用船旗国法。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4、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5、船舶碰撞适应侵权行为地法。例外公海--法院地法同一国籍--船旗国法6、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8、国际条约和海商法规定不同,使用条约,中国保留除外。9、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0、适用外国法违反中国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