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壁柜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6吊柜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中间层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走廊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5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3套内空间3.1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4共用部分4.1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4.1.5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4.1.9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5室内环境5.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5.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表5.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房间名称侧面采光采用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卧室、起居室(厅)、厨房11/7楼梯间0.51/12注: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2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5.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5.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5.1.6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5.2保温、隔热5.2.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5.2.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起居室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5.2.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5.2.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5.3隔声5.3.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5.3.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5.3.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6建筑设备6.1给水排水6.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6.1.2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中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6.1.3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6.1.4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6.1.5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1.6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6.1.7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6.1.8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6.1.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6.2采暖6.2.1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6.2.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表6.2.2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用房温度(摄氏度)卧室、起居室(厅)的卫生间18厨房15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摄氏度设计。6.2.3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6.2.5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6.2.6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6.3燃气6.3.1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6.3.2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6.3.3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的厨房内;2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3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6.3.4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6.4通风和空调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所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6.4.2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风设施。6.4.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6.4.4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6.4.5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摄氏度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6.4.6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6.5电气6.5.1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表6.5.1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套型用电负荷标准(kW)电度表规格(A)一类2.55(20)二类2.55(20)三类4.010(40)四类4.010(40)6.5.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1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