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一)组员:20101312第二组第一节评标的原理第二节评标的过程(一)评标基本原理1、概念:评标是对投标单位报送的投标资料进行审查、评比和分析,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2、主体: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3、地位: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4、原则: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⑵保护招标方的各项合法利益⑶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投标方,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评价均采用相同的方式和标准⑷招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⑸在评标过程中及评标结束后,评委会的研究情况和所有投标方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二)评标委员会组建(NO.37)1.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2.职责:负责评标工作;3.组成: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1/3)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2)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3)对招标采购方面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并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践经验;(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上述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选取;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附:水利部第14号令(2001年10月)第四十三条规定评委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下述利害关系:1、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3、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自我对照,有前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三)评标委员会人员变动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实施条例第46条第2款)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实施条例第48条第3款)(四)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对应实施条例第49条)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应实施条例第52条)另:实施条例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⑴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⑵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⑶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⑷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⑸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价限价;⑹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⑺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五)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对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当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投标人澄清问题时,其澄清函(电)的发收,是否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防止发生泄密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监督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以保证评标专家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符合规定;监督人员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是否进行了备案。(六)评标前的注意事项(招投标法第38、39条)1.评标的保密性和独立性:(1)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1)限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举例:如要求投标人补充报价计算细节资料;补充其选用设备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问:能否与其讨论标价的增减和变更等问题?(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招投标法第44条):1、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3、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